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搶先看-智慧局預告修正專利法,台灣專利審查、救濟、訴訟制度未來將有大幅變革

日期:2021年1月28日

【Vol.106】台灣智慧局於2020年12月30日預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其中修正三十三條、增訂三十條、刪除十條,更動的條文共計七十三條。本次修法的內容涉及專利申請案件之救濟程序、舉發制度等重大制度修改,台灣智慧局目前係徵求公眾意見,並已於2021年1月19日舉行公聽會討論。維新謹將專利法修正主要重點介紹如下:

一、於智慧局內部增設「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

現行法關於專利申請案被核駁之再審查案件及無效審查案件,係均由智慧局之專利三組審查,且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面詢。但實務上認為現行的審查制度所能達到的程序保障不夠充分。因此,本次修法乃參考日本、美國、韓國之專利救濟制度,於智慧局內部增設「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為獨立單位,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並明定相關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至第六十六條之七)

二、關於不服專利申請案件初審審理結果之救濟途徑,廢除「再審查制度」、「訴願程序」,改採「複審制度」:

於現行法,若不服專利申請案件初審審理結果,須向智慧局申請「再審查」來救濟。本次修法廢除「再審查制度」,改為向「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申請複審。複審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並導入前置審查、言詞審議、審議計畫之機制,於審議程序中適度公開心證、審議中間決定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八至第八十三條)

若不服復審審定,其救濟途徑無須先向訴願會提出訴願,可直接向智慧財產法院或商業法院起訴(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至第九十一條之十)。

三、舉發制度的相關修正:

本次修法就舉發制度進行重大的修正,重點如下:

  1. 刪除舉發證據須限期於舉發後三個月內提出之規定,修正為:「舉發人之補充理由、證據,應於審議終結前適當期間提出之。若意圖遲滯審議,或因重大過失未提出文書,有礙審議之終結者,視為未提出(修正條文第73、74條)。
  2. 舉發案之審理改採以言詞審議為主,例外始採書面審議(修正條文第74條之1)。
  3. 引進「預備程序」制度、職權調查證據、中間決定制度(修正條文第73條之3至77條)。

四、舉發案件之救濟程序採「對審制」,且採行民事訴訟審理程序,並廢除訴願程序:

於現行法下,若不服智慧局所作成之舉發審定,其救濟途徑係須先向訴願會提出訴願,其後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其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於行政訴訟進行中,被告均為智慧局,而舉發人或專利權人為參加人。但實務上長久以來均批判此制度過於亢長、且此等私權爭議之被告不應為智慧局。本次修法乃就舉發案件之救濟程序進行重大修改(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 之一至第九十一條之十) :

  1. 改採「對審制」,訴訟之被告為專利權人或舉發人。
  2. 廢除「訴願前置主義」,若不服智慧局之審議結果,無須經過訴願程序,即可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3. 改採民事訴訟審理程序。
  4. 上訴審法院改為由最高法院審理。

五、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爭議之救濟途徑均採改民事訴訟解決:

現行法關於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爭議之救濟途徑採舉發及民事訴訟並行制。由於實務上智慧局難如法院可實質調查其真實權利歸屬,故本次修法將「冒名申請」可作為舉發事由的規定刪除,當事人謹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爭議。(修正條文第十條、 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

六、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現行法關於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六個月,本次修法將放寬優惠期期間,自本國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

七、於複審審議期間不得為分割申請:

於現行法下,專利申請人可於「再審查」階段申請分割。但本次修法廢除「再審查」制度,改採「復審制」,於復審階段亦不得申請分割。明定於初審審定前或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始可申請分割(修正條文第34條)。

本所意見

本次台灣專利法修法所牽涉之層面相當廣泛,影響重大,維新會持續關注相關後續發展,並提出最新的報導及分析建議。

[1] 台灣智慧局公告請參照: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862-884441-ab94d-101.html

關鍵字:專利 法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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