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E WHITE MILK」化粧品真的有牛奶成分也是欺騙性商標?淺析中國商標誤認條款之適用

日期:2021年4月12日

【Vol 113】化妝品公司經常會將商品的成分或是其功效進一步予以設計並作為商標,藉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中國法院近來在幾件商標申請案件中,對相關的使用該當「誤認條款」(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1項第七款之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以「淨萃悅白」指定使用於「化粧品」等商品上,不會產生功效等特點的錯誤認識;但以「3CE WHITE MILK」指定使用於「美容面膜」等商品上,則易使相關公眾誤認指定商品中含有牛奶等成分而具有美白功能。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中國國知局」)統計,誤認條款之駁回案件在後續的救濟程式中,僅有不到2成得以翻案,且中國知識產權法院在近年的判決中,就誤認條款的適用愈趨嚴謹。因此,商標申請人應詳加瞭解中國司法實務就誤認條款的適用,才能據此審慎規劃品牌商標之申請。

本文以下即針對中國近來幾則法院之案例進行分析及介紹

一、早期見解:申請人若可以舉證其實際使用態樣,或可克服誤認條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2016)京行終182號

商標圖樣

指定使用商品

第5類

膳食物質和製劑、保健藥劑、食物補充劑…等

【法院審理見解】

  1.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認為,本件商標中之「organic」外文,容易使公眾誤認其商品完全由有機成分組成,有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1項第七款之適用。
  2. 但是本件商標申請人已經舉證說明其指定商品主要由有機原料組成,故相關公眾會將「organic」外文認定為針對指定商品的直接描述,不會產生誤認,並無違反誤認條款之規定。
  3. 因相關公眾會將「organic」外文認定為針對指定商品的直接描述,本件商標仍然違反中國商標法第11條第1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不具有識別性而不得註冊。

二、近期見解:「欺騙性」的判別應以「一般公眾的知識水準」為斷,且實際使用態樣不足以佐證商標不具欺騙性。

(1)北京高院(2019)京行終5879號

商標圖樣

指定使用商品

第3類

美容面膜;化妝品…等

【法院審理見解】

  1. 本件商標之「WHITE MILK」可解讀為「美白牛奶」,將之指定使用於「美容面膜」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指定商品中含有牛奶等成分而具有美白功能。
  2. 雖然申請人已舉證說明,實際使用之商品確實含有牛奶成分,然而該實際使用之下位概念商品,不能等同於本案指定使用之「美容面膜」等上位概念商品,無法以實際使用之商品的原料作為本件商標不具欺騙性的證據,應認本案違反誤認條款。

(2)北京高院(2019)京行終3558號

商標圖樣

指定使用商品

第3類

化妝品;洗面乳;研磨劑…等

【法院審理見解】

  1.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指出,本件商標之「肽」具有美膚、去皺效果,將之指定使用於「化粧品」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指定商品之功效等特點,違反誤認條款。
  2. 判斷某一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亦應當從該商標整體上加以判斷,而不應僅從其構成要素入手認定該商標是否具有欺騙性。一般公眾將本件商標「肽亮」二字作為整體進行識別時,易將其識別為形容「(光線)太亮」的含義,而不易誤認為該標誌標示商品中含有「肽」這種化學物質。
  3. 「欺騙性」之認定是以所有的普通社會大眾為對象,而社會公眾對於專業領域的專業詞彙認知度相對較低,故即便然本件商標的「肽」字具有特定涵義,且可作為化粧品之原料,社會公眾對于生化領域的專業詞彙「肽」很難有清晰而準確的認定。
  4. 因此,本件商標並不具有欺騙性,也不會導致公眾誤認,並無誤認條款之適用。

(3)北京高院(2019)京行終6807號

商標圖樣

指定使用商品

第3類

化妝品;染髮劑;香水…等

【法院審理見解】

  1. 商標本身或其構成要素,如果具有超出其指定商品固有屬性的描述,而足以誤導相關公正產生錯誤認知,始有誤認條款的適用。
  2. 本件商標「淨萃悅白」係無固定含義的臆造詞,並無單純指涉「美白」之義。依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水準,在識別本件商標「淨萃悅白」四字時,不會產生功效等特點的錯誤認識。
  3. 既然本件商標為不具固定含義的臆造詞,國知局應就其審理認為具欺騙性之理由進行舉證。
  4. 綜上所述,本件商標並不具有欺騙性,也不會導致公眾誤認,並無誤認條款之適用。
【本所評析】

根據北京高院近來適用誤認條款的實務見解,可以發現法院的審查「欺騙性」的基準愈趨嚴謹。對於商標審查機關而言,若其審查認定臆造詞彙具有欺騙性時,應負舉證之責。對於商標申請人而言,從早期憑藉實際使用產品的特性進行認定,轉變為以商標整體涵義為準,並以一般公眾的知識水準為斷,亦即申請人不再能夠以實際使用態樣克服誤認條款。

為了吸引消費者注意、消費,品牌商標往往會加入特定成份字詞,或是品質功能的描述,抑或創用特殊諧音或形容詞彙。然而,這種類型的商標不僅有高度可能性因不具識別性而被駁回,縱使被認定具有識別性,亦有可能如同上述的「WHITE MILK」一案被認定具有欺騙性而遭駁回。

因此,本所建議應盡可能避免以單純指涉成分或功效的詞語作為商標,就創意諧音或詞語之商標,申請人亦因留意可能的欺騙性問題,必要時宜諮詢專業代理人之意見,以順利取得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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