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介紹

撰文者:維新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專利部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係歐洲專利權相關事務的專責機關,申請人如欲申請歐洲專利,應透過歐洲專利律師(European Patent Attorney)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相關申請。

1. 歐洲專利制度及涵蓋國家

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是由歐洲專利局授予的專利,申請僅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一個申請,歐洲專利局會統一進行審查,如申請案符合《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所列明之專利要件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後,申請人即可在歐洲多國取得專利權。

歐洲各國在1970年代開始統整各國之專利申請程序及法規,並簽訂《歐洲專利公約》,各成員國認可由歐洲專利局統一負責歐洲專利之審查程序,通過審查後即等同各國之發明專利。除了簽署公約的成員國外,歐洲專利申請人亦可選擇將歐洲專利的有效範圍延伸之其他非歐盟或非位於歐洲之國家。截至2019年11月1日,歐洲專利共涵蓋38個成員國、2個延伸國、4個認可國,詳細國家名單可參閱以下「歐洲專利涵蓋國家」。

歐洲專利涵蓋國家 
成員國(Member States)共38國 • 阿爾巴尼亞
• 奧地利
• 比利時
• 保加利亞
• 克羅埃西亞
• 賽普勒斯
• 捷克
• 丹麥
• 愛沙尼亞
• 芬蘭
• 馬其頓
• 法國
• 德國
• 希臘
• 匈牙利
• 冰島
• 愛爾蘭
• 義大利
• 拉脫維亞
• 列支敦斯登
• 立陶宛
• 盧森堡
• 馬爾他
• 摩納哥
• 荷蘭
• 挪威
• 波蘭
• 葡萄牙
• 羅馬尼亞
• 聖馬利諾
• 塞爾維亞
• 斯洛伐克
• 斯洛維尼亞
• 西班牙
• 瑞典
• 瑞士
• 土耳其
• 英國
延伸國(Extension States)共2國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 蒙特內哥羅
認可國(Validation States)共4國 • 柬埔寨
• 摩爾多瓦
• 摩洛哥
• 突尼西亞

 

2.歐洲專利申請流程圖

 

3. 歐洲專利申請各階段之介紹:

一、申請及形式審查(Filing and formalities examination)

申請人可向歐洲專利局位於慕尼黑、海牙或柏林的分局提出歐洲專利申請。如申請人欲主張國際優先權,則需要在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提出申請;如申請人欲以《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途徑提出申請,則需在31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即進入「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

申請語言方面,歐洲專利申請案必須以歐洲專利局的三種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德文來進行,如申請人的專利說明書係以其他語言如中文等作成,須將其翻譯成其中一種語言。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指定進行申請程序之語言,如選擇德文的話,則後續官方來文等皆會以德文寄出。

歐洲專利申請必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Request for grant for a European Patent)

(2)專利說明書

(3)申請專利範圍

(4)摘要

(5)必要圖式

(6)優先權資訊及文件(主張優先權者)。

(7)其他所需文件(如生物材料寄存文件)

申請除了需提出文件外,同時需要繳納官方規費,基本申請費用包含專利範圍的15項請求項及35頁申請書,如申請書超出以上範圍,則需要繳交額外官方費用。

歐洲專利局會在接獲申請後,就申請人所提交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檢查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二、檢索、提供官方意見及早期公開(Search report, written opinion and publication of application)

申請案通過形式審查要求後,專利審查員之後會進行官方檢索,審查員會在檢索報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中列明與此申請案有關之文件(例如先前技術、前案),並且包含審查員對於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歐洲專利的可專利性要件(例如可專利性、新穎性、進步性等)的初步意見,交給申請人。

歐洲專利局會在申請日起18個月(或最早優先權日)後公開專利申請案,通常會連同檢索報告一併公開。

三、實體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申請人在收到官方檢索意見後,需在6個月內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申請及實體審查。如為直接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的案件,申請人應繳納實審費用;如為經PCT途徑的申請案,則需確認要繼續進行申請。若申請人已於申請同時要求實體審查,申請人需確認繼續進行歐洲專利申請。

實體審查會根據先前檢索報告及意見的方向來進行,通常第一份官方通知(official communication)的審查員意見會和該報告的意見相符。申請人可就各項不具專利性的要點提出回應及修正說明書相關部分,並再次提交給歐洲專利局再作審查。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會有一到兩次的機會去克服各項核駁的意見。如申請人仍未能在此階段克服不獲專利之事由,歐洲專利局會再舉行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s),由審查小組審理專利申請案,並決定專利是否核准。

需特別注意的是,在歐洲專利獲准之前,在申請日後起算第2年開始,歐洲專利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繳納專利維持費(Renewal fee),否則專利申請會被撤銷。

四、核准審定(Grant)

當歐洲專利局認為申請案符合專利要件,歐洲專利局會告知申請人該歐洲專利申請將會獲准,申請人需要繳納獲准及公告費用,以及提交專利範圍之其餘官方語言的翻譯,例如申請案以英文提出,申請人需在此階段提交專利範圍的德文及法文翻譯。

五、獲准、公告及選定國家(National Validation)

符合以上條件後,歐洲專利局會正式獲准及於European Patent Bulletin公告專利,申請人需在公告後3個月內進入「選定國家」(National Validation)程序。申請人需在向歐洲各國各自的專利局提出選定申請,使歐洲專利可以進入各個國家,並在各國有效。每一個國家對歐洲專利進入各國的要求不同,有些國家需要申請人將說明書翻譯成當地官方語言,有些已簽署《倫敦協議》(London Agreement)的國家則只要求專利範圍翻譯成當地語言,或者完全不需要提交任何翻譯。

六、專利權維護(Maintenance)

歐洲專利權期間為申請日後20年。專利權人在選定各國後,應每年按時向各國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有效。本所建議申請人應委託本所在歐洲專利選定國家之各國指定聯絡人,避免接收不到各國的官方通知(如關於異議、舉發的通知),進而影響各國之專利權。

七、專利異議(Opposition)

歐洲專利異議期間為自專利公告日起9個月,一經刊登於公告內,任何人均可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常見的異議理由為專利欠缺新穎性(lacks novelty)或欠缺進步性(does not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4. 歐洲專利及脫歐(BREXIT)

英國已於2020年1月31日正式離開歐盟,隨即進入於2020年12月31日結束的過渡期。負責歐洲專利事宜之歐洲專利局係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成立,而該公約是獨立於歐盟的國際條約。

因此脫歐後,英國將繼續作為EPC成員國,歐洲專利權將維持不變,不受脫歐影響。申請人未來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且獲准歐洲專利後,仍可指定英國,以於英國取得有效的專利權保護。

 

如對以上資訊或國際專利商標申請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致電02-2508-2466或電郵至info@wisdomlaw.com.tw洽詢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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