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專利審查指南》創造性判斷標準重大修訂解析 (2026年1月1日實施)

日期:2025年12月5日

【Vol 236】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於2025年11月發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訂決定,並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次修訂涵蓋多項制度改良,其中,對於「發明創造性判斷標準(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節)」的修改,對專利申請人產生了最直接且實質的影響。

新指南的核心精神在於強化權利要求記載內容與發明技術貢獻的直接關聯性

一、 重申原則:創造性判斷需針對「技術方案整體」

修訂首先明確重申了既有原則: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必須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評價。這再次強調了在判斷創造性時,應從整體上考量所有技術特徵的組合及其協同效果,而非單獨評價權利要求中的某一個特徵。

二、 最關鍵變動:技術貢獻必須記載於權利要求

本次修訂最具實質影響的部分是,它對技術特徵的記載要求提出了強制性規定:

「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例如,使發明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技術特徵,或者體現發明克服技術偏見的技術特徵,應當寫入權利要求中;否則,即使說明書中有記載,評價發明的創造性時也不予考慮。」(第二部分第四章6.4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審查)

這項規定要求申請人必須更具體、更精準地將發明的創新點體現在權利要求的文字範圍內。若關鍵的技術貢獻僅僅隱藏在說明書中而未被權利要求所限定,則在創造性審查時將被忽略,極大地削弱發明的主張強度。

三、 嚴格標準:無關特徵對創造性無貢獻

新指南亦增加了對無關特徵的限制性規定,指出:

「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特徵,即使寫入權利要求中,通常也不會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產生影響。」

「一項涉及照相機的發明,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實現更靈活的控制快門,該技術問題是通過改進相機內部的相關機械和電路結構實現的。在審查員指出權利要求不具備創造性後,申請人在權利要求中增加了包括照相機外殼的形狀、顯示屏大小、電池倉的位置等特徵。說明書中並未說明權利要求新增特徵與所述技術問題的解決存在任何關聯,...申請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充分理由說明這些技術特徵能夠給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帶來任何進一步的技術效果,因此,上述技術特徵沒有對所述技術問題的解決作出貢獻,並不會給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帶來創造性。」(第二部分第四章6.4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審查)

透過新增的實例可知,如果發明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透過「內部結構」改良實現的,而申請人隨後新增了「外殼形狀、顯示屏大小」等與技術問題解決無實質關聯的外部特徵,這些特徵將無法被視為使發明具備創造性的因素。這體現了審查實務將更加嚴謹地審查技術特徵的功能性貢獻性

總結與建議

中國新《專利審查指南》的修訂,標誌著專利審查實務對於創造性判斷的標準將會更加聚焦和嚴謹。往後,專利申請人需更加審慎地佈局權利要求:

1. 策略性撰寫: 確保所有核心創新點和帶來非預期效果的關鍵特徵,都明確且具體地被權利要求所限定。

2. 強化邏輯鏈: 在說明書中,必須充分闡述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如何與發明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及技術效果之間建立充分且直接的關聯

透過上述修改,中國專利審查將有效避免申請人利用與技術貢獻無關的特徵來形式化地主張創造性,確保授予的專利權具備真正的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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