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商標文章獲刊於國際商標協會INTA Bulletin 2021年5月號(Vol. 76 Issue 19)

日期:2021年6月4日

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區辨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一旦變更註冊商標,導致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且有混淆誤認之虞時,該不當使用即構成廢止事由。若為被授權人變換使用註冊商標,台灣商標法第63條規定,當商標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而不為反對之表示,始構成商標廢止事由;然而過往台灣智慧局、經濟部、法院之審查及認定標準,亦不相同。

本所所長‧黃瑞賢律師暨專利師撰寫之〈被授權人變換使用註冊商標——台灣法院闡明商標廢止事由〉(Altering a Registered Trademark—Taiwan Court Clarifies Grounds for Revocation)一文,已於2021年5月19日正式刊登在國際商標協會(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的INTA Bulletin雜誌Feature專欄(請按此)。

本文就台灣最高行政法院於可雅瑞靈感公司(Kyarra Inspires Incorporated)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427號判決)中二度廢棄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進行分析,並探討就「被授權人變換使用註冊商標」之廢止認定要件認定的標準。本案之見解於實務上具有指標性的意義,提高了商標廢止構成要件的判斷標準及廢止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登入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