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權人的喜訊?—AIA專利復審制度於2018年11月施行新規定

日期:2019年2月25日

1. 美國專利商標局(UPSTO)日前針對《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中的專利復審制度(Post-Grant Review,PGR;Inter Partes Review,IPR)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基準(Claim Construction Standard)進行修正。其修正草案於2018年10月10日公布,並於2018年11月13日施行。

【Vol 27】根據此次修正,審查時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基準,從過去「參照專利說明書最寬廣且合理的解釋」,變更為「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瞭解之通常且慣用意義,並考慮其申請專利歷史」作為解釋基準,該基準和聯邦地方法院、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ITC)所採行之基準一致。由於過去解釋申請專利範圍過於寬鬆,導致專利權被撤銷之比率偏高,本次修正後,一般均認為專利權的穩定度將大幅提升。

2. 另外,USPTO於2018年10月29日公布了AIA專利複審制度的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程序之修正草案。

現行制度下,AIA專利復審制度中,專利權人提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的機會原則上僅限一次,只有在具正當理由之情形下,才准予提出。

根據該修正草案,專利權人提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後,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簡稱PTAB)須提出不具拘束力的初步意見,專利權人可以根據該意見提出再更正。透過上述修正草案,推測可以提升專利權人對於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的可預測性,更容易提升專利權的穩定度。

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程序之修正草案概要

  • 專利權人若欲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應於啟動審判程序之決定後6周內提出。
  • 復審申請人,應於專利權人提出更正後6周內答辯。
  • 針對專利權人所提出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是否具有可專利性,PTAB應於復審申請人答辯後1個月內,表明對其後審定無拘束力之初步意見。
  • 根據該初步意見欲再次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專利權人,得於初步意見之表明後一個月內提出再更正。復審申請人亦得於專利權人提出再更正之1個月內提出答辯。
  • 接著,專利權人得於復審申請人提出答辯之1個月內提出答辯書,復審申請人得於1個月內提出再答辯書。
  • 經過上述應答後,進行言詞辯論,作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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