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馬來西亞專利

  

日期:2020年7月21日【Vol 71】

 

1. 馬來西亞專利申請種類

專利申請種類 介紹
一般申請案 向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所屬專利註冊辦公室(Patent Registration Office)提交註冊申請。
國際條約申請案 巴黎公約途徑:申請人在首次同屬於巴黎公約之成員國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可以向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提出註冊申請並據以主張優先權。
PCT途徑: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馬來西智慧局提交PCT國家階段申請。

a. 專利申請主體:

任何人均可獨自或和他人共同提出專利申請。在馬來西亞沒有固定居所的申請人須委託當地專利代理機構協助辦理專利申請。除有另行規定,新型專利(當地稱「實用創新」,Utility Innovations)與發明專利相同。

b. 一般申請所需文件:

  1. 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
  2. 發明人的姓名及地址
  3. 說明書
  4. 申請專利範圍
  5. 接受申請文件時已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2. 馬來西亞專利保護客體

受專利法保護的客體為發明及新型專利。

以下情形不具有可專利性:

  1. 發現、科學理論及數學方法
  2. 植物或動物品種、用於生產植物或動物的生物學方法,但人造微生物、微生物學的方法及通過這些微生物方法的製品除外
  3. 為進行商業、單純智力活動或遊戲的計劃、規則或方法
  4. 人類、動物的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但不包括任何此類方法中使用的產品

 

3. 馬來西亞專利要件

發明專利需滿足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新型專利則需符合新穎性及產業利用性。

其中,在下列例外情況下之公開不會使相關技術喪失新穎性:在申請日前1年內因申請人或其合法在先權利人的行為洩漏發明;在申請日前1年內因他人濫用申請人或其合法在先權利人的權利而洩漏發明;在馬來西亞《專利法》生效時因正在英國專利局申請專利而洩漏發明。

 

4. 馬來西亞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制度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劃(ASPEC):東協國家間專利檢索和審查的結果共享,實現專利申請加速效果。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與中國專利局、日本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合作,啟動PPH合作項目加速專利申請審查程序。

 

5. 馬來西亞專利審查制度

馬來西亞智慧局就發明專利先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審查者進行公開。申請人自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後 18 個月內(若主張優先權者,應於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提出請求實體審查。

馬來西亞有兩種實體審查制度,分別為「實體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 SE)」及「修正實體審查 (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MSE)」。實體審查為馬來西亞智慧局獨自進行之審查,而修正實體審查則是馬來西亞智慧局基於同一申請案於澳洲、日本、韓國、英國、美國或歐洲專利(EP)之對應申請案,基於該外國審查結果而進行簡單的追加審查。不論請求何種實體審查,申請專利通過實體審查者將發給證書並予刊報。

馬來西亞智慧局就新型專利亦進行實體審查,但不審查進步性,申請要求及其他步驟基本上與發明專利相同。

 

6. 馬來西亞專利從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

在發明專利申請案無須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情況下, 一般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約為28至48個月。

在新型專利申請案無須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情況下, 一般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約為28至48個月。

 

7. 馬來西亞專利保護期限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新型專利則為自申請日起10年,可延長2次,每次5年,即最長效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

 

關鍵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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