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扳回一城——奪回失去的歐盟「大麥克」商標

日期:2024年2月1日

【Vol 209】一提到「大麥克(BIG MAC)」,大多數人都會馬上聯想到著名連鎖速食店麥當勞旗下的明星商品。然而,2019年年初,麥當勞曾一度失去歐盟的「大麥克」商標權。經過漫長的上訴過程,「大麥克」的部分商標權在2022年12月再次回到麥當勞的懷抱。

案件介紹

2017年麥當勞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下稱歐盟智慧局)提出異議,稱愛爾蘭連鎖快餐店Supermac's (Holdings) Ltd(下稱Supermac’s)申請的兩件歐盟商標與「大麥克(BIG MAC)」商標過於近似,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Supermac’s隨即以麥當勞「自註冊後連續5年未真實使用(genuine use)」為由,依歐盟商標規則(European Union Trademark Regulation)第58條第1項a款要求歐盟智慧局撤銷麥當勞自1996年即擁有的「大麥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麥當勞

「大麥克(BIG MAC)」

Supermac’s (Holdings) Ltd

「Supermac’s」

1

(註冊第000062638號)

2

何謂真實使用?

商標真實使用亦即「商標實際使用」,讓商標發揮其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將商標實際應用於將銷售或已銷售之市場,而為維護商標權所做的象徵使用(Token use)或企業內部使用商標行為不算商標真實使用。在評估真實使用時,智慧局及法院須整體考慮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市場特性、商標使用頻率、商標權人所提交之證據等,以綜合評估該商標使用是否為在經濟活動中維持或創造市場佔有率之手段。3

麥當勞提出之真實使用證據

麥當勞於不使用撤銷案中向歐盟智慧局提出當時歐盟成員國德、法、英三國公司代表簽署的宣誓書,以及宣傳手冊、食物包裝盒、菜單、官網頁面影本與維基百科上頁面影本等資料作為商標之真實使用證據。

然而「真實使用」之證據應呈現該商標使用之地點、時間、及範圍,如食物包裝盒於何時、何處、以多少數量使用;若是網站佐證資料,應進一步提供如瀏覽次數、到訪人來源等可直接指明如何流通或增加商品購買之獨立使用證據。歐盟智慧局的商標撤銷部門(Cancellation Division)認為麥當勞提出的證據缺少銷售與官網實際流量等直接數據,因此無法作為獨立證據。而由員工提出的宣誓書雖具有證明價值,但仍缺乏證明力,僅能作為輔助證據。

歐盟智慧局進一步表示雖然「真實使用」之證據的提出型態不拘,且當局未針對本案提高審酌標準,惟商標權人麥當勞選擇提交有限的證據。據此,歐盟智慧局全數廢止麥當勞於歐盟的「大麥克」商標。

麥當勞再上訴

麥當勞不服歐盟智慧局的決定,遂於2019年3月上訴,並向歐盟智慧局上訴委員會(Board of Appeal)提交於德法英三國的使用證據如下:

1. 針對麥當勞消費者的調查,其顯示消費者對於系爭商標與麥當勞速食產品間的關聯性具有高度意識

2. 實際購買之收據影本與電子收銀機的摘錄資訊

3. 財務審計報告,其包含產品銷售紀錄與資訊

4. 來自德國雇主與商會的確認函,以證明「大麥克」產品為該公司的核心產品

5. 「大麥克指數(Big Mac Index)」相關介紹文章(即著名的非正式經濟指數,用以呈現各國貨幣的購買力)

6. Google分析數據

7. 原始包裝之廣告材料與照片

8. 德法英三國的麥當勞菜單照片

9. 廣告、社群網站、YouTube影片、文章等,及來自英國報紙與網站的行銷數據。

上訴委員會認為補充的證據足以顯示系爭商標是麥當勞的招牌品項,並在全球享有盛名,於是撤回原先商標撤銷部門的部分裁決,麥當勞重新拿回部分指定商品的「大麥克(BIG MAC)」商標權(如第29類的魚、肉製品、雞肉三明治等;第30類的三明治;第42類的提供餐飲服務等)。

本所分析

商標之主要功能在於識別商品及服務來源,因此若僅透過註冊取得商標權而並未實際使用,則相關消費者無法辨識商品或服務與該商標之關係,也就失去最初商標法立法保護的目的與價值,甚至影響他人申請註冊的權益。

系爭商標與麥當勞之間的關聯性眾所皆知,「大麥克(BIG MAC)」一詞甚至成為著名的非正式經濟指數,可見其知名度甚高。儘管如此,麥當勞在撤銷階段或許是因為保障自身營運機密敏感資訊,未提交實際銷售及數據流量等資料,因此不能有效證明「真實使用」,一度失去歐盟地區的商標權。

我國商標法亦有類似制度及規定,根據商標法第63條第一項第二款,如商標權人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商標已滿三年者,智慧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因此,商標權人應在商標註冊後積極留意是否有使用該商標之事實,且應注意該使用是否符合商標相關法規定義,以確保商標權無虞。

[1]圖片來源:https://www.mcdonalds.com/gb/en-gb/product/big-mac.html

[2]圖片來源:https://supermacs.ie/about-supermacs/

[3]11/03/2003, C-40/01, Minimax, EU:C:200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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