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釀啤酒廠的勝利—美國法院判決啤酒業巨擘摩森康勝就「KeyStone」商標侵權賠償5600萬美元

日期:2022年9月21日

【Vol 174】與市售常見、風味穩定的商業啤酒相比,精釀啤酒(Craft beer)的口感及香氣呈現各個啤酒廠的獨特的特色,展現多元化的啤酒風味,近年更在台灣及各國引起精釀啤酒風潮。美國法院近日就全球五大啤酒廠之一的摩森康勝侵害精釀啤酒廠Stone Brewing的註冊商標Stone作出判決,摩森康勝需賠償約5600萬美元。

案件介紹

原告Stone Brewing Company, LLC(下稱巨石)是一家位於美國南加洲的精釀啤酒廠,亦係美國第九大的精釀啤酒廠。巨石為美國商標註冊第2168093號「STONE」之商標權人,更在美國販售其「Stone®啤酒」超過20年。

摩森康勝(Molson Coors Beverage Company)旗下擁有多個知名啤酒品牌,在美國則係透過子公司MillerCoors LLC營運。在MillerCoors所有的眾多品牌當中,逾30年歷史品牌「Keystone」係主力在美國本地販售拉格啤酒(Lager),其產品線包括「Keystone」、「Keystone Ice」及「Keystone Light」。一直以來,Keystone的啤酒罐設計多以洛磯山脈作背景,並搭配KEYSTONE商標。

由於Keystone Light在2010年至2015年期間銷量大減,為阻止利潤持續下降,MillerCoors在2017年就「Keystone Light」啤酒進行品牌再造,包括大幅度更改其啤酒罐、外包裝設計,及將「Key」從啤酒罐上分開,以突出的「Stone」字樣。

被告MillerCoors品牌再造前後的使用態樣 原告巨石的使用態樣

 

資料來源:巨石於本訴訟提出之審前程序簡報(Pretrial brief)

巨石認為MillerCoors更改Keystone啤酒罐設計後,已構成商標權侵害及使消費者有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遂在2018向美國加洲南區聯邦地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案經美國加洲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MillerCoors有侵害巨石之「Stone」商標之情事,因此判決MillerCoors需賠償巨石約5600萬美元。

美國加洲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見解

本訴訟中,地區法院需要確定MillerCoors針對Keystone Light品牌改造後的市場營銷行為和廣告是否有引起商標侵權。巨石認為,MillerCoors的行銷引起消費者辨識錯誤,使消費者誤認兩者生產之啤酒為同一來源之商品,導致巨石營收減少20%,合計損失約1.74億美元的利潤;巨石亦向MillerCoors請求用於「糾正性廣告(corrective advertising)」之4100萬美元的賠償金,因此巨石總共向MillerCoors求償2.16億美元。MillerCoors則辯稱,Keystone Light 與巨石生產的啤酒之間沒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而且其公司並無攀附巨石與「Stone」商標相關的商譽加以獲取利益之意圖。

本案陪審團認定,即使MillersCoors的侵權行為並非故意,MillersCoors在行銷過程中將「Stone」字由「Keystone」分離之使用態樣確實侵犯了巨石的「Stone」商標,故在陪審團一致同意下,巨石勝訴並獲得約5600萬美元之賠償金。巨石其後上訴請求更高的賠償金額,上訴法院最後於2022年7月維持原判決之賠償金額,即MillerCoors應支付巨石5600萬美元。

本所評析及策略建議

許多商標權人碰到商標侵權時,都會考慮應否提起商標侵害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利。但是,如果侵權人是大型跨國企業,商標權人不免擔心法院的判決會否偏頗大公司。本案當中美國法院認定被告摩森康勝實有侵權情事而需賠償巨石,正好說明商標侵權的判斷,不應該因為侵權人的企業規模或市場佔有率而受影響。以我國為例,我國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因此中小企業在商標遭大型企業侵權時,只要在訴訟中提出真實且可信服的證據,就不需擔心在商標侵權訴訟中處於劣勢。

參考資料: Brewing Co v. Molson Coors Brewing Co,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No. 3:18-cv-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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