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實務──米其林(MICHELIN)公司如何成功的進行商標跨類保護

日期:2022年3月30日

【Vol 159】法國米其林公司除了是全球知名的輪胎及橡膠製品製造商,其出版的米其林指南也被世界各地的老饕奉為寶典,即使是一般人也對「米其林餐廳」這一榮譽封號有所耳聞。從一百多年前出版第一本米其林指南開始,米其林在餐飲界的長期耕耘已使其累積了世界性的名望。但也鑒於米其林過於著名,除了2021年底在台灣與知名日式料理餐廳「磯勢」捲入官司,一時間鬧得沸沸揚揚外,其商標在中國同樣屢屢成為遭人覬覦的對象。

過去幾年,米其林已在中國多次打敗企圖申請近似商標之申請人,除了成功阻止指定使用於輪胎類商品之申請外,更遍及指定使用於各式食品、飲料或餐廳服務之申請。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一件「無效宣告請求案」(類似台灣商標法之「評定」)中亦再度推翻一審判決與商評委作成之處分。

案件背景

法國米其林公司之「MICHELIN」商標(以下稱為在先商標,註冊號第136402號)於中國申請使用於第12類之商品。於2013年,「四海藥業公司」申請註冊了「美其淋」商標(以下稱為系爭商標,註冊號第12963409號),指定使用於第32類之商品,並於2016年獲准註冊。

米其林公司旋即於2017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類似台灣商標法之「評定」),主張在先商標屬於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系爭商標已造成商標淡化,損害在先商標之識別性,然而商評委審理後並未採納其主張。米其林公司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仍遭判決敗訴。

在繼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終於認定系爭商標已構成對在先商標之損害,撤銷一審判決與商評委作成之處分,並命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米其林公司提出之無效宣告重新作成處分。

  在先商標 系爭商標

 

 

 

商標圖樣

註冊號

136402

12963409

 

 

指定使用商品

第12類

輪胎;內胎;打氣閥;防滑釘;車輪;輪緣;打氣筒

第32類

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果汁;水(飲料);格瓦斯(無酒精飲料);蔬菜汁(飲料);可樂;汽水;豆類飲料;奶茶(非奶為主)

(上述商品已被全部宣告無效,公告於中國第1753期註冊商標宣告無效公告)

中國商評委見解

商評委認為米其林公司提交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先商標已為中國境內之消費者所普遍認識,故難認在先商標已屬於著名商標。且兩項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並不類似,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見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亦認為系爭商標與在先商標的中文翻譯、文字構成上具有明顯區別,相關公眾在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下不會將“美其淋”識別為“米其林”或“MICHELIN”,也不會誤認為“美其淋”與“米其林”或“MICHELIN”商標存在某種聯繫。同時,系爭商標與在先商標的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差異,共存於市場不致誤導公眾,致使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亦不存在造成系爭商標顯著性淡化的可能。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米其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見解

米其林公司於二審時提出院提交了第17307272號“美琪琳MEIQILIN”商標、第16225335號“美奇林MEIQILIN及圖”商標、第18496407號“美奇林”商標等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並提出其銷售審計報告、廣告投入、宣傳及媒體報導紀錄等大量資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轉而推翻了商評委及一審法院的見解。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因為米其林公司長年經營、推廣其米其林指南,米其林指南已在中國境內獲得廣泛的知名度,認可其已成為「著名商標」。且兩件商標在唱呼時讀音相近,導致二者間近似程度高。消費者在看到系爭商標時,雖因為其與在先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差異大而未必產生混淆誤認,但卻很可能使消費者看到在先商標不在會立刻想到「輪胎」,而是聯想到「飲料」類商品,導致在先商標的識別性受到損害,已構成商標淡化。。

本所分析及策略建議

米其林公司在本案中係基於中國商標法第13條第3項主張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此條文是針對著名商標「商標淡化」之防範規定。所謂「商標淡化」是指:在未必有混淆誤認之虞的情況下,著名商標仍因後續申請之商標導致其識別性或商譽受損。

換言之,即使消費者不會把著名商標和後申請的商標搞混,只要因為後申請商標導致消費者此後不再會再看到著名商標就第一時間聯想到其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而是可能聯想到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抑或產生負面之聯想,著名商標之商標權人即可基於商標淡化條文保障其權利。

商標淡化規定雖然使商標權人可以就指定使用商品/服務跨類別進行維權,但也恰恰因為該規範大幅擴張了商標權保障範圍,使得審查上會更加嚴格。就本案為例,以米其林公司、米其林指南之知名度,仍纏訟至二審才成功翻案取得勝訴。因此,商標權人除了就註冊的商品類別應進行完整的佈局外,平時即應妥善地收集足以證明自身商標知名度之資料,力求握有充足數量及證明力之證據。並持續監控是否有造成商標淡化疑慮之新申請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第三人意見書,以確保能及早反制競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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