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協及東南亞專利制度介紹- 印尼專利

  

日期:2020年7月24日【Vol 74】

 

1. 印尼專利申請種類


專利申請種類 介紹
一般申請案 向印尼智慧財產總局所屬專利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GIP)提交專利申請。
國際條約申請案 巴黎公約途徑:申請人在首次同屬於巴黎公約之成員國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可以向印尼專利局提出註冊申請並據以主張優先權。
PCT途徑: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印尼專利局提交PCT國家階段申請。

a. 專利申請主體:

申請印尼專利時,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印尼智慧財產總局專利局提出申請或委託印尼境內的專利代理人提出申請。對於在印尼當地沒有住所或營業所的申請人,必須委託在印尼註冊的專利代理人提出專利申請。

 

b. 一般申請所需文件:

  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一般申請文件 備註
1 專利申請表 包括申請人姓名及地址、發明人姓名及地址
2 發明或新型專利說明書 包括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等,內容可以使用印尼語或英語(如使用英語,則應在申請日起30日內提交印尼語譯本)
所有權聲明 如果是由非發明人申請人提交申請,則應提供發明的轉讓契約
4 委任書 (如有)如通過專利代理人提交申請,需提供委任書
5 優先權證明文件 (如有)主張優先權者,需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並提供取得國家及具體申請情況

 

2. 印尼專利保護客體

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客體為發明及新型專利(當地稱「簡易專利」,Simple patent)。

印尼發明專利的保護標的可包含「物之發明」與「方法發明」。在印尼現行專利法下,發明人在技術領域,以物或方法的形式、或是以物或方法的改進形式,就解決特定問題所產生的構想,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就可以申請發明專利者、可運用於工業生產的產品或工藝、及既存的物或方法的改良,均可申請新型專利。

不得註冊為專利的事由包括:

  1. 使用或實施的產品及流程違反法律、宗教、公共秩序或道德
  2. 適用於人類及/或動物的檢查、治療、藥物及手術方法
  3. 科學及數學領域的理論及方法
  4. 生物(除微生物外)
  5. 除微生物學方法外,生產植物或動物所不可或缺的生物學方法

 

3. 印尼專利要件

發明專利應具有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

新型專利應具有新穎性及產業利用性。

 

4. 印尼發明專利加速審查制度

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劃(ASPEC):東協國家間專利檢索和審查的結果共享,實現專利申請加速效果。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在印尼適用PPH請求有兩種情形,常規PPH和PCT-PPH。常規PPH依國家或地區的審查結果而加速審查。目前,除與日本特許廳合作外,印尼尚未與其他專利局達成常規PPH合作。而PCT-PPH是依PCT國際階段的審查結果而加速審查,申請人可利用PCT國際階段工作結果向印尼專利局提出加速審查請求。

 

5. 印尼專利審查制度

印尼智慧財產局對發明及新型專利進行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

a. 形式審查

在收到申請文件後,專利局將首先完成對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範圍相同。如申請文件滿足要求,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內進入公開期,公開期為6個月;新型專利則自申請日後3個月內公開,公開期為2個月。

如果形式審查文件不齊備,則專利局會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補正,如限期內未能補充齊備,最多可申請延期兩次,第一次可延期2個月,第二次可延期1個月。如果因為緊急事由在前兩次延期期限內未完成補正,但未通過書面證明文件申請緊急事由延期,則專利申請文件視為撤回。

在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申請進入公開期,任何人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就申請向專利局提出異議。專利局需在收到異議書後7日內回覆雙方當事人,說明是否受理。專利申請人須在收到異議受理通知後30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辯。相關異議及答辯可以用於日後實體審查階段的補充資料。

 

b. 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之實體審查須在申請日起36個月內,由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書面請求並繳納費用,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或未足額繳納相關費用,則視為撤回申請。對於發明專利,如果在實體審查提交時,專利申請公開期尚未結束,則實體審查自公開期結束後開始;如果在實體審查提交時,專利申請公開期已經結束,則自申請實體審查之時開始。專利局應在提交實體審查日或公開期結束之日(孰晚)的30個月以內,作出核准或核駁專利申請的審定,並在作出核准審定後的2個月內通知申請人並向其核發授予專利證書。

新型專利之實體審查則須在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或未足額繳納相關費用,則視為撤回申請。 對於新型專利,專利局將在申請公開期之開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核准或核駁的審定。

 

印尼允許進行專利的分割申請,或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改請申請,上述申請必須在申請實體審查時提出,否則分割或改請申請將視為無效。

實體審查一般由審查委員進行,出於實體審查目的,司法人權部可任命專家提供協助或使用其他必要的機構設施來輔助審查。專家所作的實體審查決定,與審查委員所作的決定均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專利申請被核駁,申請人可在核駁審定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逾期未申訴者喪失申訴權利。專利申訴委員會須在收到申訴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開始複審,審理期須在9個月內完成。

 

6. 印尼專利從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

發明專利在申請案無須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情況下, 一般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約為57.7個月。

新型專利在申請案無須補正或審查意見的情況下, 一般申請到核准所需時間約為7至10個月。

 

7. 印尼專利保護期限

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新型專利為自申請日起10年,均不可續期。

 

關鍵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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