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網域名稱「.SUCKS」的商標註冊申請

日期:2022年4月19日

【Vol 160】隨著網際網路愈趨普及和電子商務的日益興盛,除了針對商標品牌布局以外,用以連結網站之網域名稱也成為企業拓展電子商務市場的重點之一。為建立企業的品牌識別以達到宣傳效果,業者往往期望將所經營之域名申請商標以進一步保護,則域名是否得以註冊為商標即為重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在 2020 年 6 月在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 ce v. Booking.com B. V. 案,即准許由通用名稱與頂級網域名稱(如 .com)所構成的 Booking.com 可以註冊。

但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於2022年2月2日針對此議題做出一項判決,認為「 」因「未發揮商標的功能(fails to function as a trademark)」而無法作為商標註冊。(IN re Vox Populi Registry Ltd. (Fed. Cir. 2021))

案件背景

本件商標申請人Vox Populi Registry Ltd.(下稱Vox公司)為一域名註冊營運商(domain registry operator),其於2015年推出充滿爭議性的域名「.SUCKS」,允許註冊及經營後綴域名為.SUCKS之網站。Vox公司於同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兩件商標申請並指定於第42及45類服務,其中一為標準字體之「.SUCKS」,一則為經設計之「」。

USPTO於審查後認為,消費者通常僅會將通用頂級域名視為網址的一部分,而非當作域名註冊營運商所提供之服務來源的標識,因此以其無法發揮商標的功能為由,駁回此兩件商標之註冊。

Vox公司不服以上駁回理由,遂向美國商標評審暨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ail and Appeal Board,TTAB)提出上訴,然而TTAB亦同意維持以上USPTO的審查結果,即駁回本案兩商標之註冊。TTAB表示,無論.SUCKS係以標準文字申請,或者以該經設計之圖樣提出申請,皆不會被消費者認識為表彰其服務之來源標識(source identifier),因上述兩件商標沒有足夠的獨特性及商業印象(commercial impression)來支持其可註冊性,並指出.SUCKS比起一件商標,更像是一種產品,僅會被消費者當作是眾多域名之一。

因此Vox公司決定就經設計之「」再次向美國CAFC提出上訴。

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判決結果

儘管Vox公司僅就經設計之「」向美國CAFC提起上訴,惟因其在庭中開場簡報大部分時間皆在講述標準文字「.SUCKS」之識別性(distinctiveness)及其如何具有商標功能(functions as a mark),故CAFC仍將經設計之「」及標準文字「.SUCKS」兩件商標一同考量並進行審理。

案經審理後,CAFC認為有大量證據支持TTAB的審查結果:

  1. 消費者傾向於僅將通用頂級域名視為網址中的一部份,因此通常不會將其看作來源標識。
  2. 經查許多網路文章、甚至Vox公司官網內容皆將.SUCKS指向為一種產品,而非一種服務來源標識,而Vox公司提出之大量廣告費用、廣告量、行銷、廣告樣本以及三份消費者聲明(consumer declaration)等證據,亦無法有效證明消費者可將本案兩件商標視為指定服務來源標識。
  3. 欲以.SUCKS作為一商標顯然缺乏識別性,即使是經設計之「」亦無法足夠給予消費者單獨的商業印象(separate commercial impression)。

綜合以上觀點,CAFC於2022年2月2日判決指出TTAB的判斷並無不當,維持駁回本案兩商標申請之決定。然而CAFC同時在判決書中表示,只要經設計之圖樣能具有相當程度的識別性,足以使消費者留下商業印象並成為其指定服務來源標識,仍有可能使原本無法註冊之商標轉為具有可註冊性,意指若往後Vox公司就.SUCKS商標做出更有獨特性的設計,則還是有可能獲准註冊,並未完全否決其商標未來之可註冊性。

本所評析

為順利拓展日益興盛的電子商務市場,企業愈來愈重視商標及域名的統合,以利於建立品牌印象;對於網域經營業者而言,更期望將其提供的域名進一步以商標進行保護。惟域名之功能係連結至特定網站位址之用,與作為區分商品服務來源之商標並不相同,因此以域名作為商標往往會受到識別性方面的挑戰。

美國CAFC即在本案判決中對於通用頂級域名之商標可註冊性提供進一步的見解,認為消費者僅將通用頂級域名視為網址之一部而不具有識別性,且申請人的使用證據亦無從證明該域名已被視為服務來源之標識,因此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本所建議,欲以通用頂級域名註冊為商標時,應考慮進一步的圖樣設計,並預先蒐集足以證明識別性的相關使用證據,以應對商標主管機關可能發出的駁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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