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泰國專利

  

日期:2020年7月25日【Vol 73】

 

1. 泰國專利申請種類


專利申請種類 介紹
一般申請案 向泰國商務部智慧財產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IP)提出專利申請。
國際條約申請案 巴黎公約途徑:申請人在首次同屬於巴黎公約之成員國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可以向泰國智慧財產局提出註冊申請並據以主張優先權。
PCT途徑: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泰國智慧局提交PCT國家階段申請。

a. 專利申請主體:

自然人或者法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泰國智慧財產局提交專利申請:

  1. 是泰國國民或總部設在泰國的法人
  2. 是與泰國共同締結專利保護相關國際公約或條約的所在國國民
  3. 是允許泰國國民或法人申請專利的其他國家國民
  4. 在泰國居住或者在泰國具備有向的工業或商業機構,或者與泰國共同締結專利保護相關國際公約或條約的成員國

b. 一般申請所需文件:

  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一般申請文件 備註
1 申請人資格 自然人、法人皆可
2 專利申請書  
發明內容 包含發明名稱、技術範圍、發明背景、性質、發明特徵、發明詳細說明,必要時應當提交摘要圖式
4 發明摘要
5 申請專利範圍
6 說明書翻譯 申請語言為非泰文的外文本,申請人必須在90日內提出泰文譯本
7 優先權或優惠期證明 (如有)主張優先權或優惠期者,需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專利申請日前12個月內在在國際、泰國政府認可或舉辦的展覽會上公開發明主要部份的證明等
8 委任書 (如有)委任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2. 泰國專利保護客體

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客體為發明及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專利 (Petty Patent)」)。

泰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標的可包含「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由於新型專利定義與發明專利相同,因此可以申請發明專利者,皆得作為新型專利之適格標的 。

以下情形不具有可專利性:

  1. 天然存在的微生物及其組成部分,動物、植物,以及動物和植物的提取物
  2. 科學發現或科學理論,數學公式
  3. 電腦程式
  4. 醫療方法及診斷方法
  5. 違背公共秩序及道德、健康、福利的發明

此外,就同一項發明,申請人不能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新型專利。

 

3. 泰國專利要件

發明專利應當具備新穎性、進步性、產業利用性。

新型專利應當具備新穎性及產業利用性。

 

4. 泰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制度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劃(ASPEC):東協國家間專利檢索和審查的結果共享,實現專利申請加速效果。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泰國智慧財產局與日本專利局合作,啟動PPH合作項目加速專利申請審查程序。

此外,泰國專利申請案刊載於泰國發明專利公開公報後,若有第三人實施繫屬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者,申請人可檢附卷證向泰國智慧局提出優先審查。

 

5. 泰國專利審查制度

發明專利申請依法被公開後5年內,申請人可以請求泰國智慧財產局對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申請人逾期未提出審查申請的,視為放棄專利申請。

對於新型專利則採用形式審查制度,不審查是否具備專利要件,一旦申請案公告後即授予新型專利權。

 

6. 泰國專利從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

在發明專利申請案無須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情況下, 一般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約為48至103.8個月。

在新型專利申請案無須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情況下, 一般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約為8個月。

 

7. 泰國專利保護期限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新型專利則為自申請日起6年,可延長2次,每次2年。

 

關鍵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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