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事勝訴!「Pretzel Crisps」是通用名稱 不得註冊為美國商標

日期:2021年9月17日

【Vol 135】兩大知名美國零食品牌「樂事(Lay’s)」與「史奈德(Snyder’s)」就「Pretzel Crisps(蝴蝶脆餅)」究竟是否能註冊為美國商標已進行長達十年的訴訟。近日美國北卡羅來納州西區聯邦法院做出判決1 ,即便史奈德公司在蝴蝶脆餅市場取得巨大成功,仍不可藉此壟斷通用名稱作為商標。

       ▲廣受消費者喜愛的蝴蝶脆餅2

案件背景

蝴蝶脆餅(Pretzel Crisps)最早係由Snack Factory公司於西元2004年推出的一種薄脆餅乾,其係模仿傳統蝴蝶餅(pretzel)的形狀與風味製作而成,廣受消費者的喜愛。Snack Factory公司並於同年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申請「Pretzel Crisps」商標,並獲准註冊於輔助註冊簿(Supplemental Register)。

嗣後「Pretzel Crisps」品牌由史奈德公司收購,並持續推出各種新口味,在蝴蝶脆餅市場獨占鰲頭;旗下子公司亦以「Pretzel Crisps」商標已具後天識別性為由,向USPTO申請註冊於主要註冊簿(Principal Register)並獲准公告。

然而,「Pretzel Crisps」商標帶來的商機已被同為零食大廠的樂事公司盯上,其於西元2010年向美國商標複審及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TTAB)申請異議,請求駁回該商標的註冊。TTAB最終於西元2017年裁決,認為「蝴蝶脆餅」是通用名稱,不予註冊。史奈德公司其後上訴至北卡羅萊納州西區聯邦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North Carolina),法院於西元2021年做出判決,維持TTAB之決定。

本案爭點及法院判決

本案的兩大爭點在於:(1)「Pretzel Crisps(蝴蝶脆餅)」一詞究竟是否有識別性、(2)該詞彙是否為通用名稱。

根據美國商標法規定,「識別性」乃商標的必備要件之一。識別性由低至高又可分為四種:普通或通用(generic)、描述性(descriptive)、暗示性(suggestive)、及任意或幻想(arbitrary or fanciful)。其中,任意及暗示性標識皆具有先天識別性,而「描述性」標識僅在特定情況下具識別性,通用名稱則不具識別性。

美國法院即指出,本件「Pretzel Crisps」標識只是此類產品的一種稱呼,屬於通用名稱,不具識別性。法院於判決中進一步分析,「Pretzel」為一種鹽味脆皮蝴蝶餅,而「Crisp」則指任何酥脆易碎的物品,兩個單字的結合並未產生額外涵義,一般消費者看到「Pretzel Crisps」會直接聯想到「做成脆片或餅乾形狀的蝴蝶餅」,亦即消費者僅會認為「Pretzel Crisps」是一種產品類型,無法認識其商品提供來源,故不具識別性。此外,美國法院也將競爭同業使用「Pretzel Crisps」的情況、媒體報導、以及消費者問卷調查結果等作為支持「Pretzel Crisps」是通用名稱的證據。

本所建議

本案值得為商標申請人作為借鏡。申請人在為自身商品及服務擬定商標申請策略時,應避免選用過於通用、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務的文字。因為該等文字通常難以被相關消費者認識維區別來源的標識,甚至早已為同業廣泛使用。如同本案中法官也所強調的,即便史奈德公司花費再多財力推廣「Pretzel Crisps」產品、在市場上取得再大的成功,也不可獨佔「蝴蝶脆餅」此一名稱,否則將排擠其他競爭者使用此一通用名稱的空間。因此申請人在選擇商標名稱時,可考慮增加提高商標識別性的元素,以免投入大量心血後陷入無法取得商標的窘境。

[1] Snyder's-Lance Inc v. Frito-Lay North America Inc,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North Carolina, No. 3:17-cv-00652.

[2]圖片來源:https://www.pretzelcrisps.com/product/original-orga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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