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boutin「紅底鞋」商標又勝一仗!歐洲法院判決Amazon就第三方賣家販售仿冒商品之行為負侵權責任

日期:2023年1月5日

【Vol 181】以「紅底鞋」聞名的法國時尚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2019年指控大型電商平台Amazon.com(亞馬遜)展示第三方賣家之仿冒商品的廣告行為侵害Louboutin的商標。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剛在2022年12月就本案作出非常重要的先決判決,認為Amazon網站可能也需負侵權責任。

有趣的是,歐洲法院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曾在2022年6月的法律意見中指出,Amazon網站在本案並無侵權。為何歐洲法院在短短半年會有不同見解呢?本所即在下文介紹此則矚目的逆轉案件。

(圖片來源:https://asia.christianlouboutin.com/tw_tc/shop/women/kate-496960.html)

案件背景

世界知名的法國鞋履設計師Christian Louboutin(下稱「原告」)於1992於巴黎成立同名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並以紅色鞋底的高跟鞋聞名全球。原告在歐盟(European Union)及比荷盧商標局(Benelux Trademark Office)分別註冊以下商標(以下合稱「系爭商標」):

歐盟商標註冊號8845539、比荷盧商標註冊號0874489
第25類:高跟鞋(矯形鞋以外)

商標說明:如圖所示,本商標由應用於鞋底之紅色(Pantone 18-1663TP)組成(鞋的輪廓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而是用於呈現商標的位置)。

2019年原告在盧森堡和比利時地方法院對Amazon網站提起兩項侵權訴訟,即指控Amazon網站未經原告同意,即使用原告之系爭商標於其註冊之同一商品,此包含Amazon網站定期展示紅底鞋的廣告行為,以及提供協助、倉儲及運輸與標示與系爭商標相同標識的商品之行為,均已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因此請求法院判決Amazon網站應停止於歐盟全境的商業行為中使用與該商標相同的標識。

由於盧森堡和比利時地方法院均對歐盟法律詮釋有所疑義,故一同請求歐洲法院作出先決判決(Preliminary ruling),以釐清電商平台是否須因為展示仿冒商品之廣告而負擔直接侵權責任(Direct infringement)。

歐洲法院佐審官2022年6月見解

歐洲法院佐審官會協助就個案提供法律意見,供歐洲法院法官參酌。雖然佐審官的意見對歐洲法院並無拘束力,但其意見仍具有相當影響力,且法院多數會採納佐審官的意見。

針對本案,歐洲法院佐審官Maciej Szpunar 曾在2022年6月的法律意見書中指出Amazon網站並無侵權,其認為在判斷網路中介者(Internet intermediary)是否構成商標「使用」行為時,應以「具備充分知識和合理觀察能力之平台使用者」觀點辨認之。

由於Amazon網站在廣告中一再指明其銷售的商品是由第三方賣家或Amazon網站提供,故即便第三方賣家所售商品之廣告與Amazon提供商品之廣告並行出現,對於具備充分知識和合理觀察能力之平台使用者而言,不一定會將第三方賣家之廣告所展示的標識認為是Amazon網站的商業廣告。因此,佐審官認為平台業者如Amazon網站之行為不構成系爭商標之使用。

歐洲法院先決判決見解

歐洲法院在2022年12月22日的先決判決中,作出與上述佐審官見解相反的判斷,認為電商平台如Amazon網站,實際上仍可能因為網站之廣告中,展示、宣傳來自第三方之仿冒商品,而構成「使用」他人商標之行為,故仍需負擔商標侵權責任。

  1. 法院認為,一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使用相同於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的標識,即代表「至少有使用該標識」之行為。除此之外,法院指出此種使用可能促使平台使用者產生「有關產品的廣告是來自電商平台業者」的印象,從而導致電商平台業者「使用」了商標。
  2. 法院同時指出,Amazon網站經營的是一種「混合商業模式(Hybrid business model)」,亦即Amazon網站同時充當商城及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商。由於Amazon網站在其龐大的商城網站內的第三方賣家廣告上仍舊展示其著名之Amazon商標,消費者就可能混淆並難以區辨仿冒商品的來源究竟為Amazon網站抑或是第三方賣家,從而給予一般具備知識和觀察能力之平台使用者「Amazon網站是以自己名義推廣及銷售該等仿冒商品」的印象。
  3. 法院進一步解釋,當電商平台業者提供由自身或第三方賣家提供的各種商品報價時,因為並未區分各自的商品來源,而僅包含「最暢銷」、「最受歡迎」或「最受歡迎」等分類,或會強化平台使用者認為「商品是由該平台業者所提供」之印象,繼而基於上列各點而產生電商平台與該標識之間特定聯結。也就是說,電商平台可能會被視為未經註冊歐盟商標人同意而使用相同的標識來銷售相同的產品,構成商標侵權之情形。

本案由歐洲法院作出先決判決後,會交由盧森堡和比利時兩國之地方法院繼續審理。

本所分析

原告之Louboutin品牌向來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積極在全球多國以其招牌之紅底高跟鞋透過顏色及位置商標進行商標布局。雖然曾被多國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為由駁回,但原告仍透過強力的市場廣告行銷,以及提出長期使用紅底高跟鞋等相關事證,強化紅底高跟鞋作為商標之後天識別性,成功透過取得第二意義而獲准註冊。

本件歐盟判決即突顯商標註冊保護的重要性。時尚產業之特色往往在於獨特之設計或產品外觀,因此在傳統的文字及圖形商標以外,亦可考慮以非傳統商標(位置商標、顏色商標、立體商標等)取得進一步的商標保護,以增加面對變化無窮的侵權行為時之勝算。在取得商標權以後,商標權人亦需在各國積極維護商標權,藉由多次的司法執行商標權益記錄,促使註冊商標變成較為強勢的商標,鞏固其商標識別性。

此外,本件歐盟判決無疑對電商平台業者帶來重大警示:未來各平台業者必須考慮如何有效監控第三方賣家是否上架侵權商品,並且在銷售廣告之中明確劃分平台業者之商城及第三方賣家所提供的商品來源,以降低可能的商標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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