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聚丙烯專利侵權糾紛 – 美利肯公司v海天石化訴訟案

日期:2021年7月20日

【Vol 127】全球知名化工品製造商美國美利肯公司(Milliken&Company)於2019年對中國徐州海天石化公司控告侵權,認為海天石化之型號為「RP368T」的聚丙烯產品落入其公告號CN103391966B的中國發明專利權利範圍,並請求損害賠償人民幣85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海天石化的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判定美利肯敗訴。由於原被告雙方在業內均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該案受到業界廣泛關注。

【案件爭點】

侵權糾紛始末

美利肯公司於2011年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15年9月9日獲准專利(公告號CN103391966B)。2019年5月美利肯公司在東莞市艾米粒塑膠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海天石化推出了型號為「RP368T」的聚丙烯產品(系爭產品)。經比對後,美利肯公司認為系爭產品係海天石化使用系爭專利方法生產而來,該產品落入了系爭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而構成專利侵權。

 

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包含添加劑組合物的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及其製造方法,其主要技術特徵在於,添加劑組合物包含澄清劑及著色劑,且著色劑量使得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顯示滿足以下每個不等式的Δa*值和Δb*值

Δb*≤0–(2.8571×Δa*)

Δb*≥-1.5231+(5.8461×Δa*)

Δb*≥-2.6000-(1.0909×Δa*)

Δb*≤0+(1.2727×Δa*)

其中Δb*不是0…且其中Δa*值和Δb*值通過如下方式計算:測量由對比熱塑性 聚合物組合物製成的1.27mm(50密耳)薄板所顯示的a*值和b*值,測量由所述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製成的1.27mm(50密耳)薄板所顯示的 a*值和b*值,並從由所述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製成的薄板的a*值和b*值減去由所述對比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製成的薄板的a*和b*值;且其中所述對比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包含所述熱塑性聚合物和所述澄清劑但不含著色劑。

系爭專利主要藉由使著色劑量滿足特定不等式,製成具特定色彩空間的熱塑性組合物

 

海天石化抗辯

海天石化於一審中抗辯:首先,美利肯公司無證據證明系爭產品所採之技術手段落入系爭專利權的權利範圍;其次,系爭產品使用的是習知技術,不構成侵權。再者,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應被宣告無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見解】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於審理後認為,系爭專利所要求保護的核心在於添加劑組合物,其中,系爭專利所述添加劑組合物主要由澄清劑和著色劑組成,雙方對澄清劑的使用爭議不大,主要分歧在於著色劑。因此,如何理解該限定方式並確定其保護範圍是該案審理的關鍵所在。

法院認為在聚丙烯產品中加入澄清劑和少量著色劑以調整熱塑性組合物之色彩空間已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故專利權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侵權行為人確實使用系爭專利的技術手段製成系爭產品,即,調整著色劑量使製成之熱塑性組合物滿足不等式;然而,美利肯公司並無證據證明海天石化確實採用系爭專利的技術手段。

再者,除了著色劑量外,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中之其他材料或製備過程等亦會影響產品之色彩空間,故縱使海天石化所製成之產品與系爭專利實施例具體記載之配方完全相同,或縱使海天石化的產品亦具有如系爭專利主張之色彩性質,亦不代表海天石化確實是採用限定該等不等式的方法,來得到該等著色劑量。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系爭產品不構成侵權。

此案已經美利肯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並進一步提出證據,證明系爭產品確是依其實施例所製造,故接下來的發展亦值得持續追蹤。

【本所分析及佈局建議】

系爭專利請求項限定著色劑「其量使得熱塑性聚合物組合物顯示滿足以下每個不等式的Δa*值和Δb*值」,於此記載方式下,請求項解釋存在爭執點,即系爭產品究係只要滿足上述不等式即構成侵權,抑或專利權人須證明系爭產品是依據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調整著色劑量,方構成侵權?

然而,因法院指出,在塑料組合物領域中,添加少量的著色劑以調整組合物透明度已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通常知識,依此邏輯,系爭專利請求項應解釋為「限定著色劑量係藉由滿足該不等式而決定」,方會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內,否則依先前技術阻卻之觀點,甚至專利本身有效性之觀點,於理皆不合。

據上,此案系爭專利權實質相當於方法專利。按中國專利法第61條及台灣專利法第99條皆有類似規定,除非系爭專利方法所製造之產品為國內外所未見,否則專利權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系爭產品確係以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方法所製造。本案專利權人於一審中並未提出有力證據證明,然其日前已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故後續發展亦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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