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藥不同命!諾華 Entresto® 專利戰:為何美國判定「具進步性」,中國卻判「無效」?

日期:2026年2月24日

【Vol 239】Entresto®為諾華(Novartis)開發用於治療心衰竭之專利藥品,該藥物係包含兩種活性成分Valsartan與Sacubitril的複方療法,其中,Valsartan屬於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angiotensin-receptor blockers,ARB類藥物),而Sacubitril為中性肽鏈內切酶抑制劑(neprilysin inhibitors,簡稱NEPi)。該二者分屬不同藥理機制之藥物類型,其組合用於心衰竭治療,在臨床與商業價值上均具有重大影響。

圍繞 Entresto®的專利保護涵蓋化合物、晶型、醫藥組成物及醫藥用途等多元專利類型,且該等專利於藥品上市後,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均遭受有效性挑戰。本文所聚焦者,係其中關於ARB與NEPi組合的醫藥組合物專利,亦即美國專利US 8,101,659及其中國對應專利CN102091330B(以下合稱系爭專利)。

值得注意的是,系爭專利在中、美兩國所涉技術手段並無實質差異,然其進步性判斷結果卻呈現高度分歧:美國地方法院認定該專利具備進步性,且經CAFC維持1;反之,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2則一致認定其不具進步性。此一結果差異,在於兩國對非顯而易見性所採取的分析框架與審查重心截然不同。

一、 美國地方法院:以「顯而易見性」與合理成功預期為核心

美國地方法院係基於優先權日當時之技術背景為基礎,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的觀點出發,評估先前技術是否提供足夠的動機,使其在具有合理成功預期的情況下,自然導向請求項所主張之特定藥物組合。

首先,美國地院認為,在2002年之前,將不同藥理機制之藥物聯合使用以治療高血壓與心力衰竭,已屬於當時醫療實務中的常規策略,複方療法並非新穎概念。其次,美國地院指出,站在優先權日的時點,本領域技術人員固然可以合理預期 ARB與NEPi的聯合使用,亦同樣可以合理預期ACEi與NEPi的組合;換言之,ARB並非唯一或優選的搭配選項。

再者,美國地院強調:顯而易見性的判斷屬於高度依賴個案具體事實的分析,無法以一體適用的概括性規則加以決定。即便不要求先前技術揭示最理想或最成功的組合,但仍須提供合理的動機及理由,說明通常知識者為何會特別選擇Valsartan與Sacubitril的組合,不得僅因藥物用於治療相同疾病,即推論存在將特定兩種活性成分加以組合的技術動機。然而,在本案中,無論是 Valsartan與Sacubitril的特定組合、Valsartan與NEPi的組合、或 Sacubitril與 ARB的組合,先前技術均未提供明確的選擇動機或技術指引。

最後,美國地院指出,在優先權日前可供選擇的ARB與NEPi候選藥物數量龐大,且既有證據無法顯示Valsartan在效力、選擇性或藥物代謝特性上明顯優於其他ARB。法院因此駁回「顯而易見且值得嘗試」(obvious-to-try)的理論,認為被告的主張涉及不被允許的後見之明。

二、中國審查與司法實務:以「三步法」為主導的進步性分析

首先,不同於中國國知局的見解,最高院認為專利說明書中已揭示實驗方法與實驗結論,僅欠缺實驗數據,屬於具有積極暗示之情形,基於誠信原則,推定實驗於優先權日前已完成,因此採納諾華的補充實驗數據。然而,該等補充數據無法證明Valsartan與Sacubitril之組合具有協同效果,且部分數據所採用之動物模型與說明書揭示內容並不一致,難以據以支持進步性主張。

在三步法架構下,最高院將「ARB與NEPi的組合」界定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在此前提下,系爭專利若欲具備進步性,應證明其所主張之Valsartan與Sacubitril組合,相較於其他ARB+NEPi組合,能產生更為優異且預料不到的降血壓效果。

然而,最高院認為,即便諾華提交之全部實驗數據均予認可,該等數據僅能證明Valsartan與Sacubitril之組合,相較於單一使用ARB或NEPi具有較佳效果,未能證明其相較於其他ARB+NEPi組合在療效上具有顯著或不可預期之優勢。

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釐清「合理成功預期」在三步法中的定位。諾華抗辯,將附件13作為最接近先前技術欠缺合理基礎,理由在於優先權日當時,ARB與NEPi之作用機制尚不明確,其臨床效果具有不確定性與不可預測性,難以據此形成合理的成功預期。諾華認為,在選取先前技術時應基於合理的成功預期去考量。

惟法院不予認同,指出是否具有合理成功預期,原則上係用於第三步,即判斷發明是否顯而易見的考量因素,而非用以否定某一現有技術是否得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的門檻。即便本領域技術人員因當時的技術認知或研發條件限制,而未必具有成功預期,亦不影響該現有技術作為擬制發明起點的資格。基於此,最高院最終維持系爭專利因缺乏進步性而無效之結論。

藥品專利布局及維權的應對建議

針對 Novartis 的 Entresto® 案例,建議企業在進行醫藥組成物專利佈局與維權時,應採取「因地制宜」的差異化策略,以應對中美兩國對「進步性」審查重心的本質差異:

1. 美國佈局策略:強化「動機」與「非顯而易見」的論證

預防後見之明:在申請文件中,應詳實記錄開發過程中面臨的眾多候選組合,強調在優先權日當時,技術人員並無特定動機選擇該組活性成分 。

建立「合理成功預期」的門檻:強調臨床效果的不確定性,證明該組合並非單純的「顯而易見且值得嘗試(Obvious-to-try)」 。

2. 中國佈局策略:聚焦「三步法」下的數據支撐

實驗數據的完整性:鑑於中國最高法院對實驗數據的要求極為嚴苛,建議在原始說明書中即完整揭示實驗數據,而非僅提供結論。雖然中國最高院在 Entresto® 案中基於誠信原則採納了補交數據,但其對數據與說明書一致性的審查仍可能導致進步性主張被駁回 。企業應確保補交數據的動物模型或實驗條件與原始申請文件保持高度關聯性 。

協同效果的直接證明:針對複方藥物,應準備充分證據證明該特定組合相較於「其他同類藥物組合」(而非僅與單方比較)具有更優異且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

慎選「最接近先前技術」:需意識到在中國審查實務中,即便先前技術的成功預期較低,仍可能被擬制為發明的起點 。

[1] NOVARTIS PHARMACEUTICALS CORPORATION v. TORRENT PHARMA INC., TORRENT PHARMACEUTICALS LTD., 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3-2218.OPINION.1-10-2025_2448627.pdf

[2]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1月3日做出全部請求項無效的決定,諾華不服先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訴,2021年6月30日最終二審裁判結果為維持原全部無效的判決。https://pdf.dfcfw.com/pdf/H3_AP202501261642562670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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