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play喜愛的動漫角色會否侵害著作權?——日本計劃合法化Cosplay

日期:2021年6月21日

【Vol 125】日本動漫及遊戲在海外擁有眾多粉絲,亦有不少愛好者會Cosplay(角色扮演),利用服裝、配件及化妝等手段,將真人裝扮成喜愛的動漫或遊戲角色。在各國舉辦的動漫展及同人志展場中,都可看到許多裝扮人氣動漫角色唯俏唯妙的Coser盛裝出現,深受參觀群眾的歡迎。另一方面,Cosplay會否造成侵害著作權一直是各界討論的爭辯不休的議題。2021年初日本政府的「酷日本(クールジャパン;Cool Japan)」戰略大臣井上真司宣布日本政府正計劃立法1,允許將Cosplay納入日本著作權相關法律中。

動漫遊戲角色可以取得著作權保護嗎?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規,若漫畫、遊戲或卡通角色及其人物造型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並非抄襲他人者,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以往智慧局曾在行政函釋認為,僅有漫畫主要人物造型、卡通角色人物如米老鼠、Hello Kitty等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2。近年智慧局參考美國法院見解,釋明「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的角色,屬於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及較少的思想成分,較能取得著作權之保護。此外亦有美國法院認為,故事角色如果已經成為故事本身時,則可獨立取得著作權之保護;但如果該角色只是故事中的一顆棋子時,則無法取得著作權保護。」3 可見智慧局近年認為,不論是文學、電影作品或動漫的主要角色或配角,該等角色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後,都可獨立成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日本計劃將Cosplay合法化

有見日本動漫及遊戲的影響力及優秀經濟成績,2021年初日本政府的「酷日本(クールジャパン;Cool Japan)」戰略大臣井上真司宣布日本政府正計劃立法,允許將Cosplay納入日本著作權相關法律中,並且同時適用於海外Cosplay行為。日本政府認為,與其讓在國內及海外流行的角色扮演成為著作權問題,倒不如將其合法化及支持其發展,成為向海外銷輸出日本軟文化的重要一環。

井上大臣表示日本政府不打算修改著作權法,並以數個示例說明可能的做法,例如要求角色扮演者支付權利金。此外,目前政府初步認為出於非營利目的及不屬商業行為的Cosplay不違反著作權法,若有商業行為,例如公開在有開放營利的社交媒體如Instagram、Twitter、Youtube等帳戶上,則需向原作者(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否則該角色扮演行為會構成侵權。

自民黨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委員會副秘書長山田太郎及酷日本推廣大使的日本著名Coser えなこ認為,日本政府立法目的不是要撲滅 Cosplay,而是要取得合理的著作權,以保障著作權人及角色扮演者雙方的權利;亦有其他Coser表達希望政府能設立一套制度,使他們得以聯繫著作權人取得授權。

甚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且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台灣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為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65條進一步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則需審酌以下事項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只要有上述其中一項無法通過,該行為即不構成合理使用。

台灣現行法之下的Cosplay是否屬於合法?

在角色服裝方面,由於服裝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僅使用向廠商購買之現成一般服裝、道具,單純穿搭進行角色扮演,若並無利用著作的行為則不會侵害著作權;具體例子即為,超人角色的著作權人不能要求他人不得穿著在服裝店購買的藍色上衣、藍色長褲和紅色三角褲。

但是當扮演者參照漫畫、遊戲或卡通等對該角色造型的描寫,而自行製作服裝、飾品及配件等道具、參考其角色化妝等,整體裝扮因而與該人物角色非常相似,則屬將該等人物角色具象化的行為,被視為重製角色,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原著作之行為。如台灣智慧局於2019的行政函釋4中釋明,除有符合台灣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扮演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進行角色扮演。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一款的「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非商業目的、非營利教育目的等。智慧局於上開函釋認為,一般而言,動漫同好間進行角色扮演同樂,因非涉及商業活動,綜合衡酌上開要件後,如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似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但如果該角色扮演係為商業性活動營利之目的,而進行角色扮演,或製作周邊商品販售,成立合理使用的空間則可能相當有限。

本所分析及建議

對於著作權之合理使用,日本及台灣均認為合理使用並非一種「權利」,而是一種對利用的「許可」,供非著作權人在一定範圍內合理使用該著作,而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實務上,合理使用規定常為著作權侵害訴訟之抗辯事由,即著作權人提出著作權侵害訴訟後,利用著作之人以其使用屬於「合理使用」,抗辯未有侵害著作權。由於著作權法僅明定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及列舉合理使用態樣,實際上仍由法院於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何謂「合理使用」。

綜上所述,合理使用並非權利,即使著作權人未向角色扮演者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仍不代表角色扮演者有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可以合法重製動漫角色。因此在日本正式將Cosplay納入著作權相關法律之前,Coser或角色扮演者在Cosplay及利用他人著作時,應該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以避免侵害著作權。

[1] “Japan to clarify copyright rules for cosplay.” The Japan Times, 31 January, 2021. https://www.japantimes.co.jp/news/2021/01/31/national/cosplay-copyright-infringement/

[2] 參照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民國 84 年 6 月 14 日台(84)內著會發字第 8410945 號函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04 年 6 月 5 日電子郵件第1040605 號解釋函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電子郵件第 1021016 號解釋函

[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年07月30日 電子郵件字第1080730號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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