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公布首件採用同意共存制度(Consent System)的商標註冊案例
日期:2025年12月5日
【Vol 237】日本特許廳(JPO)於2025年4月7日正式公告,已核准第一件採用「同意共存制度(Consent System)」的商標註冊案例。此制度允許即使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先前註冊商標,只要後申請人取得先前商標權人的同意,且兩商標的使用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即可准予註冊。該制度係自2024年4月1日修正《商標法》後導入,並適用於此日期之後提出的商標申請案。
一、 制度背景與意義
「同意共存制度」旨在提高商標制度的靈活性,使事業者能透過契約與合意方式消除混淆可能性,並取得商標權。過去日本在審查上偏向嚴格,只要商標近似,常會直接以混淆可能性為由駁回;導入新制度後,企業得以透過契約管理使用範圍,從而降低衝突並順利申請。本次核准案例為制度施行後的首例,具有高度指標性,亦將成為後續審查與代理實務的重要參考。
二、 首件登錄案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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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商標圖示 |
類別/商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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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申請人(Applicant) |
Shata Shuzou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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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類:精製清酒、燒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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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標權人(Prior Registration Owner) |
Shaddy Co.,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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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類:酒類零售/批發相關優惠服務 |
三、為何能順利註冊?— 審查重點
申請人與先前商標權人簽署了協議書/同意書,明確規範:
1. Shata Shuzou的商標僅用於清酒標籤上;
2. Shaddy的商標僅用於禮品型錄等服務領域;
3. 雙方承諾以不造成消費者誤認的方式使用商標。
JPO認定上述使用範圍分離能有效避免混淆,因此符合同意共存制度的要件,准予登錄。
四、程序面重要示範(本案特別指標性)
1. 可於尚未收到拒絕理由通知(OA)前主動提交同意文件;
2. 同意書格式具有彈性(審查基準範例僅供參考);
3. 文件可於申請前、申請時或OA前提交,制度具高度彈性。
本案是日本首次成功運用「同意共存制度」的商標申請案例,具有高度實務指引意義。透過明確的契約分工與混淆避免措施,JPO認定兩商標可安全共存,並据此核准登錄。本案示範了新制度下的申請策略、同意書內容以及文件提交時機,將成為往後商標實務的重要參考架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