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淨水器品牌「諾得」案了解商品類似性的判斷、商標申請善意與否,是否足以影響與著名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
【Vol 5】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2016年)行商訴字第43 號判決評析
【案例事實】
台灣諾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得公司」)(被評定人,原告)前於西元2008年10月27日以「諾得」商標,指定使用於「不銹鋼洗濯槽、電話式蓮蓬頭….」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經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良公司」) (評定申請人,訴訟參加人)申請評定,以其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12款之規定(即「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對之申請評定。
智慧財產局審理後作成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諾得公司」不服,提起訴願,訴願會與智慧財產局之見解相同而駁回訴願,被評定人「諾得公司」仍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2016年)行商訴字第 43 號判決)推翻訴願會及智慧局之見解。法院認為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據以評定諸商標所使用之商品相較,兩者功能、用途、行銷管道、產製主體實有極大不同,且系爭商標之申請乃係源自於其所代理之荷蘭商「Norit 」淨水器而來,其並無攀附據以評定諸商標之惡意存在,因此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商標比較
| 系爭商標 | 據以評定商標 |
|---|---|
| 註冊第01364198號商標 | 註冊第00575210、01271201號商標 |
| 商標權人:諾得公司 | 商標權人:天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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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類:不銹鋼洗濯槽、電話式蓮蓬頭、淋浴蓮蓬頭、水龍頭、止水栓、雙口龍頭、冷熱水混合水龍頭、給水栓、水龍頭過濾器、飲水機、濾水器、濾水機、反滲透式純水器、飲水機之濾心、濾水器之濾心、熱水器、熱水爐、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瓦斯爐。 | 第1類:繃帶、冰枕、棉花棒、擠青春痘棒。
第32類:啤酒、汽水、果汁、礦泉水、蒸餾水、運動飲料、含醋飲料、仙草茶、洛神茶、果蔬纖維飲料、電解質液飲料、電解離子水、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麥草汁、薑湯、健康醋、冰糖燕窩飲料。 |
本案之關鍵在於商品之類似與否的判斷以及系爭商標之申請善意與否是否足以影響與著名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的判斷二點。
【智慧局及訴願審議委員會見解】
智慧局及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系爭商標有致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應予撤銷,其理由如下:
- 據以評定諸商標表彰使用於膠囊、胃腸藥等商品之信譽已為國內相關消費者所熟知而達高度著名之程度。
- 兩商標均有相同之中文「諾得」,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極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程度極高之商標。
- 本件爭議之中文「諾得」並不具既有特定字義,且與所使用之商品無關連性,據以評定諸商標復經天良公司長期使用廣告行銷已達著名之程度,又查以中文「諾得」2 字作為商標之中文獲准註冊者,除被評定人諾得公司及第三人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均為評定人天良公司所有之商標,堪認並未為多數第三人普遍作為商標使用而減弱其識別性,是據以評定諸商標應具有相當強之識別性。
- 被評定人諾得公司所提相關使用證據,大部份日期在系爭商標註冊日之後不足以採認系爭商標於註冊時業經諾得公司長期廣泛使用而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
復考量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據以評定商標使用著名及多角化經營使用之西藥、營養補充品、化妝清潔保養品、飲料等商品相較,二者均屬日常生活或居家產品,具有相輔相成或依存關係,且同具滿足消費者清潔衛生、健康養生等訴求之性質,鑑於近年來廠商對醫療、營養補助品及養生商品多有多角化生產之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二者消費族群及相關資訊有所重疊,二者商品應具關聯性,有可能使相關公眾誤認二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情事。
【智慧法院見解】
智慧財產法院亦認同據以評定諸商標為著名商標、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諸商標近似程度高、據以評定諸商標具識別性、天良公司有將據以評定諸商標註冊及使用於多種不同商品或服務而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等,惟就兩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暨類似之程度,與智慧局及訴願會之見解不同,認為系爭商標無致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其理由如下:
-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居家設備類商品,與據以評定諸商標指定使用或多角化經營使用之藥品、食品及清潔用品並不構成同一或類似商品: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衛浴設備、飲水濾水設備,功能在滿足消費者居家基本設備需求,而據以評定諸商標使用著名及多角化經營使用之商品為藥品、營養品、清潔用品及食品,功能在滿足消費者醫療、營養補給及清潔需求,兩商標商品雖均為消費者日常居家生活所需,然其行銷管道、產製主體實有極大不同,功能、用途亦有差異,評定人天良公司縱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然並無證據顯示其有將其事業版圖拓展至衛浴、飲濾水器或熱水器瓦斯爐等器材設備之情形或準備,相關消費者實不會將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居家設備類商品,與據以評定諸商標指定使用或多角化經營使用之藥品、食品及清潔用品,產生有關連性之連結,是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實難認兩者構成同一或類似商品。
-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主觀上並無攀附評定人天良公司據以評定諸商標商譽之惡意: 系爭商標之所以使用「諾得」,乃係源自於被評定人諾得公司所進口之淨水器「Norit 」之中譯而來,被評定人諾得公司在產品廣告行銷上,亦標榜「荷蘭原裝淨水器」、「荷蘭世界級Norit 諾得淨水器」、「荷蘭原裝進口」、「符合荷蘭KIWA水質品質認證」、「荷蘭Norit 諾得醫療級生飲設備,國際紅十字會指定使用」等語,不僅無任何攀附評定人天良公司據以評定諸商標之用語,且其一再強調產品係來自於荷蘭原裝進口,惟評定人天良公司係本國公司而非荷蘭公司,均足認被評定人諾得公司就系爭商標之申請主觀上並無攀附評定人天良公司據以評定諸商標商譽之意,客觀上亦無攀附之情形,是系爭商標之註冊並無惡意,應堪認定。
【本所策略分析及評論】
由上述智慧法院之判決可知,智慧法院於商品之類似與否的判斷上較智慧局嚴謹,不輕易模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其實際多角化經營使用之商品類別之界線。此外,智慧局於判斷「是否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乙點,忽略了需考量商標申請人主觀是否惡意的要件,智慧法院特別就該點提出指正。今後若欲對他人之商標提出異議或評定的申請時,須特別留意上開二點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