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撰寫之「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美國、台灣、日本、中國、歐洲的不同規定與策略分析」一文榮登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協會(AIPLA)之創新雜誌專欄

日期:2022年6月6日

本所所長‧黃瑞賢律師暨專利師撰寫之〈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要求:美國、台灣、日本、中國、歐洲的不同規定與策略分析〉(Strategies in Response to Patent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for Computer Software Pat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Japan, China and Europe)一文,已於2022年6月8日正式刊登在發表在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協會(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AIPLA)的Innovate Magazine創新雜誌專欄(請點此)。

電腦軟體與人工智慧技術近年快速發展,相應地專利申請數量在各國皆顯著攀升,台灣亦甫於2021年7月1日公布施行新版電腦軟體審查基準;然而,對於電腦軟體專利的適格性,五大局仍有迥異的規定,特別是美國、日本、歐洲與中國專利局。在此狀況下,同一電腦軟體專利申請案可能在各國審查會有截然不同的命運。本文謹介紹台灣、日本、美國、中國、歐洲對電腦軟體專利適格性規定的差異,並藉由具體案例,提供各國申請上的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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