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系統可獲得專利保護嗎?-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於人工智慧專利適格性之判定

日期:2025年8月4日

【Vol 232】在美國專利審查中,對於人工智慧發明之專利適格性(the eligi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systems)認定,一般使用2014年Alice案1中之「二步驟分析法 (Two-part test,通稱Alice兩步驟測試)」進行判斷,其第一步為法院判定請求項是否導向至不具專利適格性之概念,例如請求項為抽象概念,若判定請求項導向至不具專利適格性時,第二步將審查請求項是否包含足以將抽象概念轉化為具專利適格性應用之要素。近期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一項裁決中,引發了關於人工智慧(AI)系統是否符合專利性格性之議論,值得申請人注意。

案件背景

本案係AI Visualize(專利權人)在德拉瓦州地方法院(trial court,下稱地方法院)對Nuance Communications(被控侵權人,下稱Nuance)提起侵權訴訟。AI Visualize擁有透過專用低頻寬網頁入口醫學之掃描可視化相關之四件專利(美國發明專利第8,701,167號、第9,106,609號、第9,438,667號、第10,930,39專利),包括提供用戶於網路上檢視三維虛擬影像資料集(VVD)之系統與方法,而無需傳輸或於本地儲存全部的VVD。

被告Nuance則主張AI Visualize之此等專利並不符合專利適格性。在初審中,地方法院依據Alice事件中所建立之判斷標準,認定該等專利不符合適格性,對此AI Visualize表示不服,進而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下稱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審理後亦認同地方法院之判斷2

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此四件專利之發明內容極為相近,以下以最主要的US 9,106,609 B2進行介紹。

US 9,106,609 B2[請求項1]

一種於遠端位置之用戶端裝置透過網際網路檢視一系列三維虛擬視圖之系統,該三維虛擬視圖為包含於至少一集中式資料庫中之體積視覺化資料集,所述系統包含:

至少一個傳送裝置,用於從遠端位置接收體積視覺化資料集並安全地傳送至所述集中式資料庫;

至少一個中央資料儲存媒體,包含所述體積視覺化資料集;

多個伺服器,其與至少一個集中式資料庫通訊,且能處理該體積視覺化資料集以根據用戶端之請求產生虛擬視圖;

一個資源管理裝置,用於執行該多個伺服器之負載平衡;

一個安全裝置,用以控制該用戶端裝置與該伺服器(包括資源管理裝置及中央儲存媒體)之間之多項通訊;

至少一個實體安全站點,用於容納該集中式資料庫、該多個伺服器、該資源管理裝置及該至少一個安全裝置;

一網頁應用,適用於滿足使用者對於該三維虛擬視圖之請求,包含:

(a) 於遠端位置接收至少一使用者對該體積視覺化資料集之虛擬視圖序列之請求,該虛擬視圖序列包含複數個獨立視圖畫格,該遠端位置具有一本地資料儲存媒體,用於儲存來自該體積視覺化資料集之視圖畫格;

(b) 判斷所請求之該體積視覺化資料集之視圖畫格中,是否有任何已儲存在本地資料儲存媒體中;

(c) 從遠端位置向至少一個伺服器傳送請求,以取得未儲存於本地資料儲存媒體中之所請求之視圖畫格;

(d) 從至少一個伺服器根據中央儲存媒體中之體積視覺化資料集,產生所請求之視圖畫格;

(e) 將所產生之視圖畫格從至少一個伺服器傳送至用戶端裝置;

(f) 從用戶端裝置接收來自伺服器之視圖畫格,並在遠端位置之顯示裝置上顯示所請求之三維虛擬視圖序列,方式是依序顯示由至少一個伺服器所傳送之畫格與儲存於本地儲存媒體中之所請求之視圖畫格。

系爭專利(US 9,106,609 B2)圖1

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之認定

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皆判斷系爭專利不符合專利適格性。

上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觀點,認為系爭專利涵蓋了一個抽象概念。法院此前曾說明,獲取、操作與顯示資料等步驟皆屬於抽象概念。在Alice測試第一步中,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涵蓋例如在伺服器上儲存資料、接受用戶檢視資料(虛擬視圖)之請求、檢查虛擬視圖所需資料之位置、針對非本地儲存之虛擬視圖資料建立影像畫格等「功能導向」的步驟,上訴法院認為這些功能本質上是將資料轉換並利用電腦進行資料收集、處理與顯示資料,係屬於抽象概念

AI Visualize雖然主張「在使用者端之電腦即時產生虛擬影像」並未指向抽象概念,但法院駁回了AI Visualize的主張。上訴法院指出,請求項文字明確指出虛擬視圖的「即時產生」係透過對現有VVD之部分資料進行處理來實現,故其本質仍屬「抽象」的資料操作。即便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有提及虛擬影像提供了先前技術問題之解決方案,然而因請求項本身並未說明如何創建影像框架或虛擬影像,更遑論以具體方式呈現有意義的技術解決方案。

AI Visualize 雖辯稱,虛擬視圖的建立已充分將請求項轉化為具適格性的概念。然而,上訴法院重申,創建虛擬視圖本身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此外,目前已有技術可以呈現更豐富的視圖。

法院認為,在Alice 測試第二步中,「產生虛擬視圖」之步驟本身即為抽象概念,雖然AI Visualize進一步主張根據使用者請求「即時」產生虛擬視圖的能力,但「虛擬視圖」在先前技術中已為人所知,且AI Visualize未提出充分說明支持請求項所述之「即時產生虛擬視圖」相關內容包含非習知技術或對虛擬視圖建立的具體應用,因此上訴法院判斷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有「明顯超出抽象概念」之內容。

綜上所述,上訴法院認同地方法院之判斷,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因指向抽象概念且未能轉化為具專利適格性的標的,因此不具專利適格性。

本所評析

本案判決反映了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在適用專利適格性二步驟測試時的高度嚴格標準。在 Alice 第一步中即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導向抽象概念,即單純的資料儲存、檢索、轉換及顯示等基本電腦功能,缺乏具體技術及功能的改進或創新。在Alice第二步中,專利權人雖主張其發明具有即時建立虛擬視圖等創新內容,但法院指出其請求項未具體陳述任何明顯超出抽象概念的技術特徵,亦未顯示有超越常規電腦操作的技術貢獻,據此法院判定系爭專利不符合專利適格性。

由此可知,在與人工智慧有關之專利申請中,若請求項僅記載資料處理步驟,而未具體說明相較於現有技術的創新作法,則有難以通過專利適格性審查的可能性。本案判決可提示人工智慧專利之申請人,即使在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也須於請求項中清楚記載該人工智慧發明是利用何種具體技術手段以解決特定問題,而非僅是單純描述資訊處理或傳遞接收的流程,才能有效保護專利。

如有任何相關美國專利及商標申請或其他問題,歡迎來信本所諮詢。

[1] 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573 U.S. 208 (2014)。

[2] AI Visualize, Inc. v. Nuance Communications, Inc., No. 22-2109 (Fed. Cir. 2024), 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2-2109.OPINION.4-4-2024_22962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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