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鞋款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大戰──New Balance Athletics, Inc. v. Golden Goose USA, Inc.案分析

日期:2024年10月7日

【Vol 222】隨著健康意識逐漸提升,運動養生風氣日漸盛行,連帶著運動衫、跑鞋等體育用品的市場規模迅速擴大,行銷競爭愈趨激烈。以跑鞋為例,除了舒適、透氣、耐用等基本需求以外,是否兼顧品牌價值、潮流外觀亦是消費者選購重點,同時也是各大品牌鞋款設計的重點之一,其中長期熱銷的各式款式更被消費者奉為「經典」。然而,「元祖灰」、「老爹鞋」、「小髒鞋」這些令人一見鍾情的經典顏色及設計能享有商標權嗎?

著名跑鞋品牌New Balance於西元2023年8月18日便以其經典990鞋款之商標權遭Golden Goose之Dad-Star系列鞋款侵害為由,向美國麻薩諸塞州法院起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並請求鉅額賠償,案件目前仍由法院審理當中。

案件背景

著名運動用品製造公司New Balance(新百倫)以兼具外觀設計和穿著舒適之運動鞋聞名全球,並於西元1982年發表990運動鞋款,隨著各國政治與企業領袖不約而同的穿著該系列鞋款,更獲有「總統鞋」的美譽,且以厚重設計及灰色配色為人所知。

(圖一:New Balance 990 系列,https://www.sneakerfreaker.com/features/new-balance-990-series-breaking-down-the-differences/)

然而,義大利高端運動鞋品牌Golden Goose Deluxe Brand(GGDB,下稱「Golden Goose」),自西元2000年創立之後迅速以仿舊設計的「小髒鞋」享有盛名,並於西元2021年10月開始販售以厚底仿舊運動鞋款為主的Dad-Star系列。

(圖二:Golden Goose Dad-Star系列,https://www.goldengoose.com/tw/en/stories/dad-star.html)

New Balance隨後於西元2023年8月18日向美國麻薩諸塞州法院起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主張Golden Goose使用相似且足以使人混淆的設計元素、系列名稱、灰色配色,已侵害其990系列的商業外觀,將對其商譽造成無法挽回的傷害,並請求法院命令Golden Goose停止使用該商業外觀,並召回、銷毀所有影響990系列商業外觀的商品,並求償經濟上損失。

New Balance的主張

一、「990商業外觀(990 Trade Dress)」應受保護,且消費者業已由「老爹鞋(”Dad” Shoe)」聯想到New Balance

1. 獨特灰色與990系列的設計元素已經是New Balance的品牌代名詞。New Balance當前擁有6種不同版的990系列鞋款,均保持連貫的設計理念而能夠傳達可資識別的外觀。設計元素不具有功能性且能夠傳達New Balance為該鞋款之來源。

2. New Balance藉由每年舉辦「灰色日(Grey Day)」促銷活動、官網的「灰色商店(Grey Shop)」,以及針對每款核心型號都推出灰色配色等作法,將其品牌形象與灰色深度結合,且業已透過長期於全球廣泛行銷,以及990系列鞋款之廣告,確立New Balance鞋款為「原創老爹鞋」之地位。

3. New Balance主張,消費者對於其990系列鞋款之非功能性設計已經與其品牌形成單一聯想,應認的商業外觀權利可受保護。具體而言,至少在以下具識別性的元素組合中應受保護,且這些元素組合在一起即為「990商業外觀」:

(1)運動鞋前端主要採用複數種顏色的不同色調組成(通常為灰、藍、黑)

(2)網狀襯裡與絨面革覆蓋層在運動鞋前端與中間的鞋面形成網狀窗口

(3)覆蓋在前腳外側和內側區域的條狀設計

(4)中底部分,前腳至中間為一種顏色(通常為白色),中間至腳後跟則為另一種顏色(通常為灰色)

(5)外底的顏色為對比色(通常主要為黑色)

(6)經加固之運動鞋後部鞋孔(通常外內側各有兩個)

