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進球更高興?球星梅西歷經9年終於取得姓氏Messi之歐盟商標

日期:2021年5月24日

【Vol 120】經歷9年漫長的法律訴訟,阿根廷籍足球明星利昂內爾·梅西(Lionel Messi)終於獲得姓氏Messi之歐盟商標。2020年9月17日,歐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佈第C-449/18號和第C-474/18號裁定,對歐盟智慧財產局及西班牙商希傑斯有限公司(J.M.- E.V. e hijos, S.R.L.)針對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一項判決提出的上訴做出最終判決。

事件經過

阿根廷籍的巴塞隆那球員利昂內爾·梅西於2011年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申請註冊歐盟圖形商標(註冊號:010181154,如下圖所示;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9類、第25類和第28類之商品。

希傑斯有限公司(J.M.- E.V. e hijos, S.R.L.)是一家西班牙自行車公司,是兩件在先註冊之歐盟文字商標「「MASSI」(註冊號:3436607,指定於第25類商品;註冊號:414086,指定於第9類和第28類商品;下稱「在先商標」)之權利人。希傑斯公司對上述梅西之商標申請提出異議,主張系爭商標與自己擁有的先前商標「MASSI」之間近似,存在混淆誤認(Likelihood of Confusion)的風險。

歐盟智慧局審查後認為,系爭商標之間存在混淆誤認之虞,認為希傑斯公司之異議有理由,駁回梅西的商標申請。梅西提起上訴,但歐盟智慧局駁回該上訴請求,梅西不服歐盟智慧局的決定,遂於2014年9月向普通法院再提起上訴,主張商標「MESSI」與商標「MASSI」可以同時存在。普通法院受理上訴後,推翻了歐盟智慧局的決定。歐盟智慧局及希傑斯公司對普通法院的判決再分別提出上訴。最後歷經多年訴訟,歐洲法院於2020年作出最終判決,駁回歐盟智慧局及希傑斯公司之上訴。

歐洲法院判決

歐洲法院之判決維持普通法院於2018年作成的判決:

  1. 在歐盟智慧局上訴案(第C-449/18 P號)裁定中,歐洲法院認為,普通法院在分析商標「MESSI」與商標「MASSI」是否存在混淆誤認可能時,已經充分考慮全部相關大眾對這兩個商標的印象,而並非歐盟智慧財產局上訴請求中認為的「僅考慮部分大眾的意見」。歐洲法院認為,原告歐盟智慧局對普通法院的判決理解有誤。
  2. 在希傑斯公司J.M.- E.V. e hijos, S.R.L.上訴案(第C-474/18 P號)裁定中,歐洲法院指出,當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將其姓名註冊為商標時,若該申請人自身的聲譽及知名度會影響大眾對系爭商標的印象,在評估系爭商標是否會與在先商標造成混淆誤認之虞時,即需加以考量。亦即,歐洲法院肯認普通法院在比較兩商標「MESSI」與「MASSI」的觀念差別時,將梅西個人的公眾著名程度較高列作一個判斷混淆誤認之因素。

    此外,歐洲法院進一步肯定普通法院的認定,因梅西是世界著名足球運動員及公眾人物,其姓氏「梅西」為大眾所熟知且具有很高的著名程度,歐盟智慧局在審查異議案時,應該很容易即能瞭解到其著名程度。因此,歐盟智慧局本來應在從商標之觀念,分析兩造商標「MESSI」與「MASSI」的近似性並作出判斷。

  3. 歐洲法院另認定,在特定情形下,系爭商標之間觀念上的差異,足以抵消商標在外觀和讀音方面的近似性;惟其前提是,兩造商標之中至少其中一個應具有明確的含義,且相關公眾能清楚理解。在本案中,相關公眾能理解兩造商標「MESSI」與「MASSI」之觀念不相同,因此法院認定原告對Ruiz Picasso and others/OHIM案第C-361/04 P號裁定之解釋有誤。
本所見解

於本案中,歐洲法院認為即使系爭商標在外觀和讀音方面近似於在先商標,如果兩造商標在觀念上存在明顯區別,仍有可能認定其不存在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不宜適用《歐盟商標法》第8條第1項(b)款(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有關混淆誤認之條款。

從Messi判決可確認,不僅在先商標之意思可用來判定商標近似觀念或混淆誤認之虞,歐盟商標局及法院亦應考慮申請商標的意涵、著名程度及潛在聲譽,尤其當申請商標包含具有清楚意涵且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名字時。總而言之,從商標權人之觀點來看,此歐洲法院判決對於要註冊著名個人姓名及與其近似之在先商標間的爭議,提供非常值得參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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