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電子日本敗訴啟示:日本法院如何認定「跨段落拼湊」的引用發明?
日期:2026年2月25日
【Vol 240】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以下簡稱「知財高裁」)於日本專利第2015-256933號案件「光源、包含光源的背光模組及液晶顯示裝置」之審決取消訴訟(令和3年(行ケ)第10096號審決取消請求事件)1 中,駁回原告之主張,維持日本特許廳就引用發明之認定及進步性判斷之見解。
本案就技術特徵之整體認定、不言自明課題之判斷,以及數值限定技術特徵之進步性判斷等議題,提出值得注意之見解,對專利實務具有高度參考價值。
案件背景
2020年,申請人即原告(三星電子)提出發明名稱為「光源、包含光源的背光模組及液晶顯示裝置」之發明專利申請(特願2015-256933号)。該申請案歷經審查程序後,日本特許廳以該發明不具進步性等理由作成駁回決定。
原告不服該駁回決定,於同年8月28日提出複審請求。特許廳於2021年3月30日作成審決,認為原告之補正仍不足以克服拒絕理由,遂判定不服審判請求不成立。
原告於同年8月17日向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提起專利復審決定撤銷訴訟,主張引證發明之認定及進步性判斷存在錯誤,請求撤銷該審決。
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本案請求項1的重點技術特徵包括:
一個發光元件,用以發射藍色光;
一個光轉換層,包含將前述藍色光轉換為綠色光及紅色光的量子點材料、樹脂及散射劑,並將前述發光元件所發出的藍色光轉換為白色光後放出;
其中,前述散射劑在光轉換層中的含量相對於光轉換層總重量為10重量%以下,且所述光源滿足以下 (1) 或 (2) 之至少一項:
1. 前述白色光包含:
・綠色光成分,其峰值波長位於518 nm~550 nm之間,半值全寬(FWHM)小於90 nm;
・紅色光成分,其峰值波長位於620 nm以上,半值全寬(FWHM)為42nm以上不超過49 nm;
2. 在前述白色光的色座標中:
・紅色頂點位於0.65<Cx<0.69且0.29<Cy<0.33的範圍;
・綠色頂點位於0.17<Cx<0.31且0.61<Cy<0.70的範圍。
主要爭點與判決見解
本案法院針對「引用發明認定」、「進步性動機」及「數值限定意義」三個層面提出了關鍵見解。
一、引用發明之技術特徵即使分散記載至各段落,亦可認定為一整體技術思想
・ 原告之論點:
原告主張,引證文件中關於FWHM ≤45 nm之記載,係揭示於發明整體之「上位概念」部分,而引證文件表2所示之白光峰值波長及色座標等,則屬於「實施例」內容,兩者分屬不同段落及不同層次,卻被特許廳組合為同一引證發明,屬對引證文件之恣意拼湊,欠缺引證發明應具備之一體性與完整技術思想,故引證發明之認定存有違誤。
・ 知財高裁之判決要旨:
知財高裁認為,引證文件段落[0012][0013]及[0015]中已揭示:
・綠色及紅色半導體奈米晶體之發光峰值FWHM約為45 nm以下,或可為45 nm以下;
上述揭示並非孤立存在,而可理解為引證文件整體發明技術思想之一部分。即使FWHM之敘述位於發明概要段落,而白光特性之具體內容記載於實施例部分,引證文件前後文脈中亦未顯示兩者無法同時成立或存在技術矛盾。
因此,只要引證文件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在技術上可於同一技術構想下併存,即不因其分散記載於不同段落而否定其整體性,特許廳就引證發明之認定並無不當。
二、低成本化是自明的動機,常見之共同課題即使未明確記載於引證文件中,仍應認定為其所欲解決之課題
・ 原告之論點:
系爭發明與引用發明的最大差異在於「散射劑」的有無。原告主張,引證文件中並未揭示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會基於低成本化之目的,在減少量子點材料使用量的同時,仍能維持充分波長轉換效果之技術動機。
・ 知財高裁之見解:
知財高裁指出,一般而言,低成本化是許多技術領域中共同存在的技術課題。為了降低成本,必然要減少 QD 材料用量;而為了在減少用量時維持相同的波長轉換效率,添加散射劑以增加光路徑長度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顯而易見的手段。
即便引證文件未明示相關課題,基於出願日當時的通常知識,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亦可合理預期達成相同效果。因此,本案所主張的技術課題並非超出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通常認知的技術領域,不能作為進步性成立的理由。
知財高裁進一步認為,對於不言自明之課題的解決,其解決方式即使未於引證文件中明示,仍應視為引證文件所欲解決之課題,進而否定進步性。
三、不具臨界意義之數值限定僅為製造設計之選擇
原告主張將散射劑限制在 10 重量% 以下能平衡亮度與色座標,具有特殊技術意義。
知財高裁指出,請求項1所記載之「散射劑含量不超過光轉換層總重量10重量%」,屬於製造設計範圍內可自由調整之事項:
・說明書僅記載「10重量%以下可行」或「1~5重量%更佳」,而實施例中之最大值僅為6重量%,並未提供超過10重量%之實驗數據;
・光轉換層中散射劑與紅、綠量子點材料之比例,可依白光色座標或亮度需求進行調整;
基於上述理由,該數值限定屬於所屬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依具體需求自由調整之設計選擇,並未展現特定之技術突破,自不足以支持進步性。
知財高裁一併指出,數值限定或參數發明若未能顯示對特定技術課題具有臨界性效果,通常難以使進步性成立。
這份判決對於跨國企業(特別是台灣、中國與日本間的專利佈局)有深遠影響:
1. 重視「臨界意義」的實驗證明
在日本(與台灣、中國類似),若要在請求項中加入數值限定以避開先前技術,必須在說明書中提供對照實驗。如果你的上限設為 10%,請務必提供 11% 或 12% 時效能顯著下降的數據,否則極易被認定為單純的「設計事項」。
2. 低成本化動機的普遍性
在論證進步性時,不能僅辯稱「先前技術沒有提到降低成本」。法院認定「追求低廉成本」是商業社會的本能,這可以成為強大的組合動機來源 。
3. 引用文獻的「摘錄認定」規則
本案再次確認了日本法院容許從單一文獻的不同位置(如摘要、一般敘述、實施例)抽取出特徵來構成一個完整的引用發明,只要這符合「統一的技術思想」 。申請人在做 FTO 或無效檢索時,應更全面地解讀文獻,而非僅看單一實施例。
[1] https://www.courts.go.jp/assets/hanrei/hanrei-pdf-91236.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