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普通法院判決知名足球俱樂部AC米蘭商標在歐盟不准註冊

日期:2022年1月13日

【Vol 150】身為歐洲最受歡迎的足球俱樂部之一的AC米蘭戰績優秀,曾7次獲得歐洲冠軍盃冠軍、5次歐洲超級盃冠軍、18次義甲聯賽冠軍等。雖然AC米蘭球隊在全球有極高知名度,而且已在歐盟擁有多個商標註冊,惟歐盟普通法院於2021年11月判決AC米蘭指定於第16類之商標不能在歐盟取得註冊,本文以下將詳細分析該則引人注目的判決。

案件背景

AC米蘭位於義大利米蘭市,全名為「米蘭足球俱樂部(Associazione Calcio Milan SpA)」,於2017年2月2 日申請國際商標註冊(International Trademark Registration,又稱馬德里商標)並指定歐盟商標(European Trademark),其指定使用於第16類文具等商品(下稱「系爭商標」)。

歐盟智慧局於2017年2月3日公告該AC米蘭商標申請。於2017年4月6日,德國文具公司InterES Handels- und Dienstleistungs Gesellschaft mbH & Co. KG向歐盟智慧局提起異議,以系爭商標與其於1988年5月23日註冊之在先德國商標「MILAN」(純文字) (下稱「在先商標」)構成近似,引起混淆誤認之虞,主張該商標應宣告無效。

歐盟智慧局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經審理後認為異議有理由,拒絕系爭商標註冊。AC米蘭不服歐盟智慧局裁決,上訴至歐盟智慧局上訴委員會(the Board of Appeal of EUIPO)後被駁回,AC米蘭遂上訴至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 of the European Union),而歐盟普通法院駁回AC米蘭之訴1

系爭商標與在先商標

系爭商標(AC米蘭) 在先商標(InterES)

 

 

Milan

(文字商標)

第16類

紙、厚紙板、文具、橡皮擦、筆……等

第16類

紙、硬紙板、文具、辦公設備……等

 

本案爭點及法院判決

AC米蘭在訴訟中主張:InterES公司並未真實使用在先商標,且其商標使用型態已改變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特徵。此外,歐盟智慧局上訴委員會錯誤地認定系爭商標存在商標混淆誤認之虞,上訴委員會並未考慮系爭商標的聲譽,以及對商標混淆誤認之評估有缺失。

歐盟普通法院審理後,認定在先商標有真實使用,且兩商標近似程度高,因此選擇維持歐盟智慧局核駁系爭商標註冊的原處分,駁回AC米蘭之訴。法院認定原因如下:

1.InterES公司有持續地真實使用在先商標

法院認同歐盟智慧局上訴委員會看法:整體而言,InterES公司所提供之使用證據如廣告、橫跨多年之請款單、商標註冊、總經理就2010年至 2016年營業額數據之宣誓書等,證明其為在文具相關市場獲得商業地位做出了認真的努力。即使InterES公司提供的商品型錄未提供價格或實際銷售商品數量的資料,而且發票上未記載產品名稱,該商品型錄證據中涵蓋大量在先商標註冊中所指定的文具產品之具體證據,足證InterES公司有持續地真實使用在先商標。

2.InterES公司雖然實際使用商標態樣包含其他圖型、設計等,其並未變更在先商標之主要識別特徵,兩商標仍具有同一性

法院指出,在先商標之註冊形式是由「Milan」一詞組成的文字商標。從使用證據可明顯看出,InterES公司於市場上實際使用的商標如「 」,其包含鳥頭的圖形元素,而其右側為以藍色書寫之單詞「Milan」。雖然InterES公司實際使用態樣增加了未包含於在先商標之圖形元素,但並未改變註冊商標主要識別特徵,得認為具同一性且有使用註冊商標。

3. 系爭商標與在先商標有構成混淆誤認之虞

第一,商標近似判斷,應以商標圖樣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為觀察。在先商標由文字「Milan」組成,系爭商標則由紅色、黑色圖形元素,及文字「AC MILAN」所組成。儘管相關消費者不會忽視該圖形元素,但文字「AC MILAN」係以大寫字母及經設計之字體書寫,相關消費者對文字元素的注意程度因而較高。根據過往判例,當商標之文字元素明顯長於該商標的圖形元素時,文字的尺寸較大,更能吸引普通消費者的注意力2

其次,「Milan」一詞可被解釋為義大利城市米蘭、男性名字米蘭、或一種猛禽。即使「Milan」一詞的識別性較低,但「AC MILAN」一詞仍構成系爭商標的主要識別元素,因此二商標會因觀念及讀音近似而認為近似,可能引起混淆誤認。

AC米蘭辯稱,歐盟智慧局上訴委員會在評估混淆誤認之虞時,沒有考慮AC米蘭商標的高知名度及足球俱樂部AC米蘭的聲譽。法院在本判決中重申,即使AC米蘭主張其商標在全球具有高知名度,但在判斷是否構成混淆誤認之虞時,應該只考慮的是在先商標「Milan」的著名程度及聲譽,而不考慮在後申請之AC米蘭商標之著名程度、聲譽等。

本所建議

在本判決中,AC米蘭之訴被歐盟普通法院全部駁回,不能在歐盟取得商標註冊並指定保護文具相關商品。對於AC米蘭而言,本判決無疑對其商業布局帶來一定程度影響。若AC米蘭未擁有指定使用於文具類別之歐盟商標註冊,將不能阻止他人於歐盟銷售包含其足球俱樂部徽章及名稱之文具產品。除此以外,日後AC米蘭於德國銷售包含「Milan」字樣之文具,更有被InterES公司主張商標侵權的風險。因此,世界知名品牌權人應及早於主要業務領域以外,由專業商標代理人協助,在其他可能會使用到的商品及服務類別進行完整商標布局規劃及申請商標註冊,以免落入日後跨領域拓展業務時無法取得商標註冊之困境。

 

[1]Case T‑353/20 Associazione Calcio Milan SpA (AC Milan) v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UIPO) [2021].

[2]參考2020年7月8日之判決:Scorify v EUIPO (SCORIFY), T‑328/19, not published, EU:T:2020:311, paragraph 60 and the case-law c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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