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申請2022年最新規定—不可再採用多附多請求項

日期:2022年3月25日

【Vol 157】 過去申請人於申請日本專利時,常採用多重附屬項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重附屬項(簡稱「多附多」)之請求項(マルチマルチクレーム)撰寫方式以節省規費;惟依據日本特許廳(JPO)所發布之最新規定1 ,申請日為2022年4月1日以後的申請案將不再接受多附多的請求項撰寫方式,申請人應特別留意。

詳細而言,與台灣智慧局、及大部分專利局(例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韓國智慧局[KIPO])相同,日本將接受多項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因此往後五大局中將只有歐洲專利局(EPO)可在不多收規費之情形下接受多附多的撰寫方式。

此外,日本特許廳另外敘明了以外應留意之最新規定:

(一)與台灣及中國不同的是,日本將不接受引用多個請求項、且其中包含多項附屬項之獨立項。例如:

  1. 請求項1:一種裝置,包含 A。
  2.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的裝置,進一步包含B。
  3. 請求項3:如請求項1或2所述的裝置,進一步包含C。
  4. 請求項4:一種使計算機用作如請求項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設備的程序。

上述請求項4為引用包含多項附屬項的獨立項,雖此種請求項在台灣與中國為合法,但日本也將不接受此種請求項撰寫方式。

(二) 若申請日為2022年4月1日以後之申請案於審查時被審查委員發現其中有多附多的請求項,審查委員對該請求項將不會審查多附多要件以外的專利要件。

(三) 承上第(二)點,當申請人提交修正並克服了多附多的核駁理由後,此時審查委員方會審查多附多以外的專利要件;而若審查委員經審查後發現該請求項不符合多附多以外的專利要件(例如違反進步性),此時審查委員將發出最後核駁理由

據此,可看出往後日本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時保留多附多請求項的風險極大,若該請求項同時亦有新穎性與進步性問題,則申請人勢必將收到最後核駁理由,而導致大幅限制請求項的合法修正態樣。

(四) 然而,雖多附多請求項屬日本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4號之核駁理由,但並非專利核准後之異議及無效理由。

(五) 新型專利亦不接受多附多的請求項。

 

本所建議

綜上所述,過去採用多附多的請求項撰寫方式為申請人在日本所常用的節省規費的策略,惟自2022年4月1日後日本特許廳將不再接受、且亦可能在申請階段導致極大風險,申請人於撰寫說明書時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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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專利 日本智財 

[1]令和4年2月25日経済産業省令10号,https://www.jpo.go.jp/system/patent/shinsa/letter/multimulticheck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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