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確定推翻中國國知局關於參數限定特徵是否符合記載要件之認定(移動終端玻璃面板事件)

日期:2025年1月21日

【Vol 225】中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來就一件康寧(上海)有限公司的移動終端玻璃面板專利之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針對該專利之參數限定特徵的記載要件問題,推翻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決定。本案為參數特徵專利之說明書之記載是否滿足充分公開的要件問題,又提供了一個典型案例,相當值得參考。

案情概要

某位匿名之自然人對「康寧(上海)有限公司」(下稱「康寧公司」)名稱為「通過無誤差函數壓縮應力曲線的離子交換玻璃」的發明專利(公告號CN104870393B,以下簡稱系爭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以下簡稱國知局)作出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第45834號無效宣告決定)。在該無效決定中,對於無效宣告請求人指出的說明書有關於玻璃「易碎性設計」部分存在公開不充分的理由,國知局認為並不能成立。無效宣告請求人不服無效決定結果,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一審推翻國知局的決定結果((2020)京73行初15733号判決),改判專利全部無效。專利權人康寧公司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2月做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61号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並駁回康寧公司的上訴。

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及爭點

本專利涉及化學產品及其製備方法,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是一種強化玻璃,

權利要求1實際上限定了所述玻璃需要同時滿足如下兩個條件:

(1)CT大於-37.6ln(t)(Mpa)+48.7(Mpa);

(2)具有(1)中所述CT值的玻璃是不易碎的(低於脆性限值)。

其中,主要爭點為(2)「低於脆性限值」之記載是否符合充分公開的規定。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見解

國知局主張,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易碎性是設計各種玻璃製品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本專利在其說明書第[0033]段也引用了證據2美國專利的易碎性測試方法,說明書第[0058]段也記載了玻璃通過落球以及環上強度測試等測試壓縮應力。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見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專利說明書未公開證明所述玻璃是不易碎的易碎性測試結果。即使易碎性的測試方式是本領域已知的,但是本專利說明書並未公開說明書附圖5-8所述實施例的玻璃的易碎性測試結果,無法證明本專利實現了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因此,對於權利要求1所述玻璃,本專利說明書未能充分公開。

此外,本專利說明書中亦並未明確說明,使用何種技術方案可以確保獲得的玻璃是不易碎的,本領域技術人員也無法從現有技術或公知常識中獲知,使用本專利技術方案生產的玻璃肯定是不易碎的。且如果僅是通過在實際生產過程中對每批次玻璃製品進行易碎性測試來確保其生產的玻璃是不易碎的,則顯然需要本領域技術人員付出過度的勞動來確認依據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能否獲得權利要求中限定的產品

本所評析

本案例中法院推翻了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的見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更嚴謹地審視說明書的揭載內容,非草率地以「通常知識者應能理解」做認定。

本案權利要求中對於玻璃不易脆的性質是以拉伸應力低於「脆性限值」來界定,明顯地本案的不易脆性質是以一「數值限定」技術特徵限定本案權利要求1的範圍。若僅是想描述發明物品有不易脆的性質,例如亦有在權利要求的前言加入性質描述的「非限定」做法。在權利要求中作為技術特徵撰寫,則要求說明書中對該當技術特徵有充分的揭露。雖然本案說明書中引用其他專利文獻的揭露,省略了「脆性限值」定義的說明,惟如上所述,本案實施例中沒有揭載玻璃的「脆性限值」測試,亦無說明具有本案條件(1)技術特徵的玻璃的「脆性限值」應為多少。據此,法院認為無法從本案說明書的揭露直接理解本案權利要求所界定的玻璃必然是不易碎的,通常知識者需要另外付出過多的勞力來驗證本案權利要求1的發明是否符合條件(2)技術特徵,故本案說明書揭露為不充分。

權利要求可為說明書所支持是撰寫說明書的基礎要件,惟撰寫權利要求時往往追求更廣的權利範圍而忽略了基礎。在說明書撰寫、權利要求撰寫上,此判決可作為一警惕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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