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註冊申請實務:商標使用證據制度分析

日期:2023年11月15日

【Vol 206】商標權的認定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因此想要在不同國家主張商標權時,必須先在各國家取得註冊商標。而各國對於商標申請註冊的規定各有不同,如美國就相當重視商標的「使用證據」,若申請人/權利人在各階段未適時提出商標的使用證據,甚至有被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主動撤銷商標權的風險。

本文謹介紹必須於美國提出商標使用證據的常見情況。

A. 申請階段

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時需要一併提出申請基礎 ,根據不同的申請基礎,所須提出的使用證據與其時間點也有所不同,謹分述常見基礎如下:

1. 商標已在美國實際使用(Use in Commerce)

以此基礎申請商標的申請人,於申請時即需要一併提出使用聲明及使用證據。

2. 商標將來將在美國使用(Intent to Use)

以此基礎申請商標的申請人於申請時不須提交使用證據,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將會於完成審查後發出「先行核准通知(post-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須再提出使用聲明及使用證據。

3. 基於國外已註冊商標(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

以此基礎申請商標的申請人於申請時不須提交使用證據,但須提交同一商標已於國外註冊之證明。

B. 註冊取得商標權階段

1. 註冊日起第5年至第6年

自註冊日起第5年後至第6年間,商標權人必須提出「第8條聲明(Section 8 Declaration)」 ,證明該註冊商標在美國實際使用於商業活動,若無法提出第8條聲明,則商標將被撤銷註冊。

2. 註冊日起第9年至第10年(即延展時)

自註冊日起第9年後至第10年間,商標權人若要延展商標權,應提交「合併的第8條及第9條聲明(Combined Sections 8 & 9 Declaration)」,在申請商標延展的同時提出商標使用證據。

3. 註冊後使用證據稽核制度(Post Registration Audit Program)

美國相當重視商標註冊後的實際使用,因此美國專利及商標局自2017年開始施行「註冊後使用證據稽核制度」,透過隨機抽查的方式,確保商標權真實地反映在美國的商業活動,並撤銷無法提出有效使用證據的註冊商標或其部分的商品或服務,以維持商標註冊簿的準確性。根據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的統計數據,此制度施行後有超過50%被抽查的已註冊商標遭撤銷註冊或是刪減部分商品或服務。

商標使用證據(Proof of use)

商標的使用證據必須展示商標如何用於商業活動,並且須與註冊的商品或服務有明確的相關,舉例如下:

【可以接受的商標使用證據範例】

類型 商標使用在貨物包裝上的照片 網頁截圖
商標 REAL GOLD PAKEMS
類別 香水(第3類) 鞋子(第25類)
範例

 

【可以接受的服務使用證據範例】

類型 網頁截圖 網頁截圖
商標 321 and Done
類別 慈善服務等(第35類) 提供房地產資訊(第36類)
範例

圖片來源:美國專利及商標局

本所評析

根據本文介紹,可見美國針對商標實際使用的狀況相當重視,商標權人不僅須定期提交使用證據,更有隨機抽查的制度佐以撤銷未實際使用的商標或其商品服務,以避免市場實際情形與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所登記者不符。

相比之下,台灣針對商標使用證據的認定相當廣泛,與美國的嚴格認定有別。舉例來說,台灣智慧財產局接受以宣傳單等作為使用證據,但美國專利及商標局不接受以宣傳單作為使用證據 。

因此,申請人若考慮在美國市場佈局申請商標註冊,不僅在申請時要考量使用證據的提出,於商標取得註冊後更是要留意保存使用證據,以維持自己的商標權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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