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既有語詞作為商標使用是否會侵害他人之商標權─「TutorABC」案判決評析

日期:2018年5月25日

【Vol 15】既有語詞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獲准商標註冊,但其行使商標權時並非毫無限制的可以主張其對於既有語詞有獨占的權利,法院認為應著重判斷爭議商標之實際使用對於相關消費者所造成之混淆誤認之程度,始能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但不得僅以部分字詞相同,即主張申請在後之人有攀附之惡意,亦不得逕予認定有明知或故意等情事。「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敘明了上述侵權的判斷標準。

【事件經過】

原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8月4日以「TutorABC」、「TutorABC 及圖」及「TutorABC」商標(下稱「原告商標」),指定使用於申請第35、41、42類等服務,並於2007年9月1、2007年9月16日獲准註冊。

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20日以「Tutor Well 最好的線上家教網及圖」商標(下稱「被告商標」)指定使用於相同之類別,並於2013年5月16日獲准註冊。

原告認為被告商標與其商標構成近似,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情事,又被告係惡意申請註冊「Tutor」系列商標,故對其提起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原告商標與被告商標】

 

原告商標

被告商標

註冊日

200791

2007916

2013516

權利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

指定商品

35

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等

35

廣告企劃、廣告設計…等

41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查詢、訂閱、翻譯…等

41

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編輯出版查詢訂閱翻譯…等

42

各種書刊之編輯…等

42

電腦程式設計…等

 

【智慧財產法院見解】

  1. 原告已提出多項附有日期時間之確切證據顯示有消費者實際誤將被告「TutorWell」所提供之服務,誤認為係來自原告「TutorABC」。例如:原告「TutorABC」所經營之臉書中,經消費者投訴行銷電話態度不佳,惟查該行銷電話事實上係來自於被告「TutorWell」,被告亦未就此混淆誤認之事實提出抗辯,故認定兩者在使用上確實造成混淆。
  2. 雖然被告提出消費者於社群媒體網站比較各線上英語教學服務品牌之心得分享資料,欲證明相關消費者得以區別兩者商標,惟對該類服務有需求之相關消費者,未必均為會上網比較各品牌之人,無法據此推論相關消費者均已熟悉被告商標。
  3. 原告固主張「Tutor」與被告之公司名稱並無關聯,卻選擇使用「TutorWell」商標係有抄襲惡意。惟被告之公司名稱「威爾斯」與「Well」應認有所淵源,且「Tutor」本為與線上英語家教教學服務有關之文字,故被告將Tutor與Well結合成為新創語詞,使用作為線上英語家教服務之商標,可認為有其正當合理基礎,不應認為有抄襲惡意。

本所策略分析

本案原告勝訴之重點在於原告已經提出多項證據足以證明相關消費者實際上會將被告商標與原告商標混淆誤認,但被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商標已為相關消費者廣為知悉,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之使用會構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故被告確實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因此使用既有語詞作為商標,「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相關消費者熟悉的程度」為侵權訴訟中的重要的爭點。

 

關鍵字:商標 判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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