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劑配方之進步性判斷與專利策略:歐洲上訴委員會 T 0722/24 決定評析
日期:2025年10月1日
【Vol 234】在藥物製劑之整個生命週期中,為尋找治療上安全且有效之劑量、開發藥物製劑,並探索精準醫療方法,往往需進行大量且漫長之後續開發,進而產生新的發明。然而,藥物製劑領域之發明並不僅限於僅辨識治療分子而已,歐洲專利局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 EPO)近期於「T 0722/24 決定1 」中,就藥劑製劑配方之可專利性作出判斷,駁回一件涉及藥物配方(Formulations of enzalutamide,專利申請號:EP20177837.0)之異議人上訴。此決定堪為臨床階段產品有效專利策略之範例,茲將該決定要旨介紹如下。
案件背景
歐洲專利案EP 3725778(下稱系爭專利)係關於前列腺癌藥物Enzalutamide之固體藥劑組成物,專利權人為梅維森前列腺療法公司(Medivation Prostate Therapeutics)與安斯泰來製藥 (Astellas Pharma),針對該申請案共有十一位異議人針對案件提出異議,主要的主張為認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應予撤銷。然而異議審查小組(Opposition Division)最終仍認可系爭專利的進步性,決議維持所核准之申請專利範圍,駁回上訴。
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請求項1:
一種固體藥物組成物,包含含有非晶形艾扎鹵醯胺(enzalutamide)及濃度增強聚合物醋酸羥丙基甲基纖維素琥珀酸酯(HPMC-AS)之固體分散體。
本案爭點在於系爭專利相較於最接近的先前技術—市售前列腺癌藥品XTANDI是否具有進步性,兩者不同之處在於XTANDI是內含溶解enzalutamide之液體填充的軟膠囊,系爭專利則為一種固體藥物組成物,包含非晶型 enzalutamide 與特定聚合物 HPMC-AS 的固體分散體。
異議人之見解
本案中,異議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定義之固體藥劑組成物所包含之Enzalutamide,已以XTANDI商品名銷售,並引用大量先前技術文件,主張系爭專利使用HPMC-AS將難溶性藥物製成非晶態固體分散體僅為所述技術領域中的常見技術手段,故不具進步性。
上訴委員會之認定
上訴委員會認為,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系爭專利所做的劑型改變所解決之技術問題為何。據此,專利權人主張,所請固體分散體製劑具備三項效果:其一,允許更便利之給藥;其二,相較於先前技術並未造成生體可用率之降低(所請錠劑達成之曲線下面積(AUC)與市售XTANDI膠囊相當);其三,於非晶形態下仍展現「傑出」之物理穩定性。綜上,專利權人認為本案具備進步性。
據此,上訴委員會認可專利權人所主張之傑出功效:本發明提供一種改良之Enzalutamide藥物組成物,免除XTANDI膠囊之使用限制,且於人體中展現可比擬之生體可用率,並兼具傑出之物理穩定性。
在本案中,專利權人雖未提出非晶形態下穩定性效果之比較數據。然而,上訴委員會仍認定該製劑展現之「傑出」穩定性效果已極為明顯,足以單獨獲得承認,並不以直接對照現有技術為必要。意即,僅因缺乏比較數據並不足以作為否定該技術效果存在之理由。
此外,上訴委員會指出,根據其他文獻顯示,製藥領域目前仍依賴「繁瑣之試誤法」,因此開發穩定且有效之非晶態固體分散體具有相當程度的困難性與不可預測性。雖然許多化合物於實驗室中成功完成製劑化,但實際能夠上市之產品仍屬少數。由此,上訴委員會認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先前技術無法合理預期使用HPMC-AS將Enzalutamide配製為固體分散體之技術手段所能達成的效果。
是以,上訴委員會認為系爭專利具進步性,遂駁回上訴。
歐洲專利系統通常會要求專利權人提交實驗比較數據,以證明其發明相較於先前技術確實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然而,於部分技術領域中,實務上常出現困難:專利權人在遞交專利申請時,可能尚未知悉相關先前技術之存在,或係技術問題範圍過於狹窄,以致缺乏精確比較數據時,此問題在抗體發明中尤為明顯。然而,在本案中,上訴委員會在專利權人沒有提出比較數據的情況下仍認可其所主張之功效,判決書提及「在請求項1中所定義之包含非晶型enzalutamide的分散體所表現出的優異穩定性,顯然係所請求之藥物組成物的一個重要特性,尤其該專利記載了非晶型enzalutamide結晶化風險。因此,在確定客觀技術課題時,忽略此特性是不合理的」。據此,當發明之優異功效相當明顯,且難以提出比較數據時,或可嘗試藉此論述進行答辯。
此外,在本案中,專利權人更成功將其發明定位為非單純、顯而易見之配方改良,而係提出解決多變數且複雜挑戰之有效方案。即使本案固體藥物組成物未提出與先前技術XTANDI膠囊在穩定性測試上之比較數據,其異於先前技術之製劑型態仍能展現「傑出」之穩定性,已足以支持其具備進步性。由此可知,本案判決可提示藥物製劑專利之專利權人,在進步性之判斷上,除與先前技術之比較數據外,在說明書中呈現發明本身所能達成的優異功效亦屬關鍵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在醫藥領域中,不同於申請藥證時,文件中只要呈現藥品的性質符合法規規範即可,於專利申請時,應進一步強調研發過程中克服何等困難才得以完成看似簡單的改變劑型,以及透過改變製劑型態可解決的相關技術問題。若欲主張發明具進步性,除提出相較引證文獻有利之功效外,若能證明例如「改變劑型之特殊性」及「發明效果之顯著程度」,並說明該劑型改變確已達成非顯而易見之技術效果,即可作為支持進步性之有力論據。醫藥專利申請人亦可將此邏輯運用於答辯拒絕理由時,以克服前案。
[1] https://www.epo.org/en/boards-of-appeal/decisions/t240722eu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