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把商標轉上半圈再進行近似性比對嗎?香奈兒於歐洲控訴華為商標近似吞敗
日期:2021年6月17日
【Vol 124】法國奢侈品牌香奈兒(Chanel)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指控華為(Huawei)的電腦硬體雙U商標與其雙C商標構成近似,並提出異議。2021年4月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判定香奈兒敗訴,法院認為二者的企業商標並無近似之處。依據歐盟智慧局商標審查基準(EUIPO Trademark Guidelines)之規定:當評價近似性與否時,,應以註冊商標本身的圖樣作為比較標準,而非以商標未來可能使用的態樣作為比較對象。歐盟普通法院又於此案中再次重申這一原則。
事實經過
2017年9月,華為(Huawei)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以下簡稱為EUIPO)以雙U圖案提出一件指定使用於第9類「科學、測量、影音光學、救生、通訊、電腦周邊用裝置及軟體」商品的商標申請。
2017年12月,香奈兒(Chanel)就上述申請提出異議,認為華為的雙U圖案商標近似於其雙C商標。2019年3月遭EUIPO異議部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同年5月,香奈兒向EUIPO第四上訴委員會(the Fourth Board of Appeal)提起訴願,又於同年11月遭駁回。香奈兒遂向歐盟普通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但仍於2021年4月遭判決敗訴。
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
系爭商標(Huawei) | 引證商標(Chan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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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1)
(引證商標2) |
第9類 耳機;智慧型手機用無線耳機;智慧型眼鏡;智慧型手表;配戴式運動追蹤器……等 |
引證商標1:第9類 相機;太陽眼鏡;眼鏡;耳機;電腦硬體 引證商標2:第3、14、18、25類 香水;化妝品;服飾用寶石;皮革製品;服飾 |
EUIPO及其上訴委員會實務見解概述
EUIPO在異議及訴願階段均認為:即使系爭商標與兩件引證商標在外觀上有少許共通的特徵,例如皆由相抵交錯的圖樣構成,但是其外觀的整體結構、要素並不相同。且雙方之商標在表彰之觀念上有著較大的區別,故二者欠缺近似性,並無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歐盟普通法院判決見解
香奈兒在訴訟中主張:雙方商標本已存在一定近似性,而且若將系爭商標旋轉90度,則將存在極高之近似性。其次,系爭商標與引證商標1之指定使用商品間存在高度類似性,而引證商標2則屬於歐盟商標法第8條第5項規定之享有聲譽商標(類似於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十一款前段對著名商標之保障)。綜上所述,系爭商標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撤銷核准註冊之處分。
但是法院最終選擇維持EUIPO核准商標註冊的原處分,認為系爭商標並無造成混淆誤認之虞。並進一步指出:基於判決先例,於審查商標近似時原則上應以申請商標時所提出之圖樣為基準。因此,法院不接受香奈兒將系爭商標旋轉後比較其近似性之主張。
基於上述原則,法院指出雙方商標近似程度低之原因如下:
- 雙方商標之外觀特徵包括:兩個對稱並相交的相同曲線圖形,以及由前者組成的橢圓形空白區域。
但雙方微薄的共通點也僅止於此,法院認為下述其他重大差異,使本案三件商標在外觀上並不具近似性。這些差異包括:
- 系爭商標呈垂直對稱,引證商標則呈水平對稱
- 基於對稱方向的差異,雙方圖樣中的橢圓形尖端指向的方向也不同
- 若從商標之觀念角度觀察,消費者會將系爭商標理解為兩個垂直相交的「U」或是一個「H」;相反地,兩件引證商標則會被理解為兩個水平相交的「C」。雙方雖均由英文字母組成,但在觀念上並不近似。
本所分析及申請策略建議
歐盟智慧局商標審查基準C部份第2節第4章第1.1點開宗明義指出:「商標必須以其受保護之態樣進行近似性比較,換言之,必須以其申請時提交的商標圖樣作為比較之基準。」其所持立場與台灣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十款明定以「註冊商標」為近似性判斷基準相同。
為了配合實際銷售與宣傳的需要,商標申請時提交的圖樣與實際使用的圖樣往往未盡相同。然而正如本案展現的可能情境──與申請時提交圖樣不盡相同的實際使用商標,成為了商標權保障的漏洞。因此,在提交申請前就應該審慎地考慮商標未來可能的使用態樣,乃至於有心人士模仿、剽竊時可能的圖樣設計方向,以確保商標權保障布局的完整性,防堵未來可能發生的爭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證明商標具知名度,仍不足以補強商標彼此間之近似程度不足的缺陷。如本案中,縱使香奈兒(Chanel)主張依據歐盟商標法第8條第5項其雙C商標享有著名商標之保護,然而對其雙C商標與華為的雙U圖案商標之近似性差異判斷上,亦無任何助益。應注意的是,台灣對此也採相同的法制設計。商標在消費者間的口碑積累不易,著名商標一旦遭人剽竊、模仿,金錢損失與普通商標相比恐怕不下千百倍,無形的商譽損失更是難以計算。由此更加彰顯了商標申請時,由專業代理人協助布局、拾遺補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