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人工智慧是否能作為發明專利發明人?

日期:2021年11月15日

【Vol 143】美國的AI研究者史蒂芬·泰勒(THALER, Stephen L.、下稱「原告」)向台灣智慧局(TIPO,下稱「智慧局」)提交發明專利申請,並聲稱此產品是由他自己研發的人工智慧DABUS獨立設計發明。智慧局以發明人為人工智慧系統而非自然人為由,不予受理本發明。原告不服提出訴願,訴願被駁回後進而提出行政訴訟。在2021年7月29日,台灣智慧財產法院亦駁回原告的起訴(110 年行專訴字第3號判決),智慧法院於判決中闡明發明專利發明人應為自然人。

原告指出根據台灣著作權法,非自然人如法人可作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因此,同為重視精神及創作,應可使用非自然人作為發明人。

智慧財產法院駁回原告之起訴,判決中指出依照專利法逐條釋義「由於法人之研發工作,係透過自然人進行,所以本法所稱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及設計人,均僅限於自然人」,發明人不僅應為就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進行精神創作而有實質貢獻之人,且應為自然人。人工智慧DABUS非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及自然人。最終智慧財產法院判決DABUS在應被視為「物」,屬於權利客體無法成為權利主體,無法享有權利能力及資格。本案因無自然人作為發明人的情況下,智慧局得以不受理本發明,維持原處分。。

DABUS申請在世界各地十幾國之智慧局及法院引起長時間的爭論。目前僅有南非及澳洲授予人工智慧可視為專利發明人,其餘地區如美國、英國、歐盟等皆不受理或駁回。中美歐日韓五大智慧局在2018年10月31日關於AI的專家會議達成共識,儘管判斷具體的發明是由人或機器做出可能存在部分難度,但五大局均要求發明人應為自然人。大多數人工智慧技術是基於機器學習,從中找到新的關聯、發現新的規律,最終創造出全新的知識及產品。如今社會上人工智慧在發明創造上面的貢獻與日俱增。各國對於人工智慧是否能與人類享有專利權值得再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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