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歐洲專利的審查流程的途徑

日期:2020年2月3日

【Vol 53】歐洲專利申請常被人詬病的係審查時間過長,且即便尚未獲准專利,仍須支付維持費用,因此於成本的考量下,許多申請人常為之卻步。但事實上,歐洲專利申請有可加速審查的數個途徑,申請人可善加利用,謹介紹如下:

 

  1. PACE程序(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歐洲發明申請加快處理程序(PACE)程序因沒有額外官費產生、不用提交証明文件且效果明顯,而相當受申請人歡迎。

    一件專利申請程序在每個階段(檢索與實際審查)能提出一次PACE,但在專利檢索階段提出PACE申請,不會產生加快專利審查的效果,只有在專利申請轉到歐洲專利局審查部處理之後,才會產生加速審查的效果。

    歐洲專利局不會公開PACE請求,因此第三人仍然不可能知道其申請人是否提出了PACE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駁回對於歐洲專利申請的PACE請求︰

    • 已經撤回PACE請求
    • 申請人已經申請延長審查期限
    • 歐洲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

    對於PACE檢索申請,歐洲專利局將會自收到PACE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發布歐洲檢索報告。如果受理PACE,EPO會在3個月內作出審查意見。

     

  2. 衍生設計(關聯意匠)體系的改變

    當申請人選擇PCT途徑進入歐洲時,根據PCT的規定,EPO在31個月屆滿前不會處理該申請案,除非申請人根據PCT條約第23(2)和40(2)條款規定向EPO提出提早審查請求。因此,如果申請人希望儘早啟動審查程序,則可提出早期審查請求。

     

  3. 延長設計專利權利的保護期限

    針對以PCT途徑進入歐洲的案件,EPO會根據 Rules 161/162 EPC的規定發出通知,申請人有權據此在6個月期限屆滿之前進行主動修正。若申請人欲加速審查程序,可以提出放棄主動修正機會的申請,則審查委員可無發出通知從而盡快開始檢索和審查工作。

    此外,如果申請人亦可以選擇在歐洲補充檢索報告發出之前放棄收到Rule 70(2) EPC通知,即不考慮檢索結果而直接請求實體審查。EPO將會根據Article 94(3)以及Rule 71(1) EPC,將補充檢索報告及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於同一階段下發,可以因此減省為了答復補充檢索意見的時間。

     

關鍵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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