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電腦執行的模擬」是否具有進步性? 由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第G 1/19號決定觀察最新審查趨勢
日期:2022年5月2日
【Vol 162】 過去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對於「由電腦執行之發明」及「由電腦執行之模擬」之進步性審查採用不盡相同的判斷方法。對於「由電腦執行之發明」,自2002年之第T 641/00決定以後,EPO通常採用Comvik方法,闡明於審查一請求項之進步性時,只有「技術特徵」會成為進步性審查的依據,請求項中其他的「非技術特徵」則對於進步性之判斷不生作用。然而,對於「由電腦執行之模擬」,EPO審查委員則通常根據第T 1227/05號決定的Infineon方法進行審查,將與模擬有關的發明特徵視為技術性的,前提是要求保護的主題僅限於對充分定義的技術目的的模擬。
然在2021年3月10日,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委員會做出G1/19號決定,闡明「由電腦執行之模擬」也應該與「由電腦執行之發明」一樣由Comvik方法審查,並判斷該模擬是否可解決技術問題、以產生超出模擬執行之技術功效。
G1/19決定內容
G1/19決定之系爭專利涉及一種獨立個體在環境中之運動的模擬,包含通過環境模型提供從當前位置到預期目的地的臨時路徑、為行人提供資料等步驟,以解決「通過驗證建築結構的設計來協助設計師的工作」之問題。
擴大上訴委員會認為,系爭專利中之電腦僅在設計建築物的心理過程中幫助用戶,而電腦加快了設計的速度;設計過程中,所獲得的效果並沒有超出電腦之實現本身。並且,模擬系統是否技術性這一事實並不是評估模擬技術特性的標準。在 COMVIK 方法中,決定性的是模擬本身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故模擬的技術特徵不是由模擬的內容來定義,而是由模擬的執行方式來定義。
據此,擴大上訴委員會闡明了下述幾點:
(1) 為了評估創造性,計算機實現的技術系統或過程的模擬可以通過產生超出計算機上模擬實現的技術效果來解決技術問題。
(2) 對於該評估,模擬全部或部分基於模擬系統或過程的技術原理並不是充分條件。
(3) 如果計算機實現的模擬被認為是設計過程的一部分,特別是用於驗證設計,那麼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的答案沒有什麼不同。
G1/19決定後的案例分析
自G1/19決定後,對於混合了技術特徵與非技術特徵之發明,顯然COMVIK方法已成為判斷發明進步性之一般方法,無論發明是否與模擬有關。對於特徵是否具有技術性,EPO據以判斷的是該特徵是否解決技術問題,並且產生超出一般電腦執行之技術功效,而非判斷該特徵(例如模擬系統)本身是否是技術性的。
例如,在2021年5月EPO的T 2607/17決定中,對於涉及使用虛擬現實弧焊系統生成的虛擬(計算機模擬的)銲件的虛擬(計算機模擬的)測試和檢查,EPO指出:「請求項中特徵與眾所周知的通用計算機的區別在於:顯示虛擬銲件的圖像、這些虛擬銲件的虛擬測試以及對這些虛擬銲件的虛擬測試結果;根據這些結果確定通過/失敗條件。用戶將圖像視為銲件、將圖像操作視為測試/檢查,此類認知訊息(顯示什麼)與任何技術問題或技術限制無關。這些差異僅與圖像的認知內容有關,故他們並非是技術特徵。」
此決定大量參考了G1/19決定,採用COMVIK方法以定義特徵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而非如Infineon方法一般將模擬相關的特徵視為技術性的。
本所評析
G1/19決定具有相當的指標性;可預期往後不論是電腦模擬的發明,或甚至是AI相關的發明,應都會採用類似的審查標準,即採用一般電腦執行發明之通用審查方法(COMVIK方法),判斷特徵是否解決技術問題、以產生超出一般電腦的技術功效,方能認定該特徵是否屬於技術特徵,及是否能成為進步性判斷的依據。
因此,在說明書中撰寫足夠的技術目的與技術細節就非常重要;技術目的應敘述成是針對電腦或硬體本身物理性質之改善或提升,而不能寫成出自於商業方法或人為規則的考量。同樣地,技術細節也應在結構或功能上多加著墨,若發明僅包含了籠統的方法步驟的描述,則恐怕難以通過歐洲專利局的嚴格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