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米其林(MICHELIN)改行推薦寵物食品?!──中國法院判決評析

日期:2023年8月24日

【Vol 198】法國米其林公司(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Établissements Michelin)長年以其輪胎及橡膠產業聞名,再加上遍布世界各地的米其林指南亦是許多人心中的美食旅遊聖經。但也正因其名氣響亮,吸引不少商家為攀附其商譽而仿襲註冊或侵權使用其「米其林」著名商標。

本所曾撰寫「中國商標實務──米其林(MICHELIN)公司如何成功的進行商標跨類保護1」一文介紹中國飲品業者的「美其淋」商標遭撤銷乙案。本文則係介紹寵物業者直接使用「MICHELIN/米其林」商標於寵物食品及寵物診所,最終被法院認定上述使用行為已侵害米其林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案件背景

上海湯士美伽公司是知名的中國寵物商品公司(下稱「湯士美伽公司」或「被告」),旗下擁有眾多品牌,並在其推出「美仕唐納滋」及「湯恩貝」品牌的寵物食品包裝上,使用「MICHELIN/米其林」文字(下稱「被控商標」)搭配「法餐系列」敘述。

米其林公司於發現上開事實後,以其指定於第12類輪胎商品及第16類城市指南商品之數件「米其林」及「MICHELIN」註冊商標(下稱「原告商標」),主張原告商標為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而應受到跨類別的保護,故被控商標之使用行為已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被控商標使用態樣 原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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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見解

(1) 被控商標用於商品包裝上,或者用於其他商業活動,具有識別商品來源之功用,應認符合商標法對於使用的規定,構成商標使用。

(2) 被控商標之商品包裝上,雖有同時使用被告之公司商標,但「MICHELIN」及「米其林」的字樣明顯較大,且其商業行為會降低著名商標「MICHELIN」及「米其林」的獨特性及識別性,削弱原告商標與其商品之聯繫,甚至減損其信譽。

(3) 即便被控商標在「MICHELIN」之外加上「PAROTID GLAND(腮腺)」,並在「米其林」之外加上「法餐系列」等文字,表示其產品為寵物食品,然被控商標所使用之中、英文字的排列、讀音、含意,皆與原告商標完全相同,故認定被控商標之使用係複製及模仿原告商標。

(4) 原告米其林公司出版的「米其林指南」為餐飲旅遊評鑑之書籍,包含對人類飲食的評鑑,而被控商標則使用於寵物食品,兩者間存有一定關聯性。

 

最終,中國人民法院認定米其林公司的兩件商標為著名商標,且湯士美伽公司、受託產銷被控商標商品的公司皆須賠償米其林公司的經濟損失。

本所評析

米其林公司對於其著名商標「米其林」之權利維護的態度向來非常積極,除了在本所先前介紹的「美其淋」商標乙案成功跨類別主張商標權外,也曾針對中國餐飲店使用「立志做米其林牛腩」之宣傳用語,成功主張其為虛假宣傳之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本次捍衛商標權之行動也成功獲得勝訴判決。

此外,一般而言,將著名商標使用於不同類別之商品或服務,較常被認定係構成著名商標識別性的減損,本案判決對於被控商標之使用構成「減損著名商標信譽」的認定並不常見,其針對著名程度、以及寵物食品和人類食品之間之減損分析,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亦有相當重要之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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