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新加坡專利

  

日期:2020年7月21日【Vol 70】

 

1. 新加坡專利申請種類

專利申請種類 介紹
一般申請案 向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IPOS)專利登記處提出申請,或通過網路平台提交申請。
國際條約申請案 巴黎公約途徑:申請人在首次同屬於巴黎公約之成員國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可以向新加坡智慧局提出註冊申請並據以主張優先權。
PCT途徑: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新加坡智慧局提交PCT國家階段申請。

a. 專利申請主體:

符合以下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請發明專利:

  1. 申請人為雇主,有權申請其雇員在正常的工作過程中的發明
  2. 如果申請人在發明前已就發明權問題與發明人簽訂協議,則可依協議享有該發明
  3. 發明人

 

b. 一般申請所需文件:

  發明專利一般申請文件 備註
1 專利申請書 包括申請人姓名及地址、發明人姓名及地址
2 發明專利說明書 必須為英語,其包括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等,且包含至少一種執行此發明之方法
申請專利範圍  
4 優先權證明文件 (如有)主張優先權者,需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

 

2. 新加坡專利保護客體

依新加坡現行規定,發明專利為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客體。與台灣專利制度不同,新加坡並不保護新型專利。

新加坡發明專利的保護標的可包含「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

根據新加坡《專利法》及新加坡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發明不具有可專利性:

  1. 具有攻擊性、反道德、反社會性質、違反公序良俗的發明
  2. 人體或動物的手術或治療方案
  3. 單純發現
  4. 科學原理及數學方法
  5. 藝術創作:文學、戲劇、音樂及美術作品
  6. 表達心智活動、遊戲或商業經營的理論、規則或方法
  7. 訊息傳達(Presentation of information)

 

3. 新加坡專利要件

發明專利應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

 

4. 新加坡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制度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劃(ASPEC):東協國家間專利檢索和審查的結果共享,實現專利申請加速效果。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新加坡分別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歐洲專利局、美國專利及商標局開展PPH雙邊項目。

全球專利審查高速公路(Global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GPPH):若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在參與GPPH的任一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機構已經被認為具有可專利性,申請人可據以要求新加坡智慧局進行加速審查。

 

5. 新加坡審查制度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對發明專利先進行形式審查,之後再進行實體審查。經審查後符合專利要件的發明專利,智慧局將授予新加坡專利證書。

新加坡有多種實體審查制度,分別為「分別請求當地檢索及實體審查」、「同時請求當地檢索及實體審查」、「基於海外檢索報告進行當地實體審查」,申請人可擇一制度申請實體審查。

a.「分別請求當地檢索及實體審查(Request for Local Search and examination)」

申請人需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3個月內提檢索請求,並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6個月內提實審請求。檢索及實體審查均由新加坡智慧局審查員進行。

b.「同時請求當地檢索及實體審查(Combined Local search and examination)」

申請人需於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6個月內提同時檢索及實審請求,檢索及實體審查均由新加坡智慧局審查員進行。

c.「基於海外檢索報告進行當地實體審查(Local examination)」

 新加坡智慧局基於同一申請案於澳洲、加拿大、日本、紐西蘭、韓國、英國、美國或歐洲專利(EP)之對應申請案,基於該外國審查結果而進行的實體審查。

 

另外,新加坡專利近日實施審查新制度,新制規定必須由當地專利局進行實體審查,因此取消原先「補充審查(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即申請人可提交國外對應案的核准審定通知、專利公告、或國際初審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IPRP)以請求核准新加坡專利。 針對申請日為2020年1月1日或以後的申請案或分割案,專利申請案不能再選擇「補充審查」,必須進行新加坡智慧局之檢索或實體審查。而申請日及PCT申請日為2020年1月1日前之申請案則不受影響,仍可選擇補充審查。

 

6. 新加坡專利從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

發明專利在申請案無須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情況下, 一般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約為24至48個月。

 

7. 新加坡專利保護期限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20年。一定條件下,專利保護期滿者,專利權人可申請延長專利保護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關鍵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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