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百貨商標戰爭

」商標與「」商標及「」商標構成近似—台灣最高行政法院(2017年)106 年判字第38號判決研析

 

【案例事實】

【Vol 10】台灣存在著二個不同系統的百貨公司都有使用「太平洋」名稱,其一是台灣本土企業(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的「太平洋百貨」(見下圖1),其二是日本崇光百貨在臺灣授權經營之「太平洋崇光百貨」(見下圖2),日前爆發商標戰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日商擁有之商標權應予撤銷。

太平洋崇光百貨外觀 太平洋百貨外觀

日商崇光股份有限公司於2008年1月3日以「」商標以下簡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超級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並於2009年12月24日將係爭商標移轉於日商崇光‧西武股份有限公司(系爭商標權人)。「 太平洋百貨」之商標權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評定人) 提出「」商標、「」商標(以下簡稱「據以評定商標 (1)、(2)」) ,以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1)、(2)構成近似而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且有減損據以評定商標之識別性為理由,對系爭商標提起評定。智慧財產局審定評定成立。經濟部及智慧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亦採取相同之見解,認為評定成立。

本案之爭點在於判斷組合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其商標之主要部分的擇定原則為何?

 

【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諸商標比較表】

系爭商標 據以異議商標(1) 據以異議商標(2)
申請日:2008年01月03日 申請日:1997年06月20日 申請日:2004年09月03日
權利人:日商崇光西武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利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百貨公司;超級市場;便利商店;超級商店;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電子購物) 百貨公司、超級市場。 電視購物、網路購物。

 

【智慧財產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1. 判斷二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以商標整體中為消費者記誦或辨識之主要部分作為判斷依據:

    商標設計雖有主要部分及次要部分,但進行商標是否具識別性的判斷 時,應以商標圖樣所呈現的整體外觀綜合判斷,不可割裂觀察然而,在判斷二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得以消費者之標準或其注意能力作為判斷依據,若商標整體中為消費者記誦或辨識之主要部分,則仍得以商標整體中之主要部分作為判斷二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之判斷依據。

  2. 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近似程度不低:

    系爭商標圖樣係由一經設計之圓圈內置兩個相對三角形之圖形置左,其右方擺置上下排列之中文「太平洋」、外文「SOGO」所組成,而據以評定商標則由一經設計象徵太平洋圖形及由單純未經設計之橫書中文印刷字體「太平洋」及橫書外文印刷字體「PACIFIC 」上下排列組合所構成,其中外文「PACIFIC 」,即為中文為太平洋之意,因此中文「太平洋」為據以評定商標引人注意之主要識別部分。雖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中之外文及其他圖形雖有不同,但我國係以中文為通用語言,一般消費者會以自身熟悉之中文認識及唱呼該商標,而為該商標主要識別部分。二造商標相較,其中之中文「太平洋」,即均為吸引相關消費者注意寓目印象之顯著部分,於外觀及讀音上易予人有系列商標之聯想。故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之近似程度不低。且據以評定商標亦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本於我國所採取之商標註冊主義及先申請主義,應賦予據以評定商標較大之保護。

  3. 據以評定商標表彰於百貨公司服務之使用在系爭商標註冊時,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依評定人於1994至1997年、2000至2008年間經營之「太平洋百貨」(豐原店等)促銷活動宣傳單、「中國時報」、「民生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等報章廣告,均可見據以評定商標圖樣。又評定人在2003年至2007年就其所營「太平洋百貨」(豐原店)所花費之各年度廣告費均達新台幣1500萬元以上;且依評定人所提出財物報表觀之,各年營業收入均達新台幣15億元以上,亦頗有規模,綜合上述證據判斷,堪認在系爭商標註冊當時,據以評定商標表彰於百貨公司服務之使用態樣,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熟悉。

    反觀系爭商標申請人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系爭商標已為國內消費者知悉,故既然據以評定商標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應給予較大保護。

【本所策略分析】

以「組合商標」提出申請本身即存在相當之風險,於申請階段的審查過程中,若其中一個元素與其他商標構成近似,則整個商標皆被駁回,且組合商標獲准註冊後不能分開使用,亦增加被評定的風險。且若侵權人僅僅使用組合商標中一小部分,法院不一定會認定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組合商標是近似商標。我國過去實務上就商標之主要部分的擇定原則已揭載應以消費者於消費習慣上注意寓目印象之顯著部分作為商標之主要部分。本案中智慧財產局、經濟部及智慧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就判斷組合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亦採取相同之標準。但是由於主要部分之認定仍有其主觀性,例如本案中若系爭商標之主要部分被認定為「SOGO」字樣,則與據以評定商標及不會構成近似。因此若採取以「組合商標」之方式提出申請,則於申請前之檢索即應特別謹慎,取得權利後亦應特別留意使用態樣。

關鍵字:商標判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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