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佈局新選擇—歐盟單一專利及統一專利法院
日期:2022年9月7日
【Vol 172】經過歐盟各國多年的籌畫協商,具有單一效力的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及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即將問世。待德國交存其統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批准文件後第四個月起,即預估約於2022年底或2023年初,此套制度便將正式上軌。
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為欲在歐洲佈局專利的申請人提供了一種更簡潔、節省成本的新選擇。其申請方式與傳統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相同,都是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提交申請並進行審查,其差別在於申請人可於專利授權公告後的一個月內遞交單一效力請求而登記轉換為UP,或選擇維持EP。
EP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允許申請人於專利授權後依自身需求選擇欲在哪些EPC成員國內生效,取得在所選成員國具有效力的一件或多件專利。而若登記為UP,則會取得一件在所有UPCA成員國1內皆有效力的專利,不但可能降低翻譯費用、也僅需繳納單一年費。針對專利訴訟,現行EP專利權人須至各別國家法院分別進行,而UP的訴訟則統一透過UPC審理,且其判決在所有成員國皆有效。
在新制施行起的7年過渡期(亦可能延長為14年)內,EP專利權人可選擇退出(opt-out)UPC的管轄改為受國家法院管轄的傳統EP。若後續評估需求而決定返回UPC系統,亦有一次撤回該選擇的機會。若於授權公告後選擇UP的途徑,則不可退出UPC管轄。
需注意的是,此新制僅限於歐盟且簽署UPCA的成員國,即不包含挪威、瑞士及已脫歐的英國等非歐盟國家。而歐盟當中的波蘭、西班牙及克羅埃西亞目前並未簽署UPCA,因此亦不適用此制度。
是否採取UP與UPC新制應考量成本與風險等多個面向。若欲保護的國家較多,選擇UP途徑或可降低年費及後續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用,且以較單一簡便的手續取得更大範圍的保護。另一方面,在專利訴訟上與傳統EP由各國法庭審理相比,由UPC做出單一判決可能造成一旦作出不利審判,則所有UPCA成員國內保護盡失的局面。在未來施行後的過渡期內,申請人或可嘗試先取得EP並選擇退出UPC管轄,掌握撤回退出的籌碼,並視日後需求再決定是否返回UPC。
[1]UPCA成員國包含: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及瑞典等24國,但其中包含德國等8國尚未交存批准文件。(參)UPC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