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申請實務—日本知財高裁肯認「可自單一引證文獻中之複數段落所揭載之技術內容整合出一套技術思想」而否定進步性(令和3年(行ケ)第10096號判決介紹)

日期:2023年5月18日

【Vol 191】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下稱知財高裁)於日本專利第2015-256933號「光源、包含光源之背光單元及液晶顯示裝置(特願2015-256933,光源、光源を含むバックライトユニットおよび液晶表示装置)之專利申請案中,肯認可自單一引證文獻中之複數段落所揭載之技術內容整合出一套技術思想,進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肯認常見共同課題不須明確記載於引證中,且進一步揭載數值限定的進步性判斷標準,相當值得參考。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三星電子公司為日本專利第2015-256933號「光源、包含光源之背光單元及液晶顯示裝置(光源、光源を含むバックライトユニットおよび液晶表示装置)」之專利申請人。被告日本特許廳在2020年4月22日對本件申請案作出拒絕查定處分後,三星電子公司提出拒絕查定不服審判之請求且一併提出修正。

2021年3月30日,日本特許廳不准本案修正,並作出「不服審判之請求不成立」之審決。原告三星電子公司遂於2021年8月17日提起本件審決取消訴訟。本案主要爭點在於判斷修正後之請求項是否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請求項1】

一種光源,係包含:

發光元件,係放出藍色光;

光轉換層,含有將該藍色光轉換為綠色光及紅色光之量子點材料、樹脂、及散射體,並將該發光元件放出之該藍色光轉換為白色光並放出;且,

該散射體,相對於該光轉換層之整體重量含有10重量%以下;

其中,該光源係滿足下述(1)及(2)中至少一條件:

(1)該白色光係包含,峰值波長在518nm~550nm之間、且半高寬未滿90nm之該綠色光成分,及峰值波長為620nm以上之範圍、且半高寬為49nm以下之該紅色光成分;

(2)該白色光之色度座標中,紅色頂點係位在0.65

散射體

日本知財高裁判決

(1)可「自單一引證文獻中之複數段落所揭載之技術內容整合出一套技術思想」進而認定專利不具進步性:

原告主張具進步性的理由如下:特許廳於審決中將引證文獻段落〔0013〕記載「綠色發光半導體奈米結晶及紅色發光半導體奈米結晶之發光峰值的FWHM(半高寬)約為45nm以下」之特徵,認定為可直接適用至引證中所有發明的判斷應為有誤,該記載是發明的上位概念,而非與實施例相關的記載。然而,審決中認定引證揭露「白色光中,紅色光成分之峰值波長為630nm,綠色光成分之峰值波長為540nm;白色光的色相座標(x,y)中,紅色頂點為(0.671,0.307),綠色頂點為(0.239,0.691)」之技術特徵係基於引證文獻實施例之表2中的第3LED。並且,實施例中並未提及紅、綠色光成分的半高寬。因此,原告認為特許廳所認定的引證之發明,只是將引證文獻中各段落記載內容恣意提取結合的結果,並非取自引證文獻整體技術思想中所獲得之發明。

惟查,知財高裁認為:根據引證文獻段落〔0012〕、〔0013〕、及〔0015〕等所揭露之紅、綠色光半導體奈米結晶之半高寬的技術特徵,參照其前後文,應可理解前述技術特徵係能普遍適用於引證文獻所揭露之發明中。再者,引證文獻中亦未有任何不可於引證發明中採用「綠色發光半導體奈米結晶及紅色發光半導體奈米結晶之發光峰值的FWHM(半高寬)約為45nm以下」技術特徵的相關記載或教示。因此,知財高裁判定雖然「綠色發光半導體奈米結晶及紅色發光半導體奈米結晶之發光峰值的FWHM(半高寬)約為45nm以下」之技術特徵係記載於實施例之前面關於描述發明內容之各段落中,惟在「基於整體技術思想」之單一發明中,極有可能同時併存實施例之技術特徵,因此認定引證之發明係同時包含實施例之第3LED之技術特徵及「...FWHM(半高寬)約為45nm以下」之技術特徵的審決並無錯誤。熟悉該項技術者可從引證文獻之複數段落(段落〔0012〕、〔0013〕、及〔0015〕及實施例之表2中綜合提取出一套技術思想,進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2) 常見之共同課題即使未明確記載於引證中,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亦應將之認定為引證所欲解決之課題

