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因應政府推動的新南向策略,許多台資企業亦期望憑藉政策計畫的鼓勵,前進東南亞進行市場佈局,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一環。此時,智慧財產權的佈局規劃,諸如專利、商標(企業品牌)、營業秘密保護等,即是在市場佔得先機並達到永續經營的關鍵。 然而東協及周邊各國使用的語言不同,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亦有差異,故應適度評估各國情況、產業性質、企業未來發展市場,並進一步了解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方能採取最妥善的布局策略。

本文即以東協十國及周邊各國為主,介紹東南亞各國專利之申請、審查、舉發等制度,助您對於東南亞的智權保護有更深入的了解。

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對照表

國家 東協成員 說明書語言 受理專利類型 審查制度 保護年限 申請至核准所需時間(月)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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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英文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24-48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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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英文、馬來文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28-48
新型 實體審查(不審查進步性) 申請日起10年(可延長兩次,每次延長5年) 28-48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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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越南文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18-24
新型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10年 18-24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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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泰文(可先提交外文本,其後補正泰文翻譯本) 發明 實體審查 20年 48-103.8
新型 形式審查 6年(可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年) 8
寮國 O 寮文、英文(需補正寮文翻譯本)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28-48
新型 形式審查 申請日起10年 6-8
緬甸 O 英文、緬甸文 發明 實體審查及異議制(新法) 申請日起20年(新法) 2-4
新型 實體審查及異議制(新法) 申請日起10年(新法) 2-4
印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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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印尼文、英文(需於30天內補正印尼文翻譯本)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57.7
新型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10年(不得延長) 7-10
汶萊 O 英文 發明 實體審查 20年 9.57
菲律賓 O 英文、菲律賓文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36
新型 形式審查及異議制 申請日起7年(不得延長) 2
柬埔寨 O 高棉語(可先提交外文本,其後補正高棉語翻譯本)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數個月至數年(視乎申請人選擇的審查方式)
新型 形式審查 申請日起7年(不得延長) 數個月至數年
印度 X 英文、印度文 發明 實體審查 申請日起20年 48-72

若您打算於東南亞各國販賣或製造產品,本所可以協助評估您的發明、技術等的可專利性,並為您量身訂造東南亞專利佈局策略。如對以上資訊或國際專利商標申請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致電02-2508-2466或電郵至info@wisdomlaw.com.tw洽詢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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