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的全球商標攻防戰──歐洲知名製藥公司「阿斯特捷利康」勝訴,成功在日本保衛「BREZTRI」商標! (AstraZeneca v. Novartis)

日期:2022年4月21日

【Vol 161】藥品商標的商品性質涉及人體健康和用藥安全,故行銷推廣上更仰賴消費者的口碑與信賴,因此品牌印象即十分重要。藥廠往往希望於全球經營統一的商標品牌以維護商標的獨特性及消費者印象,為此積極對於近似商標主張權利,以及妥善進行申請前的布局評估皆不可或缺。歐洲知名製藥公司「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 plc.,下稱「AZ公司」)與「諾華製藥集團」(Novartis International AG,下稱「諾華公司」)就「BREZTRI」商標爭議的訴訟攻防已於日本、中國、英國及歐盟等地展開。其中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CNPA)係作成維持AZ公司商標之決定,不過諾華公司正在尋求上訴當中。但是英國方面則採信諾華公司的主張,認定系爭商標之註冊無效。至於歐盟方面則於今年一月駁回諾華公司之上訴,認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有效。然而,由於相關的商標爭訟於系爭商標商品上市前懸而未決,因此AZ公司不得不將品牌名稱變更為「TRIXEO Aerosphere」。

而日本智慧財產法院(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近日作成判決結果(令和3年(行ケ)第10041号 審決取消請求事件),認定雙方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誤認,維持日本特許廳的審決,駁回諾華公司的上訴。

案件介紹

歐洲知名製藥公司「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 plc.,下稱「AZ公司」),於西元2018年12月21日在日本獲准註冊「BREZTRI」商標於第5類「藥劑(農藥除外)」商品(下稱「系爭商標」),惟系爭商標註冊不到一年即遭到無效審判之挑戰。

全球知名跨國藥廠暨生技公司「諾華製藥集團」(Novartis International AG,本案原告,下稱「諾華公司」)向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 JPO)提起系爭商標之無效審判,主張系爭商標「BREZTRI」與諾華公司先註冊之「ONBREZ」商標(下稱「原告商標1」)及「BREEZHALER」(下稱「原告商標2」)構成近似,且與藥品相關商品構成混淆誤認,惟日本特許廳審理認為,雙方商標並不構成近似、混淆誤認。

諾華公司不服,上訴至日本智慧財產法院,請求法院撤銷日本特許廳的無效審判決定。案經日本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誤認,維持日本特許廳的審決,駁回諾華公司的上訴。

系爭商標與原告商標

系爭商標 在先商標 1 在先商標 2

(註冊第 6109074號)

(國際註冊第889431號)

(國際註冊第893313號)

指定商品

指定商品

指定商品

第5

藥劑(農藥除外)

第5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第5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第10

Medical apparatus and inhalers.

日本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一、系爭商標與原告商標1及2不構成近似

系爭商標與2件原告商標,除了其中包含之「BREZ」字母相同之外,構成雙方商標的其餘文字皆不同,且整體字母數量亦不相同,起首之發音和整體音節數也明顯相異,故雙方商標之外觀和讀音可資區辨,且雙方商標皆無表彰特定之觀念,故系爭商標與原告商標1及2不構成近似。

二、商標近似之比對應採「整體觀察」。系爭商標與原告商標1及2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原告固主張以系爭商標之「BREZ」部分作為主要識別部分觀察云云,然而系爭商標是以「BREZTRI」共7個英文字母組成,並無以任何顯著之表現方式彰顯任何部分,同時亦須結合7個字母方可唱呼,且起首之「BREZ」和字尾之「TRI」不具特定字義,因此系爭商標的各個組成部分是密不可分而不宜割裂觀察的。

同樣地,原告商標1及2之各個組成部分亦是密不可分且不宜割裂觀察的,是以原告一再主張將其中之「BREZ」、「BREEZ」部分割裂觀察,不足採信。

三、系爭商標與原告經營業務有關之商品沒有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 原告商標1及2的「BREZ」、「BREEZ」不具知名度

原告的治療藥物、吸入器之商品名稱「ONBREZ」及「BREEZHALER」固然有相當知名度,但是沒有證據指明該等商品名稱中的「BREZ」、「BREEZ」會被消費者認定為特別創造的詞彙,因此無法單獨認為該部分具有知名度。

  • 系爭商標和原告標識不具類似性

原告的商品名稱「オンブレス」及「ブリーズヘラー」分別為原告商標1及2各自對應的日文片假名,而系爭商標與原告商標之不近似已如前所述,是以系爭商標與原告標識亦不構成類似。

由於系爭商標與原告標識相似程度極低,又原告標識中的「BREZ」、「BREEZ」不具有知名度,即便雙方商標商品的消費族群皆為醫療從業者和病患,亦不會因為系爭商標含有「BREZ」就導致混淆誤認,因此系爭商標沒有與原告經營業務有關之商品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本所評析

由於藥品商標之商品性質和行銷推廣涉及人體健康、用藥安全與全球消費者口碑,更需留意全球商標布局和申請策略規劃,否則因牽連商標爭議而需改換商標恐對品牌市場造成莫大打擊,因此,商標申請前的評估及佈局即至關重要,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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