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可以註冊商標嗎?歐盟商標判決評析

日期:2023年3月20日

【Vol 185】最常見的商標種類為文字及圖形,而圖形又分為人物、動物、物品、或幾何圖形等等。那麼,若該圖形是一張人臉,是否可以註冊商標呢?本文謹簡介兩件分別以真實人臉及歷史人物的還原面貌為圖樣申請歐盟商標的案例,分析歐盟智財局(EUIPO)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判斷標準。

以真實人臉作為商標

2015年,荷蘭時裝模特兒Maartje Verhoef以自己的全臉照片作為商標向歐盟智財局提出申請,指定用於第3、9、14等共10個類別的商品/服務。審查員以該商標僅呈現一年輕女子,為部分描述性、不具識別性為由而拒絕註冊。經上訴,歐盟第四上訴委員會(Fourth Board of Appeal)於2017年裁定,由於該商標呈現「具有獨特臉部特徵的特定個人」而非「一般大眾」,且針對所指定類別的商品/服務並無描述性,得以使一般消費者識別商品/服務的來源,故應具識別性。本案並已於2018年註冊在案。

▲歐盟商標第014679351號為模特兒Maartje Verhoef的全臉照片

以歷史人物的還原面貌作為商標

至於並無真實照片、而是經過想像、重建或還原的歷史人物的臉,是否可以註冊商標呢?以近期申請的歐盟商標第018585940號、凱撒大帝的還原面貌作為商標圖樣的申請案為例,歐盟智財局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35及41類之某些商品/服務不具識別性,其核心論述如下:

商標是否具識別性,應考量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而定。若呈現的為知名人物,例如藝人或歷史人物,若指定於藝文活動、書籍等,則因一般消費者僅會將該特定人物聯想為該藝文活動或書籍的主題,而非標示某一特定商業來源,而將被認定不具識別性。例如本案指定第35類「拍賣」服務,一般消費者見此圖樣僅會聯想到「凱撒大帝」畫像的拍賣,而非提供拍賣服務的某一特定商家,因此該商標指定於此服務不具識別性。

▲歐盟商標第018585940號為知名歷史人物凱撒大帝的還原臉孔

本所評析

綜合上述兩案,可知目前歐盟商標的審查對人臉之識別性的判斷標準。原則上,具有獨特臉部特徵、而非概括性呈現一般大眾的人臉,是有機會作為商標取得註冊的。然而究竟是否能註冊為商標,須判斷該圖樣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是否能夠達成讓消費者辨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以上述凱撒大帝案為例,歐盟智財局一方面判定其指定如書籍、博物館等,會誤使人認為凱撒大帝為該些商品/服務的主題、而非指名一特定來源而不具識別性,另一方面仍放行諸如電腦軟體、商業管理等不會被認為是由該圖樣所描述的商品/服務,得以續行審查。

因此,申請人在考慮以特定人臉作為商標時,需著重裁量該面人臉是否確實對所指定的商品/服務無描述性。尤其是當使用的是知名人臉時,更應確保消費者是否會將該人臉與某些特定商品/服務做直接聯想,進而導致商標被認定無識別性而無法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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