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單一專利(UP)及統一專利法院(UPC)新制已於202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日期:2023年6月8日

【Vol 194】經過歐洲各國多年的計畫與協商,具有單一效力的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以下簡稱「UP」)及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以下簡稱「UPC」)新制終於在2023年6月1日正式啟用。新制度將有效的大幅降低於歐洲專利申請的成本。

本文除了介紹歐盟單一專利(UP)及統一專利法院(UPC)之新制規定,亦分析此次新制實施後將產生的影響,提供專利申請人進行歐洲專利佈局時參考。

歐盟單一專利(UP)

新制正式實行後,歐盟單一專利(UP)制度提供欲在歐洲佈局專利的申請人一種更簡潔、節省成本的新選擇。UP之申請方式與傳統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相同,係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提交申請並進行審查,申請人可於專利授權公告後的一個月內遞交單一效力請求而登記轉換為UP,或選擇維持EP。若選擇登記為UP,則會取得一件在所有單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之成員國內皆有效力的專利。UP具有可降低翻譯費用、也僅需繳納單一年費等優勢。

統一專利法院(UPC)

統一專利法院(UPC)為歐盟國家所設立之國際法院,對所有歐盟所授予之專利具有管轄權,負責審理歐洲專利的侵權與訴訟案。新制正式實行後,所有參與UPC成員國的訴訟案將會統一審理,並提供單一判斷機制。UPC之優勢在於能夠避免各國法院審理標準不一之情形,進而提升法律明確性且可有效降低訴訟成本。

退出(opt-out)UPC的管轄之選擇

此處特別提醒專利申請人注意,新制實行後專利權人須主動提出退出UPC之請求,否則此後申請之歐洲專利將自動歸屬於UPC管轄。新制將對專利權人的權益造成影響,一旦專利遭到撤銷,則該專利將於所有UPC成員國中遭到撤銷。

因此,根據在新制施行起的7年過渡期(亦可能延長為14年)內,專利權人可選擇退出(opt-out)UPC的管轄改為受國家法院管轄的傳統EP之規定,建議專利權人審慎考量評估是否需要主動退出UPC以保留將案件留在其申請國之法院審理的機會。並且,倘若專利權人選擇將案件退出UPC,尚有一次機會能重新返回;然而再次加入後便無法再次退出。惟若於授權公告後選擇UP的途徑,則不可退出UPC管轄。

新制後的歐洲專利申請流程

適用新制之國家

此新制僅限於歐盟且簽署UPCA的成員國,即不包含挪威、瑞士及已脫歐的英國等非歐盟國家。UPCA成員國包含: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及瑞典等24國。而歐盟當中的波蘭、西班牙及克羅埃西亞目前並未簽署UPCA,因此亦不適用此制度。

 

本所評析

如上所分析,是否採取UP與UPC需審慎評估各種面向:成本、維權難易度、後續訴訟風險等問題。惟若欲保護的國家較多,根據經濟效益而言,建議可考慮選擇UP途徑以較單一簡便的手續取得多國範圍的保護,且可降低年費及後續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然而另一方面,在專利訴訟上與傳統EP由各國法庭審理相比,由於UPC為沒有前案判例能夠參考的新法院,其判決優劣、公正性尚無法得知,並且單一判決制度一旦作出不利審判,則恐面臨專利權於所有UPCA成員國內保護盡失的局面。因此,本所建議專利權人選擇在過渡期內,可嘗試先取得EP並退出UPC管轄,藉此先觀望新制的施行狀況,再視日後需求決定是否返回UPC。

 

購物車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