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桿菌素品牌「BOTOX®(保妥適®)」在韓國商標攻防戰獲得全面勝利

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案件背景】

【Vol 148】全球醫學美容領導企業美商愛力根公司(ALLERGAN, INC.),以其旗下的肉毒桿菌素品牌BOTOX®(A型肉毒桿菌 (Botulinum Toxin Type A) 品牌,中譯「保妥適」,下稱「據爭商標」)最為知名,不僅榮獲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認證核准用於治療皺眉紋超過30年之久,截至西元2021年止的銷售量更已超過一億瓶。

愛力根公司就「BOTOX」商標於第5類「治療神經系統疾病的藥物製劑、自主神經疾病的藥物、治療頭痛的藥物、治療皺紋的藥物」於韓國獲准註冊。而另一家日韓化粧品大廠BONOTOX CO., LTD.(下稱「BONOTOX公司」)則就「BONOTOX」及其韓譯「보노톡스」兩件商標(以下合稱「系爭商標」)於第3類「化粧品、機能性化粧品、面膜等」亦於韓國獲准註冊。

系爭商標(BONOTOX公司) 據爭商標 (愛力根公司)

 



第3類

化粧品、機能性化粧品、面膜、美容霜、爽膚水、眉毛化妝品、按摩油、頭髮滋養品、髮膠、薰衣草香水

第5類

治療神經系統疾病的藥物製劑、自主神經疾病的藥物、治療頭痛的藥物、治療皺紋的藥物……等

 

愛力根公司為鞏固「BOTOX」商標的知名度,於西元2019年向韓國智慧財產審判及上訴委員會(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下稱「 IPTAB」),就BONOTOX公司的二件系爭商標「BONOTOX」、「보노톡스」申請評定,主張系爭商標和據爭商標高度近似足致相關消費者混淆,且雙方商標指定之化粧品和藥品之間具有密切的商業、經濟關聯,並指出系爭商標申請人BONOTOX公司係惡意申請。

BONOTOX公司則主張據爭商標已經淪為用以指述抗皺治療藥物的通用名稱,不應允許愛力根公司獨佔。

韓國大法院認為「BOTOX®」已為著名商標,判定愛力根公司勝訴

韓國大法院(대법원국법원,即韓國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OF KOREA))近日作成最終判決,肯定韓國智慧財產法院的見解,認為由於多本字典都將「BOTOX®」記載為商標,同時食品和藥品安全部的官方出版物亦沒有以通用方式使用「BOTOX®」,韓國大法院並認定據爭商標「BOTOX」已為著名商標,因此駁回BONOTOX公司的上訴,系爭商標之註冊撤銷確定。至此,愛力根公司在「BOTOX®」韓國商標的攻防戰獲得全面勝利。

關鍵字:商標 判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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