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有綠色圓環就一定是星巴克嗎?─日本商標判決令和元年(行ケ)第10170号審決取消請求事件評析

日期:2021年5月10日

【Vol 117】為了提升品牌商標的知名度並使消費者能夠對商標圖案印象深刻,在進行商標設計時往往可能會採用相類似的設計元素,例如方框、圓框、徽章樣式等等。然而,判別商標之間是否構成混淆誤認時,並非視其是否採用相類的設計元素,而是視乎相關消費者是否能依據識別部分辨明各商標指示之來源。此時,一個商標圖樣中究竟何者為「圖案設計元素」,何者為「識別部分」即為重要爭點。本案判決即進一步釐清相關概念,就商標中所包含之圖形和文字元素的判斷予以詳細說明,值得注意。

案件經過

日本茶飲店家株式会社 Bull Pulu(本案被告,下稱「Bull Pulu公司」)於西元2016年3月9日向日本特許廳申請註冊「Bull Pulu TAPIOCA」圖形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並於同年12月9日獲准註冊在案。

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Starbucks Corporation,本案原告,下稱「星巴克公司」)旋即於西元2017年對系爭商標提起異議,主張系爭商標與星巴克公司的在先註冊商標(下稱「據爭商標」)構成近似,請求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惟日本特許廳認為兩造商標不近似,駁回星巴克公司的異議申請。

星巴克公司不服,遂向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 of Japan,即日本的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審決取消訴訟,請求撤銷異議處分。案經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審理後,亦認定兩造商標不近似,駁回星巴克公司的撤銷請求。

系爭商標與據爭商標

 

系爭商標

據爭商標

註冊日

2016年12月9日

2004年10月1日

權利人

株式会社Bull Pulu

スターバックス・コーポレイション (Starbucks Corporation)

商標

指定商品及服務

第29類

含木薯粉的乳製品

第30類

含木薯粉的咖啡;含木薯粉的可可;含木薯粉的甜點;木薯粉;食用木薯粉

第43類

提供餐飲服務…等

第18類

錢包、傘、毛皮…等

第25類

夾克、帽子、鞋類…等

第30類

咖啡飲料、其他糖果和麵包…等

第43類

提供餐飲服務…等

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見解

本案原告‧星巴克公司固主張據爭商標及其綠色圓環設計在系爭商標申請時已經具有高知名度,且根據問卷調查結果,8成以上的受訪者可以藉由綠色圓環及內部白字的外觀「 」聯想到星巴克公司,可證明綠色圓環足以作為識別特徵。因此,系爭商標使用相同的綠色圓環設計而和據爭商標構成近似,且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惟查:

  1. 星巴克公司提出的問卷調查之中,雖然有將綠色圓環圖予以馬賽克處理(即「 」),但問卷題目仍有誘導受訪者之嫌,故調查結果無法佐證綠色圓環的著名性。
  2. 綠色圓環只是一種概念設計元素,即便綠色圓環內部使用的是和「STARBUCKS/COFFEE」不同的文字,或是和星形符號不同的圖形,難以認為消費者能夠單獨將此綠色圓環的設計概念抽離並且加以識別。因此,綠色圓環不能作為據爭商標的特定組成部分。
  3. 綜上,兩造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一為文字「BULLPULU」,另一為「STARBUCKS」,其外觀、讀音及觀念皆完全不同,是以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使用於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也不會產生混淆誤認。
【本所評析】

單以兩造商標圖樣的設計要素而言,皆是以綠色圓環作為外框,圓環中心有一個圖形,綠色圓環內部另搭配有白色文字的風格,在圖案設計上似乎有模仿之嫌,星巴克公司即主張兩造商標構成近似且有混淆誤認之虞,要求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

然而,日本商標法就商標近似混淆之不得註冊事由,係規定以「近似於他人註冊在先之商標」(第4條第1項第11款),「可能與他人業務有關的商品發生混淆之商標」(第4條第1項第15款),其需以消費者之認知進行判斷,而不是以商標圖樣中的設計元素論斷。

據此,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在本案判決明確指出,雖然兩造商標圖樣確實都包含綠色圓環,但是綠色圓環只是一種設計元素,消費者不能夠單獨辨認該設計元素。又消費者辨認兩造商標所指示之來源時,能夠以系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BULLPULU」和據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STARBUCKS」明確分辨,因此系爭商標之註冊並未構成日本商標法之不得註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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