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 Vuitton商標在美國/日本的勝與敗
日期:2024年8月20日
【Vol 218】精品界常見的「Monogram」一字,中譯為「花押字」,俗稱「老花設計」,是指由兩個或以上的文字或字母(通常取自個人或團體的縮寫)組成的標誌。 知名精品品牌如Gucci、Celine、Dior等,皆各自擁有獨特、像藝術品簽名般的各式印花圖案產品。其中法國知名品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下稱「LV公司」),於西元1896年由第二代接班人Georges Vuitton為致敬其父親、同時亦為品牌創辦人的Louis Vuitton,而創作出包含經典的LV字母印花「LV Monogram」,更被視為使用「Monogram」的始祖。
Louis Vuitton Monogram系列 - “Neverfull MM”
(圖片來源:路易威登台灣官網)
除了經典設計以外,知名度和品牌形象亦是時尚精品之價值所在,因此行銷及維權至關重要。對此,LV公司一向投入大量心力與預算維護旗下深具市場影響力的商標,防止有心人士「搭便車」或損害品牌聲譽。然而,各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商標近似、是否侵權之判斷或有不同,本文謹就近期與「LV Monogram」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爭議中,選取一勝一敗的案例供商標申請人參考。
LV勝訴案例:「Pooey Puitton vs Louis Vuitton」-法國商標訴訟案
【案件背景】
美國兒童玩具大型製造商「MGA Entertainment」(下稱「MGA娛樂公司」,即被告),販售的一項名為「Poopsie Pooey Puitton slime kit」,用於製作「史萊姆(一種果凍狀玩具)」的玩具組合包,其特點之一就是設計成便便表情符號形狀,搭配多色印花圖案的白色手提包外殼。
LV公司認為,該產品外觀所使用的印花與LV公司註冊的商標(下稱「原告商標」)高度近似,而MGA娛樂公司並未取得其授權或同意,係故意利用LV公司多年建立的名聲以宣傳自己的產品。
類型 |
MGA Entertainment (被告產品) |
LOUIS VUITTON (原告產品) |
產品 圖片 |
LOUIS VUITTON
(註冊第000015610號) |
(註冊第009844391號) |
(表一:商標權人Louis Vuitton Malletier註冊之商標)
MGA Entertainment (被告產品) |
LOUIS VUITTON (原告產品) |
|
產品圖片 |
“Poopsie Pooey Puitton Slime Surprise Slime Kit & Carrying Case” |
“White Multicolour Monogram Speedy HL Mini in Coated Canvas and Vachetta Leather with Brass Hardware, 2007” |
(表二:MGA娛樂公司與商品對照圖)
LV所註冊的連續性圖案商標曾用於與藝術家Takashi Murakami合作設計推出的系列皮革包,於精品界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
巴黎法院判決見解1
雙方纏訟多年,近期法國巴黎一審法院(TRIBUNAL JUDICIAIRE DE PARIS)作出了具有代表性的判決,其指出:
(1) 被告產品所使用的印花確實與LV公司的著名商標構成近似,且該產品的白色手提包外觀亦有多處特徵與原告產品近似。被告產品所使用的印花確實與LV公司的著名商標構成近似,且該產品的白色手提包外觀亦有多處特徵與原告產品近似。
(2) 儘管MGA娛樂公司抗辯其玩具產品以兒童為主要販售對象,但實際做出購買行為的成人仍可能將之與LV公司進行聯想。此外,被告產品名稱「Poopsie Pooey Puitton slime kit」的讀音明顯為「Louis Vuitton」的諧音表現。
(3) MGA娛樂公司固主張該產品為「戲謔仿作」,屬於商標合理之使用,然而被告產品並未滿足相關要件,該產品確實侵害LV公司的商標權,且意圖使消費者對兩者產生聯想以獲利。
綜上所述,判決禁止MGA娛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再於歐盟境內進口、銷售被告產品。
更多關於「戲謔仿作」的認定可參考:從LV公司的勝訴判決看台灣法院對於「戲謔仿作(parody)」侵權認定的新近見解
LV敗訴案例:「MV vs LV」-日本商標異議案
【案件背景】
日本潮流品牌「キョウジマルヤマ(Kyoji Maruyama)」創辦人丸山恭司於西元2023年3月於日本取得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第18類及第25類商品(註冊號:6685241,下稱「系爭商標」)。
惟LV公司旋即向日本特許廳提出異議,並主張系爭商標與LV公司早於2014年註冊之經典「LV monogram」商標圖樣(國際註冊號:1127687,下稱「據以異議商標」)相較,系爭商標圖樣應以中上方類似「monogram」的部分為主要識別部分,該字母「V」與形狀不連貫的字母「M」疊加而成之處更與據以異議商標高度近似,且兩方指定商品亦構成相同或類似,考慮到據以異議商標的高知名度,系爭商標權人毫不知悉據以異議商標的可能性極低。根據日本商標法第四條第一項第11款及第15款,應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
系爭商標 | 據以異議商標 | |
商標圖樣 |
(註冊第6685241號) |
(國際註冊第1127687號) |
商標權人 | 丸山 恭司 |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
指定商品及服務 |
第18類(手提袋、皮夾) 第25類(成衣、衣服配飾) 等共15類 |
第18類(皮革、包包) 第25類(成衣、皮帶) 共2類 |
日本特許廳審決見解2
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審理後,於異議審定書中指出:
(1) 雖然LV公司的經典「monogram」商標為著名商標,系爭商標上半部「 」亦確實為主要識別部分而可將之與據以異議商標比對,惟該部分的圖樣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為不具任何特定意義的「 」,反觀據以異議商標明顯僅由字母「L」與「V」構成。
(2) 另比較兩商標傳達之觀念及讀音,系爭商標無具體表徵,但據以異議商標明顯為品牌全名「Louis Vuitton」的首字母縮寫,消費者亦可輕易分辨。
由於兩商標外觀、觀念、與讀音皆相異,故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商標並無混淆誤認之虞,日本特許廳駁回異議,維持系爭商標之註冊。
本所評析
以台灣智慧財產局公告之「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為例,欲判斷兩件商標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除了比較兩商標之近似程度以及指定商品/服務的類似程度之外,亦會將消費者對於各商標之熟悉程度納入考量。
從本文介紹的兩則案例可以發現,二者皆在判決書或審定書中提及LV公司的「LV Monogram」商標為享譽全球的著名商標。其中,巴黎法院在判決中進一步提到,即便被告產品的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其讀音仍會讓人與LV公司相互聯想;另一方面,日本特許廳在異議審定書指出,即便「LV Monogram」為著名商標,然而雙方商標不構成近似亦無致交易對象混淆之虞。
申言之,如爭議之雙方有一方為高知名度的商標,或是涉及商標侵權、仿襲等判斷,商標之著名程度及領域或有較大之影響。然而,著名程度絕非判斷商標近似混淆、侵權的單一標準,實務上仍會參酌個案之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因此,如商標遇有爭議,或是希望確認欲申請之商標是否有相關問題時,應諮詢專業代理人進一步評估,才能周全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