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因應政府推動的新南向策略,許多台資企業亦期望憑藉政策計畫的鼓勵,前進東南亞進行市場佈局,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一環。此時,智慧財產權的佈局規劃,諸如專利、商標(企業品牌)、營業秘密保護等,即是在市場佔得先機並達到永續經營的關鍵。 然而東協及周邊各國使用的語言不同,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亦有差異,故應適度評估各國情況、產業性質、企業未來發展市場,並進一步了解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方能採取最妥善的布局策略。
本文即以東協十國及周邊各國為主,介紹東南亞各國專利之申請、審查、舉發等制度,助您對於東南亞的智權保護有更深入的了解。
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對照表
國家 | 東協成員 | 說明書語言 | 受理專利類型 | 審查制度 | 保護年限 | 申請至核准所需時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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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O | 英文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24-48 |
馬來西亞 | O | 英文、馬來文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28-48 |
新型 | 實體審查(不審查進步性) | 申請日起10年(可延長兩次,每次延長5年) | 28-48 | |||
越南 | O | 越南文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18-24 |
新型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10年 | 18-24 | |||
泰國 | O | 泰文(可先提交外文本,其後補正泰文翻譯本) | 發明 | 實體審查 | 20年 | 48-103.8 |
新型 | 形式審查 | 6年(可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年) | 8 | |||
寮國 | O | 寮文、英文(需補正寮文翻譯本)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28-48 |
新型 | 形式審查 | 申請日起10年 | 6-8 | |||
緬甸 | O | 英文、緬甸文 | 發明 | 實體審查及異議制(新法) | 申請日起20年(新法) | 2-4 |
新型 | 實體審查及異議制(新法) | 申請日起10年(新法) | 2-4 | |||
印尼 | O | 印尼文、英文(需於30天內補正印尼文翻譯本)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57.7 |
新型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10年(不得延長) | 7-10 | |||
汶萊 | O | 英文 | 發明 | 實體審查 | 20年 | 9.57 |
菲律賓 | O | 英文、菲律賓文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36 |
新型 | 形式審查及異議制 | 申請日起7年(不得延長) | 2 | |||
柬埔寨 | O | 高棉語(可先提交外文本,其後補正高棉語翻譯本)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數個月至數年(視乎申請人選擇的審查方式) |
新型 | 形式審查 | 申請日起7年(不得延長) | 數個月至數年 | |||
印度 | X | 英文、印度文 | 發明 | 實體審查 | 申請日起20年 | 48-72 |
若您打算於東南亞各國販賣或製造產品,本所可以協助評估您的發明、技術等的可專利性,並為您量身訂造東南亞專利佈局策略。如對以上資訊或國際專利商標申請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致電02-2508-2466或電郵至info@wisdomlaw.com.tw洽詢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