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介紹

台灣商標制度係以註冊保護為原則,申請人向台灣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後即可取得商標權。(延伸閱讀:「商標是甚麼? — 商標問與答」

台灣商標種類

  • 商標 - 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且足以使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能夠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註冊號: 01775843;商標權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證明標章 - 指用來區別有經標章權人證明與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識。該等證明通常與是證明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原料、產地等特性;證明標章可再細分成「一般證明標章」及「產地證明標章」。


    (註冊號:01276585;標章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團體商標 - 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


    (註冊號:01817959;商標權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障自行車運動發展協會)

  • 團體標章 - 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


    (註冊號:01814282;標章權人:台灣拉鍊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商標型態

商標型態除了傳統的文字、圖形、記號外,自2012年起,智慧局允許非傳統商標註冊,商標型態現可包含顏色、立體形狀、聲音,動態、全像圖、嗅覺、觸覺、味覺等型態,只要具有識別來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為商標。

台灣商標申請介紹

台灣商標申請之官方語言為中文,現時台灣商標申請到核准註冊所需時間約6-8個月(如無發生補正、異議等情事)。

  1. 申請註冊

    國內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如公司、協會)皆可申請註冊,並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申請人可指定該商標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又稱「一案多類」),而商品或服務需依照商標法〈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分類。

    所需文件:

    1. 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2. 委任狀(如有委任商標代理人)
    3. 優先權證明文件(如有主張優先權)

    如使用電子方式申請,申請費每件可減免新台幣300元整;若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全部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相同,每類可再減收新台幣300元整。

  2. 審查

    智慧局會就商標申請案進行形式及實體審查,假如商標未有不具識別性情形,或者有不得註冊之情形,智慧局將核准審定該商標(即允許該商標註冊)。

    如該商標有不得註冊的情形,例如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服務之已註冊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智慧局會將核駁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陳述意見。若在審查後仍有該不得註冊之情形,智慧局將核駁審定該商標(即拒絕該商標註冊)。

  3. 公告、註冊、異議

    智慧局會在申請人於期限內繳納商標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異議期間為自公告日起三個月,一經刊登於公告內,任何人均可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

  4. 商標權

    商標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十年。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屆滿前可以再申請延展十年,不限延展次數。申請人可於商標屆滿日期的前半年內辦理延展,惟逾期延展須繳交附加費。需注意的是,註冊商標僅得於中華民國國境內行使權利,如商標連續三年沒有在台灣使用,將有機會被他人申請廢止。

授權、移轉

商標可以授權或移轉至他人。授權是指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商標權人可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如該授權非經智慧局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移轉則是將該商標權移轉至他人,如該移轉非經智慧局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未經智慧局核准,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質權標的物。

註冊商標權利受侵害

如果有人未經註冊商標權人的同意,將註冊商標使用於交易過程中,他們可能侵害了商標的權利。侵害一旦成立,商標權人就可以對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尋求法院命令侵權人禁止其侵權行為,並且請求對其所受損害給予賠償等救濟。

如商標權人發現有侵權行為出現,應該儘速尋求法律意見。

如對以上商標資訊或國際商標申請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致電02-2508-2466或電郵至info@wisdomlaw.com.tw洽詢國內外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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