(7)置於鞋面之反光設計

二、Golden Goose侵害事實

Golden Goose係繼New Balance 990系列取得可觀市場成就、獲得設計認可之後始販售。其Dad-Star系列鞋款故意採用與990商業外觀相似而令人困惑的灰色配色設計,且故意使用「Dad-Star」名稱以使消費者將其產品與New Balance形成聯想,使之誤會該系列來源為New Balance。此外,根據證據資料,許多消費者認為Dad-Star系列鞋款是「山寨New Balance 990」,甚至認為雙方品牌已展開合作。綜上所述,Golden Goose銷售Dad-Star系列鞋款係攀附New Balance 990 系列成就的搭便車行為。

三、商標侵權(麻塞諸塞州州法第110H章第11~14條及16條)

Golden Goose故意且意圖攀附New Balance 990商業外觀之商譽,於「Dad-Star」系列鞋款使用且易混淆的近似設計,已違影響到New Balance的信譽,並獲取基於New Balance利益而來的收入,導致New Balance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

四、商標淡化(麻塞諸塞州州法第110H章第13條)

綜上所述,New Balance獨特的990商業外觀享有保護,Golden Goose於「Dad-Star」系列鞋款使用相似易混淆的設計構成法定淡化 (statutory dilution),因其未經New Balance同意且將持續削弱990 商業外觀之獨特性。

Golden Goose的主張

Golden Goose於2023年11月20日提出答辯狀,其主張:

1. New Balance未能準確描述其商業外觀

New Balance既主張其有應受保護的商業外觀權,即應準確表述該商業外觀的特徵和範圍,惟其訴狀中並無準確之表述。

2. 該商業外觀不具備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

New Balance的商業外觀並不足以讓消費大眾將之作為識別其來源為New Balance,因此New Balance主張之商業外觀權利並不存在。

3. 功能性與通用性設計

New Balance主張之商業外觀的元素組合具功能性,自不得以功能性特徵尋求商業外觀之保護。又其闡述之商業外觀的元素組合是通用元素,亦不得作為商標或商業外觀。

綜上所述,New Balance控訴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New Balance請求。

美國法下商業外觀(Trade dress)與本案

「Trade dress」並無統一譯名,常見翻譯有商業外觀、營業包裝、營業外觀等,本文將之譯為商業外觀。

美國以《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第43條(a)項作為保護商業外觀依據,亦即將之納入商標法規範當中。一旦商業外觀受到侵害時,原告必須舉證其商業外觀已具有識別性(Distinctiveness)或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且不具有功能性(Non-Functionality),同時證明被告之使用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本案目前初步聚焦之爭點,應在於New Balance之「990系列」是否應受到「商業外觀」之保護?以 New Balance主張之990商業外觀而言,其為設計元素與顏色的組合,前者有無先天識別性暫且不論,至於顏色方面,通常皆認為不具有先天識別性。在美國法的單一顏色商標的經典案例Qualitex Co. V. Jacobson Products Co., INC.中,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或可供參酌:單一顏色是可以被商標保護的,只要不具功能性,且能取得第二重意義,表彰商品來源。

本所評析

雖然有認為商業外觀與商標屬於不同概念,惟二者之保護目的都是避免他人以仿襲等方式竊取權利人的商譽或利益,並保障消費者之交易安全,促進工商業正常發展及公平競爭。儘管我國尚未建立「Trade dress」的法律定義,也沒有提供專法保護,然而實務上仍可透過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及公平交易法等進行保護或主張權利。

至於在美國商標法規定之下商業外觀,則與我國針對立體商標等非傳統商標之規定類似,必須符合非功能性與識別性兩大要件。此外,如欲主張權利,非功能性及識別性等舉證責任由權利人負擔。本案從New Balance各項舉證可以看出其亟待建立990鞋款商業外觀的權利,Golden Goose亦對此加以反擊,故未來法院對此爭點之判斷當為本案重點。若最終採認New Balance之主張,對於服飾、時尚業界亦將產生深遠影響,值得多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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