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USPTO 2026 年單方再審查(EPR)新制:解析「立案前程序」與實務攻防影響

日期:2026年6月8日

【Vol 24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 2026 年 4 月 1 日在《官方公報》(Official Gazette)宣布實施一項重大的程序創新:「立案前程序」(Pre-Order Procedure Regarding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Determination)。

這項新措施適用於 2026 年 4 月 5 日(含)以後提交的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請求案。其核心變革在於首度允許專利權人在 USPTO 決定是否立案之前,正式提交意見書進行抗辯。

一、新舊制核心差異對比

在過去的實務中,單方再審查的立案門檻相當「單向且傾向再審查請求人」。新制則在最前端引入了防禦機制:

項目

舊制實務 (2026年4月5日前)

新制實務 (2026年4月5日起)

專利權人抗辯時機

必須等 USPTO 認定有重大新問題(SNQ)並下達再審查命令後,才能提交聲明(Statement)

在 USPTO 決定是否立案(SNQ 裁定)之前,即可提交「立案前意見書」(Pre-Order Paper)。

攻防主導權

專利權人若在立案後提交聲明,請求人依法獲得反駁權(Reply),因此實務上專利權人常被迫放棄此機會。

請求人原則上無反駁權。 除非能證明專利權人有重大事實或法律誤導,否則無法回應,攻防天平向專利權人傾斜。

二、「立案前程序」的關鍵限制與規範

為了確保審查人員能在法定的 3 個月期限內完成是否立案的裁定,USPTO 對這項特許的立案前程序設定了嚴格的框架:

  嚴格的黃金 30 天: 專利權人必須在收到請求人送達(Service)再審查請求書之日起 30 天內提交意見書。此期限完全不可延長。

  頁數與內容限制: 意見書上限為 30 頁(支持性的宣誓書/Declaration 不計入頁數,但實質論點必須寫在正文中)。

    聚焦於「實質專利性新問題」爭點: 內容必須嚴格限於反駁請求人所提出的先前技術是否構成「實質專利性新問題」(SNQ)。專利權人不得在此階段主張專利法第 325(d) 條的裁量駁回(Discretionary Denial,即主張該技術已被前案審查過),也不得進行專利範圍的修正或答辯。

三、對專利攻防的實務戰略影響

1. 對專利權人

     • 專利權人有機會在案件正式演變成曠日費時的審查程序前,就將其狙殺。

     • 30 天不可延長的期限意味著企業與外部律師必須建立更敏捷的監控機制,一旦收到 EPR 請求,必須在幾天內完成專利強度評估並動筆撰寫。

2. 對第三方請求人

     前案檢索必須更精準: 由於專利權人現在可以在最前端「挑毛病」,請求人必須在初期就準備極為紮實的對照表(Claim Charts),確保提出的前案與先前審查歷史有顯著且無法忽視的差異(True SNQ)。

     • 成本與戰略思考: 專利權人的介入會拉高 EPR 的對抗成本。請求人可能需要策略性地在一開始揭露更多、更核心的 SNQ 點,以增加專利權人在 30 頁內全面防守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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