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設計的商標也可能變成通用名稱?──從中國《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認識「商標通用化」

日期:2021年9月2日

【Vol 134】中國大陸市場監管總局訂有《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要求保健食品命名必須符合特定規則的規定。這是因為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不同,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但亦與藥品不同,不具有治療之目的。因此,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購買,中國要求保健食品必須註冊備案,藉以審查其原料是否符合補充營養物質之保健食品,且名稱不宜有誤導消費之情形。

一、商標通用化

「商標通用化」,係指該商標在消費者心目中認識的主要意義,僅止於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稱,且是無從特定商品來源的名稱。 一般而言,商標命名不當,或是權利人將註冊商標做為普通名詞使用,都有可能導致商標通用化。然而,即便商標有著較強的識別性,且權利人竭力維持商標使用,但是隨著時空環境推移,相關公眾的認知改變時,仍有可能形成商標通用化。

二、保健食品的命名與商標通用化的危機

以保健食品商標為例,中國《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要求按「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保健食品的名稱。

為利於保健食品的推廣,業者往往會取用具有保健功效的特定原料的中譯名,或是該種保健功能的諧音作為商標。

然而,若商標與特定原料或功能相關聯,且該商品本身又發展到一定的知名度時,相關公眾恐無法釐清「原料名」和「商標名」的區別,從而將商標名稱認識為一種特定原料的代稱,而非識別品牌來源的名稱。

三、相關公眾的界定將影響商標通用化的判斷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規定,「商標通用化」的判定係以相關公眾的認知為準,因此如何界定相關公眾實乃判斷及防範通用化問題的關鍵。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條規定,所謂「相關公眾」係指「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以保健食品而言,最終消費者可能藉由各式各樣的廣告認識商品進而購買,另一方面,藥局亦可能採購該保健食品再進一步販售給最終消費者,醫生亦可能給予患者補充特定保健食品的建議。因此,就相關消費者及相關業者而言,即包含最終消費者、藥局(藥劑師)以及醫生。。

然而,保健食品得以補充特定營養物質之特色,使其往往成為各類科學技術研究之對象。在研究當中,或有可能將保健食品之商標作為特定功能之代稱,廣泛使用於論文或研究資料當中。此種使用方式是否有導致商標通用化的疑慮,亦值得探究。

回歸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規定,相關公眾包含消費者及業者,但科學技術研究者既非相關消費者亦非相關業者,自然不得作為相關公眾。

本所建議:商標通用化的防範策略

防範商標通用化,應自「商標命名」階段即著手進行。一般而言,選用識別性越強的商標,諸如沒有具體意涵的自創語詞,越能夠防止商標淪為通用名稱。此外,應進一步避免使用與商品「原料」、「功能」相關聯的詞彙。

獲准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除了應真實使用商標之外,也應該確實控管實際使用態樣,並審慎監控經銷商是否有不當使用的情況,且應注意相關消費者的動態,避免相關公眾無法以商標識別來源,導致精心設計的商標變成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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