原告主張引證之發明係關於作為液晶顯示裝置之背光的光源,旨在維持現有方法之相同效率及色飽和度性能之同時,降低成本並將裝置簡化。相對於此,習知文獻1之技術係以獲得安定之演色性為目的之關於空間的照明。故無法基於習知文獻1認定本案之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

對此,知財高裁判定:習知文獻1、2與引證之發明同樣係揭露產生白色光之LED光源,係於包含可放出綠色光之量子點及可放出紅色光之量子點的光學材料中加入光反射體之技術。此外,「降低成本」係眾多技術領域中共同的技術問題,即使在引證等刊物中未有明確記載或相關教示,亦認定為不言自明,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謂有充分動機組合該等技術。

(3) 不具有實驗數據佐證的數值限定特徵僅屬於先前技術的簡單變更:

特許廳於審決中判斷「散射體之含有量為10重量%以下」係不具有特殊技術含義。然而,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已記載「理想係含有10重量%以下」,且可藉此達到良好地維持輝度及白色座標之平衡之功效,該數值確實具有特別意義。

對此,知財高裁判定:散射體雖然本案說明書中具有「理想係含有10重量%以下」、「理想係含有10重量%以下、更理想係含有1重量%以上5重量%以下」等記載,惟在實施例中所記載之同含有比例最大值未有超過6重量%,亦完全未記載同含有比例超過10重量%時的實驗結果。

由此可見,知財高裁認為散射體相對於光轉換層的總重量的含有比例為10重量%以下之技術特徵,可謂不存在特殊的臨界值意義。此外,習知技術已揭露可藉由調節光轉換層內之散射體、紅色量子點材料、綠色量子點材料,來調節白色光之色相座標;本案說明書段落〔0137〕亦認同可藉由調節散射體含量來調節白色光輝度等;並且,習知文獻1之段落〔0116〕已記載「某理想之實施型態中,反射體的濃度範圍為0.1至10重量%」。據此,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應能因應想藉由光轉換層得到哪種白色光,而簡單變更、設計散射體相對於光轉換層總重量之含有比例,該技術特徵應不具進步性。

(4) 結論

知財高裁肯定特許廳的審決:引用之引證發明符合「一套技術思想」之標準,選擇的習知文獻及引證亦與系爭發明屬於相同技術領域,且因為「降低成本」係屬於眾多領域共同所欲解決問題,因此即使主、副引證中未明示此共同問題,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仍可謂其不言自明,具有充分動機將其等組合。此外,由於本案說明書中實施例無法明確呈現於請求項中所限定之數值範圍具有臨界性意義,因此該數值限定內容僅屬於簡單變更。綜上,系爭專利不具有進步性。

本所評析

日本知財高裁於本件判決中,肯認可自單一引證文獻中之複數段落所揭載之技術內容整合出一套技術思想,進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此外,在審查進步性時,經常會出現組合主、副引證來彌補主引證與申請案的差異技術特徵之情形。此時,主、副引證的組合動機格外重要。在判定該差異是否為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時,倘若複數引證同樣記載相同的課題,則確實有更容易互相組合之說服力。但例如本案中所欲解決的課題即降低成本為在申請日前已明顯為共同的常識,即使主、副引證中均未明確於說明書中記載此課題,仍應認定通常知識者具有組合動機。再者,若請求項中加入「數值限定」特徵,則說明書中必須具有明確的實驗數據以證明該限定之數值範圍相較於前案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倘無法提供實驗數據佐證,則會被認定為習知技術的簡單變更而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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